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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袖之癖

  上帝造人時原本就考慮到人類的繁衍,所以不只在身體構造上男女有別,在「心理」上也植入了一套男女相互吸引的「慾望」因子,透過這些慾望的因子來使得人類得以延綿不絕。動物界中的哺乳類動物也是如同人類一般,必需「父精母血」的交媾才能受胎繁衍。若撇開慾望的因素,動物們雖然沒有人類所謂的愛情,但是上帝設定好的程式中,愛情本來就只應該存在於人類「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的法則中。不過令人納悶的是同性不再相斥,反而是相吸,男男或者是女女之間的愛情已經超出上帝所寫好的程式。
淚兒 發表於 2009/12/28 17:13


作者是不是好少接觸動物,唔知道同性戀慾望因子從古至今廣泛存在於動物界? 這種教徒觀的文章有什麼閱讀價值?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YspUQ9mvz4

 淚兒 發表於 2009/12/28 17:13 然而,或許我們可以把它視為是一種人類突變的病毒?因它超出上帝原先設定好的程式。淚兒 發表於 2009/12/28 17:13


他這種言論與如今仍然歧視同性戀是疾病的那些賤人有什麼分別? 作者相信上帝,但祂無證無據訛稱同性戀不是他的皇帝設定的程式,這豈不是假傳聖旨,要殺頭喎?
修訂家暴條例 保障同志權益 練乙錚
(信報 Jan 8, 09)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將於本周六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把《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擴大,以包括同性同居者。這也許是一個小眾議題,但性質異常複雜,除法律之外,還涉及人權、宗教、道德、文化、倫理,在在牽動港人基本價值,故筆者認為值得大家關心一下。說是小眾,其實也不算很小;實證性學開山祖金賽(Alfred Kinsey)據他在上世紀四、五十年代做的調查所得,認為有同性偏好者約佔人口一成;二○○二年,美國疾病控制中心做的〈全國家庭發展狀況調查〉顯示,人口當中,有同性偏好者佔百分之四至五,男女大致相若。筆者未見過本地同類數據,但一成的說法相當流行。
先簡介背景。修訂法例,事緣去年泛民主派與政府取得共識,為保障同性同居者彼此不受對方暴力對待,同意今年在立會提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涵蓋同性同居者。不料,本屆首度進入立會的民主黨議員黃成智,並未參加去年的共識討論,而他本人是基督徒,認為把有關家庭的法例涵蓋面擴及同性同居者,不僅與本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狀況明顯牴觸,亦違背他自己的宗教信仰,因此聲明不會與其他泛民主派一道投票贊成修例。天主教及一些基督教團體如「維護家庭聯盟」、「明光社」、「性文化學會」等,亦從宗教道德角度出發,認為保障同性同居者不受暴力侵犯固然應該,但不能與防止家庭暴力混為一談,因為「家庭」應指異性之間的結合。民主黨為免引起不必要爭拗,提議把《家庭暴力條例》中的「婚姻居所」一辭改為「家庭居所」,以取得宗教人士同意。但政府卻認為,目前的條例,只針對發生在特定親密關係中的人士之間的暴力或侵擾行為,所涵蓋的關係,包括配偶、同居男女、前配偶、前同居男女;要擴大涵蓋範圍至其他直系或旁系親屬、同性同居或前同性同居者,都可以,但若用「家庭居所」一辭,則範圍太闊,把一些非親密關係如屋主/房客等也包括了,並非立法原意(非親密關係人士之間的暴力,有其他民事及刑事法禁制);而且,政府指出,零七年修訂該法例之時,對有該法例涵蓋的關係者,不論是否居於同一住所,一概受到保護,故再提「家庭居所」一辭,並無意義。

筆者認為,宗教人士維護傳統家庭觀念、不能讓其遭受侵蝕,是對的;保障有親密同性關係人士免受暴力壓迫,也有必要;特區政府為要保持立法原意,不準備採納「家庭居所」或「家居暴力」等辭條,也有充分理由。為三全其美,一個做法就是為同性偏好者另外立法,但從法理學觀點看,那不是一個好辦法,而且,將同性偏好人士如此區別對待,只會加深社會對他們的偏見。比較妥當的做法,是將法例所涵蓋的「特定親密關係」內容,以點列方式具體定義清楚,把同性親密關係列為其中之一,並把引致爭議的辭語如「家庭」、「家居」等,從法例的名稱、概括性標題或文句中刪除。法例的名稱可改作〈特定親密關係免除暴力條例〉。

