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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人在這裡討論馬尼拉事件,不過還是貼一下吧

本帖最後由 HTBROKE1 於 2010/8/29 21:05 編輯

先此聲明,小弟在這裡發言,與任何組織、意識型態或勢力無關。

全部內容轉自小弟的fb專頁:http://www.facebook.com/home.php ... ong/148379558524330
成立這個專頁的目的,是為了在更有根據情況下評論,以及作個人記錄用途。用途而事實上找到的事項愈來愈多,因此我希望能讓更多人看到這些資料,歡迎任何人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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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記錄事項

可以肯定菲律賓警方欠缺以下裝備:

.震撼彈(STUN)
就算是一般民間人也會知道,震撼彈(STUN)是人質營救作戰必備用品。其原理是利用巨大聲響及沖擊波(甚至高亮度閃光),短時間內奪去一個密閉空間內所有人的行動力及視覺,令特戰人員趁機進入。震撼彈(STUN)的價錢不貴,甚至可產生100分貝以上的壓縮二氧化碳訓練彈被廣大軍警及民間組織(甚至包括生存遊戲組織)使用。據報,車上沒有人質患有心臟或循環系統疾病,因此沒有不使用震撼彈(STUN)的理由。
.破門裝備
此處指的破門裝備並非菲律賓警方於行動中使用的類型,而是指最低限度的鐵鉤及破門鎚
.防毒面具
行動中特警隊使用了疑似TEAR GAS,但隊員卻沒有使用防毒面具。
.超聲波爆破器
本人無法肯定此裝備理應已經大規模列裝世界各地特警,可以肯定有部份歐美國家特警部隊已經使用這種裝備。其原理是透過一塊金屬板接觸玻璃,金屬板產生高頻音波將玻璃完全粉碎。
.小型拐角鏡
這不是先進昂貴裝備,只是一根棍子加鏡子。但能在安全情況下仔細觀察車內情況。 .梯子用作進入玻璃窗。可現地徵用。


選用槍械看得出警方莫視人質安全。

-明明是拯救人質任務,而且劫匪無穿著防彈衣物(BODY ARMOR)為什麼使用初速極大、具人體穿透力(穿過人體後依然有巨大殺傷力)的5.56NATO?
-接上,為什麼在50m不到的距離使用5.56NATO?(註:5.56NATO最有效射程為100m至300m)
-為什麼不使用射擊手槍彈藥、彈藥基數20或以上的自動槍械(此處指衝鋒槍例如MP5、79式衝鋒槍等等)?
-可以清楚看到,警員手持的M4A1(印象中有M16A2)及手槍(畫面太小無法確定手槍型號)沒有裝上任何快速瞄準光學瞄具(此處指Holographic或反射式紅點)或戰術電筒,換句話說,警員近戰能力極低。

人員質素及其戰術:
一個受過基本訓練的人都知道一場營救攻堅作戰不可以超過十秒。而菲律賓特警到底用好幾個小時。
本人對於槍聲傳出、司機逃脫後警方反應緩慢及其行動感到錯愕:
......
)事件發生後警方機動性極低下,特警隊徒步走向巴士而不是乘坐車輛接近。
)明顯有兩個戰鬥小隊行動,但隊形混亂散漫而且無識別,無法分辨。
)戰鬥人員明顯沒有心理及裝備準備,或無心戀戰。
)手持盾牌人員被安排使用長槍(M4A1)而不是手槍。
)動作模式連新兵都不如,無戰術動作可言。
)警員明顯無專業知識。理由是匪徒同樣持有射擊5.56NATO彈藥之槍械,5.56NATO彈藥可輕易貫穿巴士車皮及警車車門,而特警隊卻使用兩者作為掩護。
)事件持續一整天,竟然(明顯)無人想過無法打開車門的後備計畫。導致無法打開車門,之後警方沒有人(想)過去現地徵用特殊攻堅裝備,由破碎玻璃窗爬入。而此處指的所謂特殊攻堅裝備,只是五金店都有的木梯而已。此事明顯有可疑。

