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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時間] 傳道人否認9項非禮兩男生罪

2014-03-24 (17:18)
       於路德會恩光堂擔任傳道人的已婚中年漢,涉嫌借「性教育」及清潔陽具為由,超過10次與兩名中一男生淋浴,期間觸摸他們的陽具,並告誡他們「唔好搞基」,傳道人今否認9項非禮罪名,案件今午在區域法院再續。
      
       辯方指出,兩名事主均生活於單親家庭,家庭缺乏父親的一邊,而兩人都與被告黃偉明(47歲)關係密切,經常到被告家中作客,被告猶如兩人的「契爺」,又指被告是認真地與兩人商討包皮過長問題,協助處理他們的衛生情況,Y亦承認被告在協助他們「反包皮」時,被告從來沒有興奮和「直咗」,不涉及色情問題。
      
       控方開案陳詞指出,被告10年被派往涉案學校傳道,在團契的籃球活動識兩名事主X及Y,當時兩人正同班就讀中一,被告涉及去年6月至7月間,在涉案學校的辦公室,被告的住所,公共游泳池及洗手間等地,共9度非禮兩名事主。
      
       法庭記者:陳子丰

http://inews.stheadline.com/inew ... at=a&nid=846828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傳道人控狎男童 曾贈孖煙囪

【明報專訊】已婚駐校傳道人涉非禮兩名12歲男童案昨續審。庭上透露,被告曾為男童手淫和示範射精,又經常請男童吃東西,甚至贈送「孖煙囪」,男童起初認為被告是慷慨友善,繼續參加團契活動,並相信被告幫自己清潔才會碰其下體,直至後來在姨丈提醒下,才意識到被性侵犯。

常送禮請客 事主覺友善

被告為路德會恩光堂傳道人黃偉明(47歲),他否認於去年6月1日至8月5日間九度非禮涉案學校的12歲男生X和Y,涉及9項非禮罪。Y供稱被告曾觸碰其「春袋」,法官林偉權認為「春袋」是俗稱,應避免在法庭使用,認為應該改以「膀胱」一詞代替,但控辯雙方解釋「春袋」是指陰囊而非膀胱,獲法官接納。

X在警方錄影會面指出,去年3月認識被告,覺得他「好好,好nice(友善)」。被告常送禮物給X,當中包括4條不知是新是舊的「孖煙囪」及其他內褲、被告自己的波褲和球鞋,又常請X吃飯。X感到被告待他如親子,他同意被告為人慷慨,並非因心懷不軌才送東西給他。

共浴被問同性戀 下體頂事主臀

同年6月,被告邀請X和Y一起在學校洗澡,其間以教授性知識為由摸他們下體。其後,X、Y和其他同學一起到被告家中吃飯後,被告突要求與X和Y同浴,又問兩人能否射精,並為他們手淫,甚至親身示範自瀆及射精到牆上,並稱:「射精係咁樣。」但Y早前供稱,洗澡時被告從沒自瀆。翌月,3人在游泳池更衣室一起洗澡,X問被告:「你成日咁摸我?],你係咪基?謘H」被告回應說,若他是同性戀,便會與他們肛交,說罷便以下體頂撞二人的臀部,X稱﹕「覺得佢好核突。」

同年7月23日,X接受割包皮手術後,被告經常到X住所為他洗傷口,X的姨丈得悉後起疑,教導X要保護自己,不要隨便被人摸陽具,後來X的家人向校方投訴並報警。X回想起之前一直沒意識到被侵犯,並繼續參加團契活動,X因受被告影響才相信被告。X又認為,Y仍未意識到被告的企圖。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1088/13】

http://news2.mingpao.com/pns/%E5 ... 00002/1395771457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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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林偉權認為「春袋」是俗稱,應避免在法庭使用,認為應該改以「膀胱」一詞代替,但控辯雙方解釋「春袋」是指陰囊而非膀胱,獲法官接納。


個人意見:淨係呢點都可以要求撤換法官了,對敏感身體部位咁鬼無知,唔係太適合審呢單case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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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打甩左:

傳道人被控非禮兩中一男生罪名不成立 07.04.2014 13:58

一名已婚駐校傳道人涉嫌非禮兩名中一男生的案件,傳道人被控九項非禮罪,區域法院法官撤銷其中四項無法證明的控罪,其餘五項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官說,被告除了宣揚宗教道理外,他的角色亦好像社工,照顧學生的品行,因此會關懷學生及與他們建立關係,不認為被告處心積慮,加上兩名男生主動向被告提出生理方面問題,被告只是處理時不智及不謹慎。傳道人離開法庭時說,會思考日後如何處理同類事件。

四十八歲的被告黃偉明,是路德會恩光堂傳道人,一零年被教會派到屯門一間中學傳道。他被控在去年六至八月期間,涉嫌藉性教育為由,多次非禮兩名中一男生,事發地點包括學校辦公室、公眾泳池更衣室及被告家中等。

http://www.881903.com/Page/ZH-TW ... 41&csid=261_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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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人脫非禮罪

官:與男童共浴瓜田李下

【明報專訊】男傳道人涉非禮兩名12歲男童,早前經審訊後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雖然傳道人事發時與兩男童同浴,但法官相信他僅為兩男童處理包皮問題,認為「愛主、愛家、不計麻煩」的他並非處心積慮非禮。法官續指出,他與男童共浴實屬不智及瓜田李下,保守的人或會懷疑其動機,但若了解其為人,便會釋除對他的疑慮,裁定辯方可獲訟費。

律政司發言人稱,會詳細考慮法官的判辭及外聘大律師的檢控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被告黃偉明(48歲)獲判無罪後面露笑容步出法院,被問到日後會否繼續這樣幫人,黃不斷以「感謝主」回應,還表示會「返去思想吓」。

兩童證供分歧

審訊時曾誤會「春袋」為「膀胱」的法官林偉權在裁決時指出,兩事主X和Y的證供有分歧,其中X的證供有多處嚴重錯漏,故只信納Y的證供。林官相信X及Y均受包皮過長問題困擾,才向被告求助,而被告為人「愛主、愛家、不計麻煩」,故協助他們反包皮,亦相信被告期間沒手淫。

此外,過程中X和Y亦不認為被告非禮他們,被告亦沒勃起,顯示他並非享受性趣,但法官指被告與男童共同洗澡或會被認為過於開放,較好的做法是帶他們看醫生。

指被告愛主愛家不計麻煩

辯方申請訟費時透露,被告獲教會繼續聘用,但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訟費申請。不過,法官指X和Y的口供有出入,警方亦沒找兩名事主澄清當中分歧;林官又指保守的人或會懷疑被告的動機,但若了解其為人,便會釋除了對他的疑慮,故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審訊期間,Y供稱被告曾觸碰其「春袋」,但林官認為「春袋」是俗稱,要避免在法庭使用,錯誤地認為應以「膀胱」一詞代替,後來控辯雙方解釋「春袋」指陰囊而非膀胱。

黃偉明為路德會恩光堂傳道人,原被控去年6月1日至8月5日間,九度非禮12歲中一男生X和Y,共涉及9項非禮罪,其中一項非禮罪早前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X早前供稱被告主動邀請X和Y一起洗澡,其間以性教育為由摸他們下體。
【案件編號:DCCC1088/13】

http://news.mingpao.com/20140408/gha1.htm

抽按:法官講得出「愛主、愛家、不計麻煩」,仲唔識分膀胱同春袋,我都估到佢同傳道人一樣都係「愛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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