這次法例修訂很重要。和世界上人權高度彰顯的地方相比,香港同性偏好者受的社會壓力十分大。到目前為止,同性性行為還未完全除罪化,香港刑事法第 118C 條即列同性性行為為非法,零七年的一宗案便是按此法裁決。新加坡亦有同法——刑事法 337A,但零七年十月,新國政府宣布不再起訴同性成年人之間的自願性行為,不過,337A 形式上不取消,為的是尊重保守的大多數。這種做法拖泥帶水不足取,但到底比香港寬鬆一些。(見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曰《海峽時報》)

除了除罪化還未完成,香港目前的反歧視法亦不保障同性偏好者;其中一個原因,是政府不願向同性同居者(或未來可能出現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結合者)提供住房、綜援、稅務等方面的優惠或福利。但這個顧慮也許是多餘的。美國國會於零四年做過一項研究,結果發現,如果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政府淨收入會因而輕微上升。那是因為,在美國,兩個人結婚之後一起繳交的入息稅額,通常比結婚之前二人各自應繳額的總和要高(?*Y所謂的 marriage penalty);此外,該研究也顯示,同性偏好者遺產一般捐給慈善機構,是免稅的,但如果他們可以結婚,則遺產將較多留給子女,要納遺產稅(同性雙親可領養子女,女同性偏好者也可生育)……。有些開支會增加,但總的來說,同性婚姻合法化,將令聯邦政府淨收益每年多出十億美元左右。(註) 香港的稅法和福利跟美國不一樣,但政府在未做嚴格估算之前,不宜武斷認為同性關係合法化會增加政府負擔;那是一種源於歧視的偏見、源於偏見的歧視。

註:見零四年六月美國國會財政預算辦公室(CBO)研究報告《The Potential Budgetary Impact of Recognizing Same-Sex Marriages》。
同志愛與破壞傳統家庭價值無關 練乙錚
(信報 Jan 9, 09)

筆者生於一個傳統家庭,整個基本教育都在天主教學校完成,在美國上的大學卻十分「開放」,屬於宗教色彩十分稀釋的加爾文/清教信眾派(Congregational Church),校園裏除了有一座古舊的教堂周日早上奏出鐘樂、幾十位附近居民和少數本校學生參加禮拜之外,幾乎沒有其他宗教氣氛;學生當中,什麼道德政治文化思想意識習慣都有,同志組織也很活躍,筆者那時少見多怪,頭一次見到兩位男同學相擁接吻,嚇得魂不附體,之後很多年才能比較理性地認識、思考、判斷有關性向問題,慢慢理清其中的宗教與科學、知識和偏見。今天,就和大家閒談筆者在此問題上的一些看法。

筆者完全肯定傳統家庭價值。這裏所謂傳統家庭,指的是近百年左右才在華人社會普現的「核心家庭」及其有限延伸,而不是指幾代之前存在的那種大家庭。這種家庭在保持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形態進化之間,取得一個很好的均衡點;家庭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也比較容易界定,界定之後,也比較容易實踐、觀察、修訂,這樣的家庭組織,堅韌之中又富彈性,在急劇變化的社會環境裏,能保持強大生命力;老有所養,幼有所長,最能提供下一代的全人教育,而父母除了負起家庭責任,一般還有發展自己各方面潛力的餘地。經濟學的實證研究還指出,一個社會的總體人本資源增長,與這個社會的家庭結構是否健康穩定有強而直接關係。因此,保護家庭價值很有意義,在很多方面,更應該是政府制定社會政策的重要依據。筆者這個看法,至此與宗教界的道德分析兼容。

