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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

回復 6# 阿修羅 的帖子

不是笑話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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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om 於 2008-8-20 17:11 發表
這可是耶教的特點,一邊在說要愛仇敵,一邊就在排斥異己.還記得當年初出芧籚,不時也看到出現"非教徒免問"/"耶教徒優先"等字眼的招聘廣告.就算現在,耶徒們也不過是把這句話收到心裡去了,做法還不是一樣? ...

現在不會這樣寫的了!

現在是:「歡迎誠心事奉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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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龍井樹 於 2008-8-21 11:05 發表
信仰是個人的事,在報章上的招聘廣告訂明「基督徒優先」就是一種宗教歧視。

至於所謂招聘牧師,難道教會和教徒都認同牧師只是打份工嗎?就算是宗教推廣的工作,跟個人的宗教信仰亦無關連。一個不信奉某宗教的職員同樣有 ...

有關資料:
http://www.cheungmankwong.org.hk/question/q021009.html
(文中沒有指明是何種宗教,但明眼人就可看得到)

現時在招聘時作出宗教歧視並無違法,有關歧視條例只適用於性別、家庭崗位、殘疾、以及新通過的種族。

年齡、宗教的歧視並未納入法例之內。

連中國大陸都有有關法例: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為何一直強調法治人權的香港,反而沒有有關法例?

據小弟推測,這個宗教歧視得以保留,有賴一群熱心基督徒立法會議員的支持。

請基督徒繼續支持新一屆基督徒立法會議員,配票行動見以下連結:
http://exchristian.hk/forum/viewthread.php?tid=2414&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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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ye 於 2008-8-23 09:37 發表
所以連抽刀貼的立法會答問,都有說只請基徒是違反香港法律。只是政府堅持宗教只供參考,而不是決定因素。

只請基徒是沒有違法呢。(那篇是2002年的立法會紀錄)

民政事務局局長:主席,我們現時未發現有任何跡象顯示宗教歧視在香港構成嚴重的問題,又或須透過立法來應付這問題。對於任何提倡在這範疇引入法例的建議,我們必須審慎考慮。這些法例一定不可以侵犯宗教自由,因為這是《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就《性 別歧視條例》而言,法例上已有一些條文,把宗教團體有關招聘,以及為該宗教的目的而授予和授權的資格作出豁免。大家也公認確有需要在平等機會和宗教自由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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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3# dye 的帖子

有關招聘的防止歧視條例(即我上述所說的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種族),要求在招聘廣告中*不可*寫明有關的優先或必然條件。宗教條件並未納入這類防止歧視條例之內。

沒有員工向教署投訴→ 有沒有離職者的投訴呢?這個主題「笑話?」中的主角,又應如何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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