引申及迷思:
1)警方自己無法處理,又沒有撼彈(STUN)和攻堅裝備。為什麼不要求軍方協助?軍方最少程度支援:派出軍機低空飛過,達到音爆攻擊效果(參考1977年5月23日,摩洛哥遊擊隊於荷蘭劫持列車事件,事件中只有兩名人質身中流彈身亡)。
2)據照片,匪徒使用槍械為M16A2,使用20發彈夾,那麼槍械彈數理應為18+1(20+1發全滿會做成彈簧故障供彈不順甚至卡彈),而照片上的匪徒沒有攜帶後備彈藥及後備武器,先不論槍聲不斷,其中15發在一次掃射中用完,剩下4至最多6發用於殺死人質,而遇害人數為8人?(電視台全程只能看到巴士的右方及右前方,無法看到巴士左方發生的事)
......
3為什麼不使用緊急開門制將車門打開?就算緊急開門制起動失敗,使用太平門一定是最先的反應。

中期結論及推測
A)警方沒有要求軍方支援可能性:-要面子-害怕某些事情被揭開
B)有意圖滅口甚至有射死人質的嫌疑,理由是使用與匪徒彈藥相同的槍械,但匪徒彈藥不足以做成8人死亡,(即使人質被警方所殺也無證據)。
C)裝備不足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貪污或菲律賓政府無誠意解決事件(無派出精銳部隊)。
D)反映菲律賓警察質素低下。
E)諸多不合理顯示可能有黑幕

重大疑點:
發現當時現場有警員在使用與匪徒同型號的M16自動步槍,但根據標準執行程序,狹小空間作戰根本不會用顯得又長又累贅M16。此舉目的是什麼?
從軍械鑑証角度看,差距不大距離在同型號槍械發射同型號彈藥,擊中人體後會產生幾乎一樣的傷口。換句話說,沒法得知人質死於匪徒還是警方槍下。
中期資料錯誤修正:
5.56NATO彈藥性能資料錯誤,修正:最大有效射程為250m

合理懷疑:部分人質被警方狙擊手射殺>引申問題>警方攻堅隊擊破車尾玻璃窗行動有嫌疑
這個問題是本人與一名從事旅遊業朋友通電話後才發覺到。
一般而言,長途旅行團旅客行李,多數會放置於車尾。
......
也就是說,原本狹窄的車箱加上行李後令人寸步難行,加上車尾窗比所有車窗高,難度和風險遠比以車頭作為突破口大。
因此,其實並沒有「以擊破車尾玻璃窗作為突破口」的理由。
而被警方擊破的車尾玻璃窗,正正留下了警方狙擊手密集射擊車身證據,而作為另一證據的前窗也被警方破壞。
短暫結論:警方攻堅隊擊破車尾玻璃窗行動有「為了消滅某些證據」之嫌疑。

記錄: 政府方出現嫌疑舉動----司機被懷疑為槍手同犯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 ... 00824_55_693488.htm

8月24日    記錄事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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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TBROKE1 於 2010/8/29 22:43 編輯

回復 7# Login



最近還是老樣子,有除了點營養不良其餘一切安好,多謝關心(笑

回到正題,5.56NATO不這種高初速彈藥不可能做成燒傷效果,原因是彈頭接觸皮膚時間不足(加熱時間不足),就已經穿透或進入謝英雄體內。至於體內組織會否被告灼傷,看過5.56NATO的模擬人體(簡單說是一塊透明軟膠)測試的照片,印象中沒有出現燒燬。

5.56NATO這種彈藥的特點,就是未進入最大加速及最佳旋轉距離(約50米至280米,視乎槍管制長度),其傷力其實為最高(對於沒有防彈衣物而言),原因是進入體內後,因動能不足及彈道不穩,會對肌肉組織做成大規模潰傷(想像用針一面插你,一面不停上下左右推,專業一點說就是人體制止力,stopping power),以及產生大量碎片大停留體內。

