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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非法之法 無罪之罪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5 22:56 編輯

.....法治精神,包括它凌駕於所有人。政府如是,民族英雄如是。

受害者在法治社會本應一視同仁,如果真的有「尋釁滋事」,便該判罪。不應在法律上有特權。至於「尋釁滋事罪」是否惡法,這本不是法治問題,是一個立法制度問題。(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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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 ... B%E4%BA%8B%E7%BD%AA

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1],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定義,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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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聞說,官爺指趙連海是第四種。緃然動機可能是良好,趙連海不是正正想「起鬨鬧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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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有好理由倒真的會減刑,趙生律師也只說重判了。沒有犯罪意圖的怎至可以脫罪(例如白痴,太小的小孩)。
「尋釁滋事」的犯罪意圖是無故生事,或小題大造。

對趙生,他孩子出了事,題一點也不少,但要做多大才叫大?社會能因為他的不滿讓他阻止公安局「正常運作」?
以西方法律,煽動滋事入罪會比較難。

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nuisance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6 12:36 編輯

本篤16都唔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無人擔保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見第33條。中國也明文規定外國不得操控中國的宗教。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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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為何一定要「服眾」?法治的目標之一不正是防止多數人(眾)欺負少數人?

公平公正何價?是否大眾認為該死的人,被謀殺了也無罪?還是人人平等,一起蒙上雙眼,不理是英雄狗熊,權貴賤民,一視同仁?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6 13:07 編輯

為了「服眾」,維護現政權,便去踐踏少數人利益?

民憤四起是可以對民眾解釋,但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又是否可行?
反過來想,群眾凌駕法治的先例一起,以後法院判決如何才能「服眾」,政權又是否能穩定?

有得便有失。司法制度是一個改變中的系統,為了「疑有問題」便對其破壞,是否明智?是否應讓他重審,解釋解釋當中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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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教主好一點,但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我找到疑似「趙連海的無罪辯護詞(陳述)全文」

http://www1.tvboxnow.com/redirec ... 72&goto=newpost

注意是趙連海一面之詞。此外,他反對的是他沒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這是事實判斷(理),如果有人證有物證,看看便知是否這麼一回事。
「連海賢弟」並不是說他孩子出了事所以理應「過激」。而是他認為自己根本沒有做什麼「過激」。

又有人抽水了。

「為社稷謀公義」不是免罪金牌! 香港也不是。
的確,以大清法律,紅軍當年起兵乃屬非法。可惜大清已亡。就這公義,當他們起兵時,他敢說他們未誤傷了不干事的一些老百姓?他們有容許起兵抗議他們起兵的?

法律是會轉變的。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7 14:47 編輯

中共光明正大,開宗明義去犯清朝既法架。擺明要推翻清政府。連海兄要效法咪又開宗明義去犯中共既法囉。

問題係連海兄心繋中共,根本唔想犯中共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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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清政府無亡,連海兄可能仲激。
我係同意盗中也有俠盜。當然亦有山賊。

我欣賞D人率直,係犯法就犯法,唔會做左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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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有家才有國。如果國家侵犯你家,你自衛犯法犯得好!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3 12:50 編輯

"我這種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眾仍然不明他「過激」在那裡"

Aside from above, you can also read from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趙生,
http://www1.tvboxnow.com/redirect.php?tid=1181872&goto=newpost

For the court side, observe the ruling,
http://zh.wikisource.org/zh/%E5%8C%97%E4%BA%AC%E5%B8%82%E5%A4%A7%E5%85%B4%E5%8C%BA%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F%BC%882010%EF%BC%89%E5%A4%A7%E5%88%91%E5%88%9D%E5%AD%97%E7%AC%AC318%E5%8F%B7%E5%88%91%E4%BA%8B%E5%88%A4%E5%86%B3%E4%B9%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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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above, as I said, explanation from court is needed.  It is too early to say "there is no rule of law".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4 10:23 編輯

兩面也看了?証人所說說也看了?
相關法律也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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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趙生要做到什麼程度大家才認為他犯了罪?
還是他做什麼都可以?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5 11:18 編輯

大家,包不包括沉默的一群?包不包括因混亂而引起不便的民眾?

「犯罪」的標準很難說得準,「犯法」的標準倒是有。見開首我貼的。

我是很好奇,趙生要做到什麼程度大家才認為他犯了罪?還是他做什麼都可以?

我想如果趙生像另一些人仕一樣,因為法院不公而謀殺法官,大家會否認為他犯了罪?
如果只是向律師丟糞袋?
如果只是妨害公職人員執法? (小販隊)
如果只是阻了彌敦道,讓大家搗車? (非法示威)

如果只是像黑社會一樣,包圍警察局/餐館?趙生判這種罪,本是針對流氓,又即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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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問我,我認為要取得平衡。所以最重要的是要查清事實是如何。照公安和人證的板本,趙生是有點過火,判刑似乎太重(在沒前科之下)。照趙生板本,他當然無罪。但證據呢?

新華社有此神通去誹謗他有案底?他孩子已得到治理並基本上治好的醫院記錄?

