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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人要結婚挑戰法例

2009年11月12日  

【本報訊】自稱接受變性手術成為「真女人」的變性人,聲稱覓得一生所愛,欲跟男友註冊結婚,但遭婚姻登記官以其出世紙資料仍是「男性」而拒絕。她認為婚姻登記官的決定,是侵犯《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結婚及成家立室的權利和自由,實屬違憲,上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婚姻法例。
化名「 W小姐」的申請人,已獲法官批出許可,受理該宗司法覆核,等候排期審訊,相信是首宗涉及跨性別人士婚姻的司法覆核,關乎如何詮釋《婚姻條例》,訂明「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中「女」的定義。  

指婚姻登記官誤解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韋智達表示,已接受變性手術、由男變女便是女性,符合法例定義,婚姻登記官錯誤詮釋條例中「女」的定義。律師重申,該宗司法覆核並非要改變現行婚姻條例,而是尋求法庭聲明,確認女變性人亦是「女性」。
律師透露, W小姐是本港永久性居民,年約 20多歲,出生時是男性,數年前在公立醫院接受變性手術。現時,她無論在樣貌、外表、社交及心理狀況,均與一般女性無異,身份證性別登記為「女」,但按現行法律,出世紙上性別的資料不准更改,紀錄仍然是「男」。  

出世紙資料是男性
W與男友深愛對方,希望結婚,但婚姻登記官指其出世紙紀錄的性別是「男」,因此拒絕兩人註冊。然而,按《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香港居民當達結婚年齡,可享結婚及成立家庭的權利及自由,該權利亦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認,婚姻登記官的決定,實侵犯 W的權利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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