所以我一直強調,如果是槍手射擊謝英雄的話,由於未進入最大加速及最佳旋轉距離(約50米至280米,巴士全長都沒有那麼遠),要麼車窗會沒有彈孔(沒有貫穿),要麼就一窗都是血(會貫穿兩條頸動脈)另加向外的玻璃噴流。而事實上車頭窗乾淨得很,影片中也沒有向車外的玻璃噴流。

還有,如果是警方從車外射擊謝英雄,射穿強化解玻璃,然後依然準備無誤(5.56NATO貫穿強化玻璃後彈道一定會不穩定),依然有足夠動能貫穿謝英雄的頸(肌肉和骨骼),我大膽估計可能是口徑更大的7.62NATO將謝英雄致死,而事實上照片顯示,現場警方狙擊手有裝備使用7.62NATO的狙擊槍,槍手的M16只是用5.56NATO而已。
回復 6# HTBROKE1
好久不見了!近來好嗎?
我有一個問題,若是從槍手距離射向謝先生臉上
那子彈的殘餘熱能足夠把彈孔周邊的皮膚以至肌肉燒傷嗎?
8月29日    記錄事項


急製影片已上午載Youtube  證明領隊謝廷駿被菲律賓警方槍殺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uylJHPaVsk&feature=player_embedded
8月27日   記錄事項


新聞資料 個人再補充 彈殼數量疑問

http://www.bokee.net/dailymodule/blog_vi
ew.do?id=667010


「警員在現場至少撿獲59個空彈殼屬于門多薩的M-16自動步槍......」

假設槍手三個M16的20發5.56NATO彈夾全滿,

槍手有:20 X 3 = 60 發 5.56NATO


以根據這篇報導可見,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827/
3/jxcf.html


「另有三個配用於M16自動步槍及三個配用於曲尺手槍的彈匣,其中各有一個射空,兩個
M16彈匣各有十二發子彈。」

槍手實際上則最多共消耗 20 - 12 ) X 2 + 20 = 36 發 5.56NATO

可見實際情況(36)與警方數字(59)不符。


(註:事實上20發彈夾不會入滿,最多只會入18發,因為入滿會做成卡彈)






我想我不需要說什麼......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828/
18/jxm7.html



8月27日   記錄事項完結
8月26日   記錄事項

補充資料: 警方拒絕在場軍方SOG行動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826/
3/jwna.html







迷思,還有三位受害者未驗屍就可以公佈「8位受害者死於槍手射擊」?:

可能性

1:菲律賓警方無視死者家屬拒絕,在沒有人同意下對其餘三名死者進行化驗。
......
2:陰謀論,菲律賓警方某些人士得悉香港警方開始進行法證程序後,為掩飾陰謀,故意發
出此言論
a)希望香港警方停止法證程序。
b)向香港警方加政治壓力,希望就算法證程序中發現「有問題」,也因為政治理由無法公
告天下。

接下來香港警方的立場會相當尷尬,希望大家能體諒他們的處境






資料:台媒 菲警怕黑幕曝光殺光人質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LkccC_Ub
n8&amp





利用小學生都知的物理現象證明領隊遭警方射殺


之前看了影片那麼多次居然沒有發現,看來小弟真的要去撞一下牆,溫習一下小學常識科,
全港有留意這件事的人也應該這樣做!!

