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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會審拒發上訴准令 先鋒報永禁用“阿拉”

攝影:依哲
 (吉隆坡23日訊)聯邦法院七司今日以4對3票多數裁決,拒絕發出上訴准令給天主教會,維持上訴庭禁止該教會週刊《先鋒報》馬來版使用“阿拉”字眼的裁決。

 這起案件的判詞具有關鍵性作用,若訴方無法取得上訴准令申請,就意味天主教會將喪失最后上訴的管道,從此不能使用“阿拉”稱呼上帝。

 這起備受國內外矚目的案件出動罕見的七司會審,據悉這也是最大一組法官聆審上訴准令申請。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率先宣讀判詞,聲稱其判詞獲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西馬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和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蘇里雅迪附和,他們認為應該拒絕上訴人的上訴准令申請。

 阿里芬認為,法庭必須確保天主教會提出的挑戰不會引起困惑,並認為上訴庭做出了正確的裁決。

 接著是持不同意見的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蘭尊、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再潤阿里和丹斯里陳國華宣讀各自的判決,他們皆認為,應該發出上訴准令。

內長須出示證據

 里察馬蘭尊認為,這是一個讓法庭決定執行權的機會,當中不存在公共秩序與安全的課題,內政部長必須出示證據,以證明國家安全受影響。

 再潤阿里在判詞中指出,在公眾監察的元素下,上訴庭應該提供司法檢討機會,對她而言,申請人已經通過申請司法檢討的門檻;至于陳國華則說此課題應該公開討論與爭辯,上訴人在聯邦憲法條款下,有權使用“阿拉”字眼。

 在歷時約一句鐘半的裁決宣判中,七司中僅有4名法官宣讀判詞。

 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闡明,民事案申請人在把案件上訴至聯邦法院時,必須申請上訴准令,一旦法院滿意相關上訴案件符合法律需求,才會發出准令,讓申請人正式提出上訴。

土權主席:冀和諧生活

土著權威組織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對聯邦法院的判決非常感激和高興,並認為此案已經解決,不應繼續帶上法庭。

 “我們要繼續和諧地生活。

 “我們並非是要和基督教徒為敵,相反只是質疑馬來文聖經使用‘阿拉’字眼的必要。”

  但土權前副主席祖基菲諾丁卻不輕言罷休,指這場戰仍未結束,雖然他們在這一輪已勝出,仍會有其他戰役。

 他認為,對方不會停止,會回去法庭要求歸還聖經給他們,甚至嘗試取消雪州有關賦權予宗教理事會行政權的法律。

法院裁決僅針對《先鋒報》
基督教聯續用阿拉

 馬來西亞基督教聯合會今日指出,除了《先鋒報》外,該會將持續使用“阿拉”字眼。

 該聯合會主席尤方成牧師今日發文告說,總檢察署曾于2013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聲明指出,“阿拉”字眼的裁決只是針對《先鋒報》。

 “總檢察署作為馬來西亞政府的法律顧問,我們將確保總檢察署和馬來西亞政府遵守這個立場。”

 他對于今早聯邦法院拒絕羅馬天主教會針對《先鋒報》上訴准令的裁決感到失望。

 他說,聯合會認為我國基督教社群有權使用“阿拉”字眼,包括在馬來文聖經和各種馬來語活動場合使用。

 “聯合會將繼續例常活動,視上訴庭裁決僅針對特定案情,堅持認為基督教徒社群有權繼續在針對馬來語社群的聖經、教會崇拜及彌撒、教會聚會及教會活動中使用該字眼。”

吁保持堅定信仰

 他說,聯合會堅決認為,上訴庭的有關決定和判處理由存在許多缺陷,而通常司法規定一方能夠上訴來糾正上訴庭基于不準確和錯誤聲明及觀察結果下做出的裁決。

 “有關裁決對大馬基督教徒的宗教自由帶來極嚴重的后果。”

 他指出,聯合會將持續關注和追蹤其他還在法庭等待定奪的其他類似案件。

 尤方成最后呼籲全國基督教徒保持堅定信仰,同心勇敢面對這個漫長的挑戰。

三司論點:用法律釐清爭議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說,“阿拉”字眼是被列為其中一個禁用的字眼,但高庭卻認為禁用該字眼有違反聯邦憲法第3、第10及第 11條款,以致出現分歧。