反而,如果趙生沒有病卻批了保外就醫,那就很明顯是人治。這對其他保外就醫申請人不公平!
For example, the "right to eat".  It is very important, is it not?  Student need to eat everyday, the problem is very urgent, is it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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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飯餸加價 學生搗毁食堂
(明報)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05:05
【明報專訊】物價上漲,收入不高的學生是對價格最敏感的人群之一。貴州一間中學學生因學校餐廳宣布加價而將餐廳搗毁,有上千人參與。校長解釋,當地菜價急漲37.5%,餐廳申請將部分食品價格加2毫至5毫,引起學生不滿,並指學生「法律意識太弱」。

校長:菜價急漲近四成

《貴州都市報》報道,六盤水市第二中學的學生周一(22日)晚約10時湧入學校餐廳,聲稱要對食物加價「討說法」,有學生毁壞飯堂桌椅、玻璃窗,一片狼藉,事件中無人受傷。學校和當地政府官員、公安到場制止,校方並對損毁的餐廳設施進行清理和修復。

熱水飯菜加2至5毫

該校是全日制寄宿高中,學生小陳稱,21日發現熱水每瓶從7毫加至1元,每種飯菜的價格都加約5毫,麵包、白飯也都加價,同學們都很不滿,就商量「晚上去把食堂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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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7 04:56 編輯

公民權利?

P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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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不包括「起鬨鬧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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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還要證據………"
控方有證據,要證明自己無罪,為何不要證據?哪個地方的法院是不用證據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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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神通真的廣大,重點是~~~十多年前的案底與這案根本沒關係,所謂不相干是也。"
案底和判刑的輕重有關,如何不相干?第一次犯案往往比第二次判得輕,香港也是。
"故意伤害罪"也不是超速一類的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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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孩子 ? 舉個例~~某某給你吃三聚氰胺導致腎結石,是否「基本上治好」就成 ?"

新華社沒說的是人人皆知的新聞。

那某某一部份已判入獄,部份死刑,失職官員查辦了,公司也倒閉了,國家也為孩子免費「基本上治好」了。趙生的結石寶寶之家是尋求賠償…

事情有這麼大嗎?
甚麼過火?

法院判詞寫了,不是嗎?

锦绣宫门外起哄

「把门堵了,还有两个外国记者在采访那些人,持续到天黑才散,听门卫说那些人把门推变了形,门口的两块塑料条也给弄坏了。」

「团河会议中心门外突然来了八九个人和几个外国记者说要找人,我没让他们进,这些人就开始骂我们,并推大门,还有人敲值班室的窗户说要跳窗户。这种情况僵持了2个多小时,伸缩自动门被推脱了轨,关不严了。这些人的行为对我单位的工作秩序影响很大,不能正常出入。」

「天西门外有一群人,还有几个外国人拿着摄像机拍摄,那些人往里闯还从门上边往里翻,大门被他们推坏了,僵持了大约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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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4日,被告人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问题,以报案为名,煽动纠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起哄闹事,严重扰乱该地区的社会秩序。

「赵连海给我打电话说发生了一起强奸案,报案没人管,他们要到市局去伸冤,让我一起去,刘沙沙也给我发了信息。我到市局大门东侧时,赵连海他们先到了,一会儿来了几名外国记者拍照,我们十几个人都坐在人行道上,占了人行道,行人过不去了,还有十多名围观的群众,后来警察来了。赵连海、刘沙沙让我去的目的就是人越多越好,制造影响。」

「人行道上有两三个外国人正在用摄像机摄像,旁边有多人围观,把人行道都占了,行人走路只能绕行机动车道。」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7 04:46 編輯

問題是引起多少不便才叫過火?像强奸案之事,報案又不入市局,召集人圍在門外,別人如何進去?

锦绣宫飯店是私人地方,召集記者造成破壞他是否有責?不要忘了會不會有其他食客被困在內?

法院門外喧嘩,會否影響院內判案?(你會在圖書館外喧嘩嗎?)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7 09:55 編輯

所以我一直說,趙生有一個版本,公安法院有另一版本,所有得看證據。有罪無罪不能只因他孩子的事便一口咬定。

主要是:到底是公安引起混亂?還是趙生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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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連海最終沒有上訴。上訴書也只是DRAFT。原因?只有天知地知他自己知。
可能他真的知錯?可能為了孩子屈服了?可能他
對司法失去信心?
仍只能看看他有沒有一個說法,在事實位又有沒有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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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網信息員趙榮以電話聯絡了此二人」

這趙生公正誠實嗎?在群情洶湧之下,此二人能平心說話嗎?社會壓力不比國家壓力嗎?
這算不算干擾證人?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27 11:21 編輯

「而當時因毒奶粉案而被免職的國家質檢局局長李長江,免職一年後又重獲新職」
李長江不是被免職,是因負有領導責任而辭職的。他本身並不涉案,最多只是辦事能力有問題(領導無方)。

我太太正是內地人,對內地官員之無能,我是感同身受的。但,「沒有最差,只有更差」。在層層作假的情形下,文化上也不當作假為惡,領導當如何做?

「而殺戮無辜法官和在幼兒園開殺戒,可歸類為第三種罪犯,即社會對他們犯的罪大於他們所犯罪行。」
楊佳先生所殺之6人,有自願為社會背這罪嗎?死了的6人不也是社會的一份子?
你記得之前在入境事務處因居港權不公而緃火的兄台嗎?入境事務處不公便可以緃火殺人了?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5%A5%E5%A2%83%E4%BA%8B%E5%8B%99%E5%A4%A7%E6%A8%93%E7%B8%B1%E7%81%AB%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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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位李怡,我想起柏楊的「失節事小,餓死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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