可是,對一些社會人士特別是宗教界強力批判同性偏好現象,認為同性戀、同性結合等行為,嚴重破壞傳統(異性)婚姻和家庭價值,筆者卻不敢苟同。首先,大家也許留意到,對傳統婚姻和家庭的最大破壞力,來自異性戀而不是同性戀。一般公認對傳統婚姻和家庭最有害的涉性行為,包括婚外情、包二奶、嫖妓、接觸色情資訊等,絕大多數和同性戀無關。隨手找一個近期風化事例——「艷照門」,亦非同性戀現象。其次,有同性偏好者選擇某種形式結合,的確導致傳統婚姻及家庭數目減少,但並非像其他性現象如包二奶等,導致現存傳統婚姻或家庭解體,此二者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假設,社會上有兩位獨身主義者履行自己的信念,不與異性結合、不組織家庭、不傳宗接代。試問,社會人士特別是宗教人士,會對他們嚴厲指摘、控訴他們破壞傳統家庭價值嗎?顯然不會。起碼在現代社會裏不會。獨身主義不僅是無過選擇,在某些情況之下還是一種榮譽(例如天主教修道者選擇終身獨身)。不錯,個人選擇獨身,社會因而少了一些傳統家庭,但並不等於破壞傳統家庭,更不構成罪惡,這個道理,彰彰明甚。好了,進一步設想,上述兩位獨身者是同性的,後來竟發現兩情相悅,要結合了;那麼,社會人士可用什麼理由指摘她(他)們呢?這兩個人一早自外於傳統家庭範疇,根本談不上對家庭價值造成什麼破壞。社會人士容許,甚或歌頌獨身主義,卻不能容忍同性結合,完全是因為看不慣、不喜歡後者關起臥室之門之後做的事,而已。

誠然,有些異性婚姻失敗,是夫妻之間有人發現自己過去性向認知有誤而導致的,但這種婚姻失敗佔的比率極低,且應視與其他「不相容」因素(non-compatibility)引致的婚姻破裂無異。再者,如果社會對同性偏好多點包容,同志們「出櫃」的代價低一些,這種錯誤結合,本身就會少一些;不錯誤結合,也就沒有什麼破裂失敗可言。

據上述理由,筆者認為,以破壞傳統家庭價值為理由,攻擊同性戀、進而剝奪同性偏好者的各種權利,完全站不住腳,只反映有異性偏好的大多數人,當中有一部分人想以各種群體壓力和政治力量,將自己的性道德觀念強加於有同性偏好的少數人身上罷了,完全與保衞傳統家庭無關。一般地說,這也是一種專制迫害,有悖於民主、開放、自由原則。

在一個開放社會裏,人可以有自己的道德觀念和宗教信仰,並且應該有宣揚自己的觀念和信仰的自由,但這些自由,應該基於公民權利的完全平等。香港的法律,不僅不容許同性婚姻、同性民事結合,對同性性行為的除罪化也還未完成,故整個社會對同性關係仍然很具壓迫性。近日有關修訂《家暴條例》以保障同性偏好人士的人身安全權的討論,正好讓港人反思社會對性向問題的基本態度。
同志來源久遠 古代比較寬容 練乙錚
(信報 Jan 10, 09)

昨天筆者指出,同性戀並不對傳統家庭價值構成威脅。這個看法,還可從歷史上找根據。翻翻國史,可知同志之愛,古已有之,但絕非於今為烈;東周、兩漢、兩晉南北朝、宋、明、清各代,此風尤盛,卻絲毫沒有削弱中國社會中的家庭觀念。事實上,歷代中國統治者,有同性偏好或雙性偏好的甚多,名士風流,也往往離不開此道,民間的「男風」、「金蘭之風」,亦綿延不絕。然而,兩千多年下來,中國人卻以深厚家庭觀念稱著。因此,「同志愛破壞家庭觀念」之訴,起碼表面證供不成立。今天周末,不論政事,只談風月,講一些知識性的東西。
同志關係,春秋戰國時代已甚興盛,今天漢語辭彙中常見的辭語如「龍陽之癖」、「斷袖之寵」、「安陵之好」、「餘桃(分桃)之愛」等,都源於那個時代。「餘桃之愛」,見於好幾本古籍,《韓非子.說難》是這樣記載的:「昔者,彌子瑕有寵於衞君,……與君游於果園,食桃而甘,不盡,以其半啖君。君曰:『愛我哉!忘其口味,以啖寡人。』及彌子色衰愛弛,得罪於君,君曰:『是固嘗啗我以餘桃。』」這個故事裏的衞國國君(衞靈公)不厚道,人家年輕貌美之時,吃剩的半個桃分給他,他喜吱吱地吃了,一點不怕「口水尾」,到人家年老色衰,同一事卻成為罪證之一。

「安陵之好」和「龍陽之癖」,皆見於漢劉向的《戰國策》。《楚策》記載楚宣王的寵臣壇被封為安陵君的經過。最初,壇的謀士提醒他說:「以色交者,華落而愛渝,……今君無以深自結於王,竊為君危之。」壇聽了,十分警惕;一次,宣王帶着他一起打獵,王一箭射殺犀牛,仰天大笑,然笑中不無感慨:「樂矣,今日之游也!寡人萬歲千秋之後,誰與樂此矣?」壇隨即以死生相許:「臣入則同席,出則陪乘,大王萬歲千秋之後,願得以身試黃泉……如得此樂而樂之。」宣王大悅,以安陵作他的封地,封他為安陵君,後世於是有「安陵之好」一辭。