 他指出,法庭有權利決定政府或個人的行動是否無效,而聯邦法院有特別與絕對的權利來決定一項法律是否有效,因此相關單位必須特別說明州法律的第9項條文是否有效。

 他強調,法庭必須確保天主教會提出的挑戰不會引起困惑,並認為上訴庭作出了正確的裁決。

 不過,東馬大法官里丹斯里里察馬蘭尊認為,應批准上訴准令,一些問題或會重疊,但這問題可以解決。

 這是一個讓法庭決定執行權的機會,當中不存在公共秩序與安全的課題,內政部長必須出示證據,以證明國家安全受影響。

 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再潤阿里說,上訴庭的裁決出現爭議,而上訴庭的裁決,沒有達到本身的詮釋。

 “在公眾監察的元素下,上訴庭應該給予司法檢討的機會,對我而言,申請人已經通過申請司法檢討的門檻。”

 她說,既然有爭議,就應透過法律來釐清;這問題也包括法庭也必須滿意部長的決定,一些基本權力一再被濫用,理應受到監察。

 她強調,應以冷靜與有根據的方式來解決,因此她表明批准上訴准令申請。

 另一名法官丹斯里陳國華說,這項課題應該公開討論與爭辯,上訴人在聯邦憲法第3、第10、第11及第12條款下,有權利使用“阿拉”字眼。

 他也表明,他會批准上訴准令,並支持東馬大法官的決定。

200土權成員布城遊行
捍衛阿拉字眼

逾200名身穿紅黑色T恤的土權及其他伊斯蘭組織組織成員,週一早上8時開始聚集布城司法宮,高唱宗教歌、喊口號拉橫幅,捍衛“阿拉”字眼只屬于穆斯林專用。

 剛開始約50土權支持者從布城機構遊行至司法宮,大批警員也到庭外設置黃線禁區,把遊行隊伍擋在司法宮外面。

 較后其他馬來和伊斯蘭組織也動員支持者到場聲援,至9時集會人數已增加至逾200人,警方也進一步擴大黃線禁區的範圍,使參與集會者被迫往外移。

司法宮保安森嚴

 由于週一有兩宗備受矚目的案件,除了“阿拉”上訴案,還有蒙古女郎炸屍案上訴,吸引國內平面和電子媒體到場採訪,以致聯邦法院顯得格外熱鬧,司法宮的保安也格外森嚴。

 由于庭位座位有限,部分媒體早在清晨7時許已抵達司法宮,等候領取進入聯邦法院的證件,但法院只是派發18個證件給媒體進入庭內採訪,以致稍后抵步的記者不滿。

 后來在公關職員協調下,先放行“阿拉”上訴案,再讓另一批採訪蒙古女郎炸屍案記者進入。

 在等待法庭裁決時,穆斯林組織領袖也陸續向集會者發表演講。

 當最后一名法官拿督陳國華尚未讀完判決之前,庭外的穆斯林組織領袖就已獲知法院以多數判決否決《先鋒報》上訴准令的申請,並且向支持者宣佈,故頻頻傳來陣陣歡呼聲。

禁用“阿拉”字眼案件演進表

2007年12月5日吉隆坡羅馬天主教會入稟吉隆坡高庭,要求高庭宣判時任內政部長賽哈密于同年1月7日,禁止《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的決定不合法及無效,以及“阿拉”字眼不是伊斯蘭專有。
2007年12月31日內政部批准天主教會週刊《先鋒報》出版准證,但沒註明禁止使用“阿拉”。
2008年1月3日內閣維持2006年10月18日和11月1日的議決,即除了伊斯蘭,其他宗教在刊物上禁止使用“阿拉”。
2008年3月18日天主教會就禁止使用“阿拉”向高庭申請司法檢討。
2008年5月5日高庭(特別上訴和權力組)批准有關司法檢討。
2009年1月7日內政部在批准更新《先鋒報》于2009年出版准證時,納入禁止使用“阿拉”字眼條件。
2009年2月16日天主教大主教慕菲巴占入稟法庭,申請司法檢討內政部和政府于2009年1月7日,禁止《先鋒報》馬來版使用“阿拉”字眼的決定。
2009年12月31日高庭法官拿督劉美蘭裁決內政部長和政府禁止《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的決定是不合法及無效。
2010年1月6日內政部獲高庭批准暫緩高庭裁決直到上訴庭有結果。
2013年10月14日上訴庭推翻了高庭批准《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
2014年6月23日聯邦法院以4對3多數裁決,駁回使用“阿拉”字眼的上訴准令申請。