......眾所皆知,聲音傳播需要時間。

打雷時先看到光後聽到雷聲,這是小學常識。槍聲也同樣。

進入正題,為求減少誤差和結果公平,小弟引用兩段同樣由TVB攝錄機拍攝之片段,也就
是說,同一台攝影機。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9KMWbw-z
94&feature=related


影片0:20秒至0:25秒,我們可以看到特警約0:22.5秒中槍,但聲音在約0:
23.5才出現。(這一段可能比較難看得出)。

影片約0:28秒至0:31秒,我們可以看到槍火、氣流和向外噴射的彈孔在約0:28
出現,而聲音在0:29出現。

可以說由於距離關係,看到有人開火和聽到槍聲有近一秒差距。也就是說,如果領隊被車內
槍手射殺,槍聲理應在彈孔出現甚至領隊倒下後出現後出現。

再回到領隊中隊那一段。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UsoFphC7
KU&feature=player_embedded


槍聲、彈孔出現、領隊倒下,幾乎所有事件發生在0:13。這證明開槍(槍聲的主)的人
在車外比較接近這台攝錄機的位置。但槍手不可能站在那置。

而在那位置的人,就只有警方。




8月26日   記錄事項完結
8月25日   記錄事項


引用其他網友發現之疑點 利用基礎彈道學證明領隊被車外警方狙擊殺害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UsoFphC7
KU


假如領隊為槍手所殺,根據5.56NATO彈藥性能,槍匪向領隊開槍距離不會超過10
米,也是說子彈未進入最大加速距離(子彈動能愈大,貫穿力愈大)及最穩定旋轉姿態。
......

也就是說,假如領隊為槍手所殺,子彈進入領隊身體後會因未進入最穩定旋轉姿態,擊中領
隊身體後組織後會做成大範圍潰傷,大量血液會伴隨彈頭噴灑至車頭,加上彈頭也未進入最
大加速距離就因擊中物件而減速及不穩定,理應會做成大量(或影片可見)車頭玻璃碎片向
外隨機噴射現象。

然而,如影片所示,車頭玻璃沒有碎片向外隨機噴射,甚至本人有少許確定彈痕是向內凹陷


簡單說,以上證明了,擊中領隊的5.56NATO子彈並不是由槍手手上的M16發射,
而是由外面(也就是警方)射擊,貫穿車頭玻璃然後擊中領隊。

另外,個人估計,那子彈甚至是警方發射的7.62NATO。

可惜本人找到事發後照片後,發現該彈痕紋理已被警方鐵槌破壞,要取得實物證據,大概要
香港驗屍官化驗領隊體內子彈是否是:


1)由左至右貫穿

2)彈藥類型

3)體內是否有玻璃碎片

前提是領隊未經菲律賓警方處理過......




合理懷疑:梁頌學遭警方槌擊。

之前cnn也提及到,梁頌學可能遭警方槌擊致傷。現在這裡用比較科學角度分析。據報導
,梁頌學頭部遭重物擊中致傷,據台灣媒體報導指「連腦漿也流出來」。

根據巴士上情況,這種傷害不可能由M16步槍槍托做成(即使是訓練有素的軍人),更不
可能是槍手做成。


再者,槍手手上有槍,如果要將梁頌學置於死地,理應使用子彈而不是使用槍托攻擊這種比
較慢的方法:

1)整個動作太慢,有座位及梁頌學胞妹屍體(據報坐在他旁邊的胞妹是為了擋下槍手射擊
而擋在前方)阻塞,做成槍手極難接近他,不利完成整個擊打動作,也無法作出最大力量輸
出。

2)如果第一擊無法殺死梁頌學,其他人有機會一擁而上將槍手制服。

加上梁頌學在窗邊,我們絕對有理由相信梁頌學遭警方槌擊導致重傷。




8月25日   記錄完畢
8月25日   記錄事項


合理懷疑:部分人質被警方狙擊手射殺


資料:影片開頭證實車尾玻璃方向(看台上)警察使用5.56NATO彈藥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VzC79cRO
5w&feature=related





合理懷疑:部分人質被警方狙擊手射殺 生還者証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HtEYV-98
Uw


