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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離婚的法律

建議修改離婚的法律

自從西方在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第一次提出容許離婚後,離婚的弊端已經顯而易見

小弟建議修改離婚的法律如下

凡男方提出離婚的,只要丈夫本身或委託任何一位信託人提出離婚,即可提出離婚的訴訟,不須要任何附加條件

凡女方提出離婚的,原則上必須最少有一位男性的親戚陪同,方可提出離婚

(1)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必須有一位男性的親戚陪同,例如女方的父親或伯父或叔父或兄弟

(2)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而本身沒有父親或兄弟,可以選擇最少兩位或三位女性親戚陪同

(A)最理想是女方由女方的母親及兩位姐妹共同提出離婚,可以不用繳納保證金

(B)如果女方提出離婚,但只有女方的母親及一位姐妹共同提出離婚,則必須繳納保證金,以2012年的香港為例,必須繳納五百元港幣的保證金

(C)如果女方本身是獨生女的,沒有其他兄弟姐妹,而母親本身亦沒有其他兄弟姐妹的,那麼女方要由母親陪同,共同提出離婚,而且要繳納三倍或五倍的保證金

(3)只要是離婚,女方最多只能分享丈夫的十分之一的總資產或十分之一的財產,不能分享丈夫的一半財產,因為在現代大部分女性已經有獨立的經濟能力

(4)只要是離婚,女方只能向丈夫索取最高十萬港元的贍養費(以2012年的香港的物價計算)

(5)只要是離婚,如果丈夫是貧窮的,女方可以不用索取贍養費或僅索取一元的象徵性贍養費

(6)只要是離婚,如果女方確實沒有謀生能力的,可以索取最高一百萬元或五百萬元的贍養費

16-7-2013
可否先說說現行的離婚法律有何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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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已經太多不必要的離婚,離婚率偏高,離婚是不能胡亂做的,尤其是很多妻子選擇離婚,對社會風氣家庭的和諧及子女的成長都構成了負面的影響

離婚其實對女人比較有利,對男人比較不利,表面對女人能夠離婚是實現了男女平等,但女人可以離婚,卻對婚姻和家庭造成了很多的傷害,對男人的傷害也不輕

離婚使女人有機會不用對婚姻負責任,男人對婚姻其實是比女人更容易受到傷害
明白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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