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該您讀清楚自己引用咗咩法例先啦
加拿大
加拿大人權法
「加拿大人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禁止散播煽動歧視或仇恨的訊息,詳情見加拿大「平等機會法例」部份。
煽動仇恨罪議案
2004年,加拿大國會通過議案,將刑法第318至320條「宣揚仇恨」(Hate Propaganda)的部分修改,在「煽動仇恨罪議案」(Hate Crime Bill)的保障範圍加入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保障。這項修定保障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人士。任何人對不同性傾向的人士或組別作出煽動仇恨的言行,將會受到刑事檢控,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煽動仇恨的言行的定義
甲、 所有國民不得煽動或鼓吹仇恨,提倡種族滅絕,或對某類人士作出種族滅絕的行為。
乙、 仇恨言論的表達方式包括︰口頭的、用文字書寫的、經刊登的文本、姿勢、符號、標誌以及其他可看見的表達方式。
豁免
以下的煽動仇恨言論不會被檢控︰
若煽動仇恨的言論是因為宗教信仰而作出;
私人對話的內容;
作出一項真實的陳述;
言論與公眾利益有關;
目的是為消除仇恨;
當司法部長拒絕對煽動仇恨言論作出撿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