如果沒有理解錯,「到最後槍聲不斷,有子彈擊中梁太座位」指的是「警方施放催淚彈後」
的事。那就可以證實警方射擊的子彈「從後方進入車廂」。
......
(注:根據5.56NATO彈藥彈道表現,子彈要擊中坐在車中間的梁太,就要貫穿車身
、多個座位及人質,也許行李也包括在內,這已經超過5.56NATO能力。)

只需要核對
1)死者或重傷者是否集中在車尾
2)核對中彈死者體內子彈及潰傷方向是往車頭方向
3)檢查死死者槍傷內外是否有旅遊巴以下殘餘物,包括:車身油漆、車身本體碎片、座位
碎片、車尾玻璃碎片、行李碎片
4)檢查行李有否被貫穿

就可以確認部分人質是否被看台上警方狙擊手射殺。

(這樣說可能不客觀,但黑幕太大,菲律賓警方本身在此事件中無誠信可言:
可惜的是,死者已經經過本案最大嫌犯-----菲律賓警方處理,我們無法得悉死者是否
被動過手腳。而化驗重點----巴士,也在菲律賓警方手上

真相,也許真的會不見天日)




資料:與此專頁編寫者同樣或相似推論

http://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
=461299447618&id=100000005215345





沒有談判專家到達現場的迷思:


首先,一個政府有心處理人質脅持事件,談判專家是不可缺
乏部份。根據美國警方估計,其國土上80%以上人質脅持事件是透過談判解決(2005
年資料),其餘部份是無法之下警方或軍方特種部隊強攻解決。

然而今次事件中,我們從來沒有見過談判專家介入事件。唯一出現的談判人員就是政府申訴
專員和槍手胞弟,警方人員只是象徵性勸喻匪徒投降。而按照手則,為免對匪徒做成情緒上
波動,這兩個人不可以接近槍手。

如果事實如菲律賓政府所言「有誠意和平解決問題」,理應有談判專家到達現場。
......
個人猜測可能性:

a)菲律賓政府從來沒有重視事件

b)警方一開始就以擊斃犯人作為作戰目的(Objective)

c)事實b)上說不通,因為日間有大量機會透過狙擊擊殺犯人。因此c)想說的是,警方
選擇在視野不良的夜間行動,有不可告人目的(嫌疑)......




個人說法不代表一切:

可能性:

擔心人質(包括香港導遊)對於黑幕知得太多,某些警方人員一早就有透過匪徒失控或「所
謂意外」殺死所有人質打算。這樣可以解釋到為什麼匪徒被擊斃後(理應有無線電通報),
某些警方人員突然對巴士瘋狂射擊。




警方可疑的行動: 車窗紙張被毀

引用自這張網路照片,可見匪徒貼上紙張玻璃地方全數被警方擊毀。要是說車側玻璃位置正
好是紙張位置還說得通,但車頭玻璃位置的弱點不可能是紙張位置。到底攻擊這位置的目的
是什麼?

也許這紙張的內容會揭露什麼,但現在已被菲律賓警方毀滅.....[url=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pid=344859&fbid=148755555153397&id=148379558524330]


假設黑幕論成立,非客觀判斷,沒有談判專家、一小時漫長突擊是故意也合理,可能性:

1)不派出談判專家,故意做出令槍手激動行為(而且將知情的胞弟拘捕封口)
1)聲稱司機說「全部人遇害」(而司機也已經拘捕封口),警方開始了他們的行動。
2)故意射擊車胎和徒步接近令槍手緊張,並故意放慢突擊進度,意圖令槍手有足夠時間殺
死所有人質。
......3)槍手沒有殺死人質,警方(或內幕)只好自己動手,只需要看起來像意外就ok了。也
解釋到為什麼警方部隊裝備與槍手同型號的M16自動步槍,以及槍手被擊斃後警方依然使
用具貫穿力的5.56NATO向車輛開火(甚至有更具貫穿力之7.62NATO)。


8月25日    記錄事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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