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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詢

. 一位市民/一個團體係懷疑個人利益/產權被侵害/盜取時去報警,一般而言係未有確實而不可論既證據前,都只會作備案論;而係落口供前,通常都會作警司警誡,係做完呢個動作就會要求作供者提供資料,並應該提供事實.但如果備案後發現報案人所提供之證供同事實有出入,會否形定"報假案"及"浪費警力"既罪名咁呢?

>未必, it depends 個出入有幾大, 仲有個原因喇, 警方係有權落案佢上述罪名, 但真係要睇條友上庭時點解畫, 如果解得合理,好難告得入, 因為刑事罪行既審判準則係要好精確, 即係如果控方無非常有力證據, or 證據有疑點, e d 利益係歸於被告...

2. 如果一位公職人員,係公開場合發表對任何一宗案件既猜測而引起公眾恐慌,會否觸犯"發放未經證實消息引致公眾恐慌"既罪名呢?又,如果公職人員牽涉有關罪名,係將罪名確定之前,係唔係重適合留任?

>佢當時用咩身份去講果d猜測先? 而佢既猜測係純粹估估下 定係佢有理由相信佢所得的資料是準確無誤? 頭先果兩點可以係好關鍵
HKG慣例,如果要上庭要應訊應該係會停職...

3. 如果一位公職人員,對疑犯給予不恰當既酙情權,例如係無影響公眾利益既情況下放個疑犯走,會否搆成任何罪名?又,如果公職人員牽涉有關罪名,係將罪名確定之前,係唔係重適合留任?

>何為不恰當? 我係差人, 我岩岩見到個o靚仔形跡可疑, 我上前查問, 本來見佢串串供, 我應該可以帶佢番差館, 但我岩岩又收到上鋒CALL有Emergency...我放走佢... 算唔算係你果d不恰當先???

我對criminal law 唔太熟, but criminal law 嚮hk 係會嚴格d, 因為佢行marine law, 英制,,即係捉左你, 係佢解釋點解你有罪
個logic behind 係寧願放過一個犯好過捉左個無辜者受罪..

大陸就唔同la, 大陸行continental law, 即係捉左你, 係你解釋點解你無罪
個logic behind 係你係清白既你一定有解釋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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