須註明判詞出現偏差
天主教會或入稟檢討申請

 (布城23日訊)《先鋒報》將考慮就週一的聯邦法院裁決,提出檢討申請。

 天主教會首席律師拿督賽魯斯達斯指出,其當事人會考慮是否要入稟檢討申請。

 他指出,雖然檢討申請沒有時間限制,但他們會盡快處理。

 天主教會另一名律師本嘉敏指出,他們可以在聯邦法院條規下,提出檢討申請,但要檢討聯邦法院的裁決理由有限,如違反自然正義。

 “檢討聯邦法院裁決的申請,必須先註明判詞出現偏差,如會審法官錯誤組成或法官使用廢除法律或錯誤援用法律。”

 他坦言,一般的檢討申請都罕有成功。

神父讚揚三司

 “但我們會在接到書面判詞后,才決定是否要申請檢討。”

 此外,賽魯斯指出,他們已失去要上訴庭澄清判詞的機會。

 他說,上訴庭判詞令人關注的是禁止使用“阿拉”字眼的範圍,因為該判詞看來是建議這字眼的限制已超越馬來版聖經,即所有東馬或西馬非穆斯林都不能使用。

 他指出,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蘭尊在其判詞中也提到這一點,因此認為單是這一點便可以要求檢討判決申請。

 另一方面,《先鋒報》主編羅倫斯安德魯神父表示對判決感到非常失望,但要讚揚3名支持他們獲上訴准令的三司,勇敢捍衛聯邦憲法。

 他說,這3名法官尊重少數族群,同時發現上訴庭在裁決時有錯誤和瑕疵。

 他說,持反對意見的四司判決並沒有提及少數民族的基本權利,而且重複上訴庭的說法,相反另三司的少數判決清楚闡明人民和少數族群的權益。

 他認為,上訴庭理應審查高庭裁決的程序,但是卻超越這個範圍,發表影響基督教徒的籠統聲明。

上訴庭判決正確
阿里芬:法院不應干預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說,“阿拉”字眼是被列為其中一個禁用的字眼,高庭卻認為禁用該字眼有違反聯邦憲法第3、第10及第 11條款,以致出現分歧。

 他指出,法庭有權利決定政府或個人的行動是否無效,而聯邦法院有特別與絕對的權力決定一項法律是否有效,因此相關單位必須特別說明州法律的第9項條文是否有效。

 他強調,法庭必須確保天主教會提出的挑戰不會引起困惑,並認為上訴庭作出了正確的裁決。

提28項法庭問題

 他說,申請人提出28項法庭問題,並分為3大部分,行政法律、聯邦憲法及普通問題。

 他指出,上訴庭的判決屬正確,聯邦法院不應該干預上訴庭的裁決。

 “在行政法律上,即使聯邦法院無法認同上訴庭的裁決,但不足以構成聯邦法院發出上訴準令的理由。”

 他援引前首席大法官敦查基在審理登嘉樓森林案件中,提及案件申請人都會自稱受到不公司法對待,但這項所謂不公平的指控,不足以構成獲得法庭發出准令的理由。

 因此,他宣判,申請人提及的行政法律論點,無法通過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條文門檻。

 “要法院是否批准上訴准令申請,申請者必須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條文門檻。”

 阿里芬續說,申請人提及的聯邦憲法論點,內政部長在宣誓書中強調,他曾考量數個州屬的州法令第9條文,即限制及管制非伊斯蘭宗教的信仰及教義在穆斯林中擴散。

 他補充,聯邦法院在參考1988年雪蘭莪非伊斯蘭宗教(監控向穆斯林宣教行為)法令下,“阿拉”字眼是其中一個禁用字眼,同樣條款也出現在州法令中。

 “上訴人在高庭挑戰此條款的合法性,高庭法官接受挑戰,但高庭法官是否有能力處理上訴人的挑戰。 ”

指不符程序高庭不應受理

阿里芬強調,高庭法官在不符合程序及缺乏司法管轄權下,根本不應該接受申請人的挑戰。”

 他說,上述問題與《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息息相關,無法與州法律割切,所以上訴人提起的聯邦憲法問題不在法院考量內。

 至于申請人提及神學上的問題,他認為這是一個附帶意見,因為部長的決定,並非建基于此。

 此外,阿里芬也沒有諭令任何一方須支付堂費。

里察馬蘭尊:讓法庭決定行政權力

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蘭尊認為,聯邦法院應批准上訴准令,一些問題或會重疊,但這問題可以解決。

