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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跳樓是檢驗跳樓會死真理的唯一標準

奉勸一句,請香港版友小心言詞,因為香港法例: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四年,若構成謀殺罪名更可判終身監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1DBC1F9EC5058F3B48256D52002198AB/D0A108AE8B4074218825648C0004F254?OpenDocument

聲明:有關言論的法律責任由發帖者負責,本網及網站管理人並不鼓勵自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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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eakest 於 2008-8-25 13:08 發表
P仔, 我會懷念你的...

還有7樓的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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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文 於 2008-8-26 05:41 發表
但貴特區為何又要特設公眾假期用龍舟來紀念一位自殺人仕?

因為自殺已非違法:

版本日期:30/06/1997


訂定任何人自殺即屬刑事罪行的法律規則現予撤銷。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export.nsf/1DBC1F9EC5058F3B48256D52002198AB/E27E46564F1A5BF58825648C0004F253?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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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9# 沙文 的帖子

不如你索性跟他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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