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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會30次外調性侵案神父 阻醜聞擴大 有神父再犯

天主教應律己以嚴 性侵犯要主動報警

【明報專訊】天主教會性侵犯醜聞近期在歐洲及美洲等天主教國家愈演愈烈,教廷被指包庇性侵犯兒童的神職人員,拒絕主動報警並私下解決了事,梵蒂岡教廷上周發出新指引,指示教會必須遵守「向有關當局通報罪案的民事法律」。香港也曾發生神父性侵犯兒童案件,但天主教香港教區秘書長李亮神父解釋,該項新指引,是要求如果教區所在地規定對侵犯兒童「知情不報」屬違法,教區才須報警,但香港沒有相關法例,因此拒絕承諾報警。

李亮神父的說法雖然在法律上可以過關,卻是律己以寬、護短、包庇自己人的做法,把教區利益置於受害人利益之上。有報道指德國天主教的性醜聞,令到接近五分之一信眾考慮脫離教會;如果香港天主教區不及時改弦易轍,恐怕最終受害的是教會。

事件起因在去年底愛爾蘭政府發表調查報告,揭露當地天主教會30多年來,隱瞞包庇最少46名神父性虐待逾300名兒童的罪行,而在1975至2004年任主教長的4名神父,均沒有將神父虐待兒童的消息上報,政府部門亦允許教會置身法律之外。報告公布後國際社會震驚,醜聞愈演愈烈,荷蘭、奧地利、西班牙、瑞士、巴西及教宗祖國德國也傳出醜聞,教宗本人也被指未當教宗前曾涉嫌隱瞞神父戀童醜聞,事件引起軒然大波。


英國《金融時報》4月3日刊出專題報道,指在連串醜聞下,教廷在財政上及信眾人數上都面對重大壓力,美國教區已就性侵犯案賠償11億美元,德國的2500萬教徒中,更有高達五分之一考慮離開教會。梵蒂岡教廷在壓力下,上周發出新指引,指示各地的天主教會必須遵守「向有關當局通報罪案的民事法律」。


如接納「神權不能超越法律」原則
教區應主動報警


指引發出後,外國有不少評論指出,這是教廷重要的一步,顯示教廷終於願意接納「神權不能超越法律」的原則,願意主動報警,但有性侵犯受害人組織指出,一紙「指引」不足以令人信服教廷已徹底改錯,行動遠較指引來得重要;亦有宗教學者批評,除非有大批涉事的神職人員辭職,否則難以平息民憤。

香港也曾發生神父性侵犯兒童案,對於教廷的新指引,天主教香港教區秘書長李亮神父解釋,新指引的意思是,若教區所在地有民事法規定對侵犯兒童案「知情不報」屬違法,教區知情後必須依法報警,例如澳洲便有類似法律,但是,香港沒這種法律。李亮續稱,即使是其他專業如社工,若得悉兒童被侵犯,社工也不一定會報警,因社工必須決定怎樣做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

李亮神父的說法看似有道理,猶如一名律師在法庭上雄辯滔滔,找到艱澀法律條文中的漏洞,理直氣壯地為其當事人辯護,宣稱雖然教廷認為教區應該報警,但根據法例附錄的某一章某一節,其實是毋須報警的。在法律上,李亮神父的說法也許無懈可擊,公眾也無可奈何,但在道理上實在無法服眾。

其一,李神父有關社工的比喻有避重就輕之嫌。李神父指即使社工得悉兒童被侵犯也不一定報警,但目前的情並非神父知悉有兒童被性侵犯,而是神父性侵犯兒童後受教會包庇,情猶如社福機構主管知悉屬下社工性侵犯受助的兒童,即使事主拒絕報案,機構主管也應向社署及社工註冊局申報,交由獨立的第三方決定是否容許該社工繼續服務社區,豈能私下了事?

其二,教會拒絕舉報的事件已非首次發生,教會能否公正持平地處理早已備受質疑,如今李亮神父再以「香港法例沒有相關要求」為由拒絕執行教廷的指引,只會予人包庇自己人的印象。公眾定會質疑,以教會過去的紀錄,這次為何仍要信你?

天主教會是香港重要的社會服務及辦學團體,神職人員與學生及受助人有緊密的接觸,關係往往亦師亦友,性侵犯事件叫人不寒而慄,一宗也嫌多。教會要挽回公眾信心的唯一方法,就是「律己以嚴」,即使根據教廷指引及香港法律,嚴格來說香港教區沒有責任主動報警,但,為了顯示教區願意接納「神權不能超越法律」的原則,為了顯示教區願意對性侵犯事件「執法從嚴」的態度,為了顯示教區願意接受公眾監察,不再私了,教區應主動承擔責任,主動報警。

http://news.mingpao.com/20100419/mr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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