 但他認為,這是一個讓法庭決定執行權的機會,當中不存在公共秩序與安全的課題,內政部長必須出示證據,以證明國家安全受影響。

 他說,此事不涉及公共秩序或安全,這必須釐清。

 “這是一個機會,讓法庭決定行政的權力(介入)。”

陳國華:內長是否有權禁止
應公開討論與爭辯

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陳國華說,此案非常清楚和直接,即不管在高庭或上訴庭階段,所爭論的重點皆為內政部長是否有權禁止《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

 至于天主教會的申請,已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條文所闡明的上訴門檻要求,因此他認為應批准上訴准令。

 他說,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及(b)條文,一般為上訴准令申請所須參考的條文,它規定申請者所提出的法律問題,須是重要的課題及聯邦法院裁決涉及公眾利益,而有關裁決會影響聯邦憲法條款。

 這名華裔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指出,高庭及上訴庭針對此案雖有不同裁決,但聯邦法院應回答和憲法有關的問題,而在准令階段,不應急忙爭論案情和法律問題,相反日後還有空間可討論,因此現階段可批准上訴准令。

 他說,這項課題應該公開討論與爭辯,上訴人在聯邦憲法第3、第10、第11及第12條款下,有權利使用“阿拉”字眼。

 他也表明,他會批准上訴准令,並支持東馬大法官的決定。

再潤阿里:應進一步討論
友好方式解決

唯一的女法官再潤阿里說,不同宗教信仰者應克制、堅定各自的宗教信仰教條,以及保持冷靜與和平地與其他人和諧地,在大家熱愛的國家裡生活。

 她在書面判詞中指出,現階段應批准上訴准令給天主教會,以便該課題獲得進一步討論,及以友好方式解決。

 “此案是個很好的機會,仔細研究法庭是否無司法權檢討內政部長所發出的禁令,即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賦予的部長權限,禁止教會使用‘阿拉’字眼。”

 她強調,那些涉及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案件,即使行政單位或部長已作出決定,仍可獲得公開討論及檢視,而此案更是牽涉到需要公開討論的憲法議題,如果駁回上訴准令申請,那些重要的法律課題,仍將模糊不清或沒獲得糾正機會。

 “上訴庭三司在推翻高庭裁決時,留下讓外界產生疑惑之處,即指‘阿拉’字眼並非天主教徒及基督教徒不可或缺的字眼,而有關禁令如今是否涵蓋至所有非穆斯林也沒有明確的答案,因此需進一步審訊以厘清問題。”

 再潤阿里說,上訴庭的裁決出現爭議,而上訴庭的裁決,沒有達到本身的詮釋。

 “在公眾監察的元素下,上訴庭應該給予司法檢討的機會,對我而言,申請人已經通過申請司法檢討的門檻。”

伊斯蘭發展局遵從裁決

 (吉隆坡23日訊)大馬伊斯蘭發展局(JAKIM)總監拿督奧曼慕斯達指出,該局將遵從聯邦法院週一就“阿拉”字眼使用的裁決,並勸請天主教會遵從這項裁決。

 奧曼慕斯達為一項開齋晚宴活動主持開幕后,就聯邦法院今早的裁決說,有關“阿拉”字眼的應用,應該以法庭裁決為依歸,並強調這字眼的使用一定要獲得法庭和法律的許可。

 “如果法庭不同意,這字眼就無法使用。”

 他指出,任何人可以就此項判決,依據法律程序提出上訴,但當法庭有了判決就需遵守。

 奧曼慕斯達不願回應,如果日后有非穆斯林繼續使用“阿拉”字眼,該局會如何處理的問題,僅表明一切會以法庭判決為依歸。

廖中萊失望上訴庭判決

 (吉隆坡23日訊)馬華總會長拿督斯里廖中萊對于上訴庭今日駁回《先鋒報》上訴準令申請的判決感到失望及遺憾,並謂阿拉字眼等宗教課題應通過理性對話方式來解決。

 他說,一個多元社會需更多溝通和平台來解決宗教課題。

 廖中萊今晚出席中國廈門大學及馬華總文化藝術協會舉辦的馬中合唱交流會後,在場外如是指出。

 他說,內閣于2011年議決的10點方案,是個可行的方案,並需持之以恆。

 “此方案要求各方尊重宗教領域、敏感性和包容性,另外還有許多為促進國家和諧的平台可落實。”