「龍陽之癖」,則出自魏王與其寵男龍陽君的一段對話(是哪一個魏王,筆者搞不清楚);有一次,二人一起釣魚,龍陽君釣到大魚,就把先前釣到的小魚棄掉,但想着想着,竟哭將起來,魏王問他為什麼哭,龍陽君答道:「四海之內,美人亦甚多矣……臣亦曩(先前)之所得魚也,亦將棄矣,臣安能無涕乎?」龍陽君擔心,天下美男子那麼多,魏王那能不見異思遷?魏王於是下令左右,不准替其他美男子進言:「敢言美人者族(誅九族)!」龍陽君這樣才安心了。

上述兩個故事的寵男都有點「賣口乖」,不甚好。相比,「斷袖之寵」一事中的戀情,卻絲絲入扣。《漢書.董賢傳》記載,漢哀帝寵董賢,董二十二歲,已位至三公,二人親密猶勝夫妻:「嘗晝寢,偏藉上(皇上)袖,上欲起,賢未覺,不欲動賢,乃斷袖而起。」說的是董賢和哀帝一起午睡,董壓着了皇帝的衣袖,皇帝要起牀,不想弄醒他,寧願把自己的衣袖剪斷了。班固寫歷史比較呆板,此段卻好得像小說材料。

談到小說寫同志愛的,歷史上就更多,近代較有名的有明馮夢龍的《情史.情外類》(此書筆者未看過,無法介紹),及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中的三十多則。紀昀是大學者,乾隆皇要修《四庫全書》,他就是總負責。《筆記》是筆記體小說,所謂小說,指的是道聽塗說,每則故事都很短,幾十至幾百字不等,邊敍邊議。晚清的「吳下阿蒙」(筆名,真名失傳)從《情外類》取四十則,又從《筆記》取九則,合編成清代最流行的同志小說《斷袖篇》。紀昀對同性戀的態度比較嚴肅,尤其對狎孌童(通常是十歲以下小孩)非常反感,常以比較同情的筆調去寫;〈卷十二〉有一則:「某公眷一孌童,性柔婉,忽泣涕數日,目盡腫。公詰其故,慨然曰:吾日日薦枕席,殊不自覺,昨寓中某與某童狎,吾穴隙竊窺,醜難言狀,因自思吾一男子,而受污如是,悔不可追,故愧憤欲死耳。公譬解百方,終怏怏不釋,後竟逃去。」但他另有一則,記深山中兩個老道士尋同志之歡,卻未有貶語,只是認為年紀那麼大,不能從中汲取「至陰」也。似乎有一種方術,認為「至陰」非來自女性,而來自「若女」之男性。

清康熙時人吳敬梓,本身不是同志,卻在巨著《儒林外史》中花了兩回篇幅(第二十九、三十),講述杜慎卿的事迹;杜是當官的同志,生活簡樸,是真名士,自言「和婦人隔着三間屋就聞見她的臭氣」,未免過激,但他用情不濫,只想「相遇於心腹之間,相感於形骸(肉體)之外」,得一知己,同生同死可矣,但此可遇不可求,故他只得對月傷懷,臨風灑淚,斯人獨憔悴。吳敬梓寫杜慎卿這種同志情懷,比歷代很多記載的,高尚得多。曹雪芹的《紅樓夢》,寫賈寶玉等的同志愛,手法高超,更不必說了。

清代文人雅士當中,本身好同志之道者,包括袁子才和鄭板橋,二人對此皆直認不諱,鄭板橋更在《板橋自敘》中說:「余好色,尤喜餘桃口齒、椒風弄兒之戲。」此是好色,非同志之正道。

零一年,國內學者張在舟出版一書,名為《瞹昧的歷程:中國同性戀史》(中州古籍出版社,精裝),筆者未在書店中見過,但網上評論甚佳,轉載的部分都很可讀(其中一段寫明末流寇張獻忠的同志李二哇為他殉情,義薄雲天),有興趣的讀者或可找來看看。

總的來說,中國社會上的同志現象,來源久遠;古代對此現象亦較諸現代開放、容忍。中國的同性戀刑事化,正式是由乾隆皇開始的,今天餘波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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