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家暴條例 保障同志權益 練乙錚
(信報 Jan 8, 09)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將於本周六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把《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以包括同性同居者。這也許是一個小眾議題,但性質異常複雜,除法律之外,還涉及人權、宗教、道德、文化、倫理,在在牽動港人基本價值,故筆者認為值得大家關心一下。說是小眾,其實也不算很小;實證性學開山祖金賽(Alfred Kinsey)據他在上世紀四、五十年代做的調查所得,認為有同性偏好者約佔人口一成;二○○二年,美國疾病控制中心做的〈全國家庭發展狀況調查〉顯示,人口當中,有同性偏好者佔百分之四至五,男女大致相若。筆者未見過本地同類數據,但一成的說法相當流行。
先簡介背景。修訂法例,事緣去年泛民主派與政府取得共識,為保障同性同居者彼此不受對方暴力對待,同意今年在立會提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涵蓋同性同居者。不料,本屆首度進入立會的民主黨議員黃成智,並未參加去年的共識討論,而他本人是基督徒,認為把有關家庭的法例涵蓋面擴及同性同居者,不僅與本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狀況明顯牴觸,亦違背他自己的宗教信仰,因此聲明不會與其他泛民主派一道投票贊成修例。天主教及一些基督教團體如「維護家庭聯盟」、「明光社」、「性文化學會」等,亦從宗教道德角度出發,認為保障同性同居者不受暴力侵犯固然應該,但不能與防止家庭暴力混為一談,因為「家庭」應指異性之間的結合。民主黨為免引起不必要爭拗,提議把《家庭暴力條例》中的「婚姻居所」一辭改為「家庭居所」,以取得宗教人士同意。但政府卻認為,目前的條例,只針對發生在特定親密關係中的人士之間的暴力或侵擾行為,所涵蓋的關係,包括配偶、同居男女、前配偶、前同居男女;要擴大涵蓋範圍至其他直系或旁系親屬、同性同居或前同性同居者,都可以,但若用「家庭居所」一辭,則範圍太闊,把一些非親密關係如屋主/房客等也包括了,並非立法原意(非親密關係人士之間的暴力,有其他民事及刑事法禁制);而且,政府指出,零七年修訂該法例之時,對有該法例涵蓋的關係者,不論是否居於同一住所,一概受到保護,故再提「家庭居所」一辭,並無意義。
筆者認為,宗教人士維護傳統家庭觀念、不能讓其遭受侵蝕,是對的;保障有親密同性關係人士免受暴力壓迫,也有必要;特區政府為要保持立法原意,不準備採納「家庭居所」或「家居暴力」等辭條,也有充分理由。為三全其美,一個做法就是為同性偏好者另外立法,但從法理學觀點看,那不是一個好辦法,而且,將同性偏好人士如此區別對待,只會加深社會對他們的偏見。比較妥當的做法,是將法例所涵蓋的「特定親密關係」內容,以點列方式具體定義清楚,把同性親密關係列為其中之一,並把引致爭議的辭語如「家庭」、「家居」等,從法例的名稱、概括性標題或文句中刪除。法例的名稱可改作〈特定親密關係免除暴力條例〉。
這次法例修訂很重要。和世界上人權高度彰顯的地方相比,香港同性偏好者受的社會壓力十分大。到目前為止,同性性行為還未完全除罪化,香港刑事法第 118C 條即列同性性行為為非法,零七年的一宗案便是按此法裁決。新加坡亦有同法——刑事法 337A,但零七年十月,新國政府宣布不再起訴同性成年人之間的自願性行為,不過,337A 形式上不取消,為的是尊重保守的大多數。這種做法拖泥帶水不足取,但到底比香港寬鬆一些。(見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曰《海峽時報》)
除了除罪化還未完成,香港目前的反歧視法亦不保障同性偏好者;其中一個原因,是政府不願向同性同居者(或未來可能出現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結合者)提供住房、綜援、稅務等方面的優惠或福利。但這個顧慮也許是多餘的。美國國會於零四年做過一項研究,結果發現,如果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政府淨收入會因而輕微上升。那是因為,在美國,兩個人結婚之後一起繳交的入息稅額,通常比結婚之前二人各自應繳額的總和要高(?*Y所謂的 marriage penalty);此外,該研究也顯示,同性偏好者遺產一般捐給慈善機構,是免稅的,但如果他們可以結婚,則遺產將較多留給子女,要納遺產稅(同性雙親可領養子女,女同性偏好者也可生育)……。有些開支會增加,但總的來說,同性婚姻合法化,將令聯邦政府淨收益每年多出十億美元左右。(註) 香港的稅法和福利跟美國不一樣,但政府在未做嚴格估算之前,不宜武斷認為同性關係合法化會增加政府負擔;那是一種源於歧視的偏見、源於偏見的歧視。
註:見零四年六月美國國會財政預算辦公室(CBO)研究報告《The Potential Budgetary Impact of Recognizing Same-Sex Marriag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