勿把課題政治化

 ◆巫統副主席拿督斯里希山慕丁

既然聯邦法院駁回《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的上訴准令申請,各造應該尊重法庭的裁決,而我對此判決是否有任何的個人立場已不重要,目前就是希望大家不要把此課題政治化。

 若我在內政部,希望這課題不會威脅到國家安全,當然這安全是不分任何宗教信仰,但這些涉及宗教的課題,往往就是容易造成國民之間的分裂。

 慶幸我國領導有方,才不至於造成如其他國家暴亂事故發生。

憲法課題無法釐清

 ◆代表馬華旁聽律師顏炳壽

我對聯邦法院判決感到失望,聯邦法院否決了天主教會上訴申請,使到案件延伸出來的憲法課題,沒有機會厘清。

 很可惜,聯邦法院沒有藉此機會去探討國家憲法課題,也遺憾有關法官沒有針對訴方提出28項法律問題,作出明確答覆。

 其中三司(勞勿斯、朱基菲里和蘇里雅迪)沒有發表判詞,今次七司會審,理應有7份判詞才對。

 不知這三司的判決是什么,這點可惜,因今次是罕有七司會審,表示司法界對此案的關注,可惜聯邦法院最終以技術性理由駁回准令上訴結果,為此感到遺憾。

 結論是這項問題也未獲解決,反而使到問題複雜化,將造成原本分裂的社會更加會分裂。

 個人認為,國家政治領袖,必須提供一個公平政治解決方案,不能讓爭議無止境延續下去。

未決定下一步行動

 ◆天主教代表律師西華拉惹

不確定有關裁決是否延伸至基督教徒出版刊物和東馬的基督教。

 我們暫時未決定下一步行動。

質疑首相10點方案

 ◆沙巴教會理事會主席湯姆斯主教

聯邦法院駁回天主教週報《先鋒報》的上訴准令申請,感到極度失望。

 我們非常關心政府早前宣布10點方案,允許東馬天主教徒在馬來文版聖經內使用“阿拉”字眼,儘管首相納吉指東馬不受影響,但聯邦法院週一的判決,未來其他人就會引用法庭的結論,即使首相提出的10點方案,也不能自由使用“阿拉”字眼來稱呼上帝(God)。

怎可以不批准上訴

 ◆基督青全國總會長方嘉雄

我一向來都認為“阿拉”事件是個學術事件,東馬土著基督教群體,在馬來西亞還沒有成立之前,就已經使用這個字眼。

 之前上訴庭的裁決所建基於的觀察及陳述是存在著誤解的。其中一個最大的誤解,就是認為使用“阿拉”字眼,不屬於基督教群體的宗教操守。

 這根本對砂拉越及沙巴的土著基督徒群體是一種侮辱。

 我們對於聯邦法院七司駁回羅馬天主教會針對《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案件的上訴准令申請,感到失望,並提出抗議。

 基督青認為,構成上訴庭裁決的理由是存有嚴重錯誤的,現在連我們要提出上訴的申請也不批准,我認為這是違憲的。

 督青呼籲聯邦法院及有關單位就此議題影響深遠的緣故,重新考慮並給予羅馬天主教會上訴的機會。

接受裁決免釀緊張

◆大馬穆斯林聯盟(ISMA)主席阿都拉再益

天主教會應接受法庭判決,在未來任何刊物禁止使用“阿拉”字眼,免引起國家內部緊張。

 我們感謝法院作出決定,希望各造,特別是教會接受這個結果,我促教會不要再發表任何文告聲明,或在挑戰法院決定,反之要維持國家各種族的團結與和諧。

參與的各造律師名單
◆上訴人
吉隆坡羅馬天主教大主教首席律師拿督賽魯斯達斯率領律師團
◆答辯人
內政部和大馬政府高級聯邦律師蘇珊娜阿當代表
登嘉樓伊斯蘭與馬來習俗理事會、聯邦直轄區、馬六甲、柔佛、吉打和雪蘭莪伊斯蘭理事拿督再諾里查、阿都拉欣、莫哈末阿德利、依克峇、納華哈侖和丹斯里阿都阿茲代表
馬來西亞華裔穆斯林協會韓聶夫代表
◆旁聽律師
律師公會史迪芬迪魯
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MCCBCHST)拿督嘉吉星
世界基督教教會聯合會法蘭斯培雷拉
馬華顏炳壽

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53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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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抽刀斷水

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唔准夭主教叫夭主做夭主好喎
佢地鬥地主就鬥得多,就係唔夠薑鬥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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