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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殺﹗挑戰耶教的一道題目

什麼嘛,超短基板的翻炒,早答過了。





問:不信者下地獄,如未曾接觸過福音者,則視乎在世時的行為
答:傳福音就好比四處下毒,假如不吃解藥(不信教)便會中毒身亡(下地獄),所以應正名為「傳禍音」。

我答:那未先請看到這裡的人快信福音,得救是關乎個人的問題。

沒接觸過福音的人的結局素有爭議,我在此引我所知的聖經:
[太 16:27]人子要在他父的榮耀裡同著眾使者降臨;那時候,他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羅 2:6]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羅 2:11-羅 2:15]
[11]因為神不偏待人。
[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神是公義的,因此會照著各人的行為審判和報應。但
[羅 3:10-羅 3:20]
[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
[14]滿口是咒罵苦毒。
[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18]他們眼中不怕神。
[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最低限度現在有大部分的人行事都是不問良心的(請放眼四看),請問他們的結局將如何?要不要試試救他們?
就算有人不犯罪,不信耶穌,他也不會是神的兒女,可以不和神在一起,也沒理由在一起。神是光、是愛,完全離開這光和愛的源頭,凄慘不?

因此要傳福音。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回復 10# dior13dior13

因為是「罵」,所以就不需要審視情況?對一個命題的觀感與命題所描述的是否事實是兩碼子事。閣下覺得命題錯誤的話,不妨拿一些反對的證據出來吧。
下一句咪就係

[羅 1:20]
[20]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羅 2:14-15]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等阿dior仲成日大大聲叫人睇下民數記31章前文後理呀,自己就唔識睇

唉,選擇性睇經。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離題?

講緊未聽過耶穌信唔到福音洗唔洗落地獄呀大哥,而宜家講緊聖經對呢d case有咩邏輯同原則呀,唔夠人講,就話人離題,咩討論態度呀?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回復 42# dior13dior13

判斷人的外貌俊美與否 <> 憑一個人的外貌俊美與否判斷一個人的人品、性格、高低。這麼淺都不懂?

所以說你不懂前文後理解經,羅2: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 + 羅2:14「[14]沒有律法...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所以人人都在律法下囉。

if true then
statement 1
else
statement 2
end if

誰說跑程式一定要statement 1 和 statement 2都跑的?

煩請閣下認真學習聖經和邏輯,再來討論,免再出醜。
[羅 1:15-32]
[15]所以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
[16]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17]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18]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
[19]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20]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21]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22]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23]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24]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26]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28]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29]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作: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
[30]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
[31]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32]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羅 2:1-29]
[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2]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4]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5]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出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6]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7]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9]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10]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11]因為神不偏待人。
[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16]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17]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
[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或作: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19]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20]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22]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23]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
[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26]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28]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29]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不討論了,我自行解經。

一章由16節保羅在解釋整個福音,18節說出一個實況==>神降憤怒,19~20節講出人是必然知道某些事實的,無可推諉。21~31節陳列普遍惡人所犯的罪。
二章1節是轉捩點,忽然將矛頭指向受眾,相信是羅馬的信徒或猶太人。指出人假冒為善的罪,就是把所有人,信與不信的人,都圈在罪下,指出就算是信的人,其實也犯差不多的罪。第6~16節就講出神審判人的原則,「按行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偏待人」、「按人需遵守的、適用於他的律法對之進行審判」。

並非如一個離教論壇的網友說法,草草率率Ctrl + H 律法 基督

既1:20、2:1~2已圈定人人必知,2:6圈定行為,2:12,14,15就不可能指基督,而是指實體「不可A」「不可B」「不可C」的律法。

摩西父母以貌取人是不對的,不可以嗎?聖經夠唔比活人獻祭啦,耶弗他夠獻祭啦,佢遲d咪受審判囉。聖經不是叫人有信心嗎?彼得夠行行下海沉左落去啦。香港政府不是叫人不何隨地吐啖嗎?怎麼法庭有對不少吐啖的人被罰款的記錄?記載應做、不應做的事,再記載有人犯誡,咁就叫矛盾?dior的推理能力簡直有問題

聖經話不可殺人,點解又叫人治死殺人的人呀?審判呀大哥。社會法律不準你搶人地錢,點解法庭就可以罰人錢呀?施行審判呀大哥,冇審判洗鬼律法呀?路十九講審判呀,審判呀!!前文後理前文後理,怕人唔知你唔識前文後理。學下解經先啦。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回溯第一次和dior討論民數記,就已經多次指出dior的「我在31:28中看見……」是斷層式的斷章取義,卻從來得不到他任何關於「斷章取義」式的回答,現在何以指別人忽視對方論據?反倒是自己一直不肯對我的提問作回答,就自以為很有道理了,談什麼「別人不回答」?

我不過因為不小心在只貼了經文後忘了貼下面的解經,才在貼出帖後半分鐘內刪一次帖,何以一直談論到現在?居心何在?

已經立定主意不再和dior作討論了,根本跟不上層次,也不知是他太高還是我太高。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終於肯資料性點的討論了,就和你討論一下。

一段經文中位置接近的兩個詞語,一般應解作是同一意義。「律法」一字,並非「你」、「我」、「他」、「這個」、「那些」等類的代名詞,更不應無緣無故的一詞多義。我早已從前文後理解得,一章論說許多猶太律法上的的罪,2:6說「按行為」,更擺明是指著猶太律法(誰膽敢說基督徒得救是靠行為我就扁誰),2:17又指著猶太人說,那麼整個連貫的段落,為何會在中間無故出現 猶太人律法<>律法=基督的約?這是dior需要解釋的問題,不是我要解釋的問題。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就強指2:14 律法=基督的約 ,這才是有問題的解經方法。

羅馬書3章聲明「世人都犯了罪」,請問,如果世人<>全部的人,那麼,「THE STARS」等不等於所有的恆星、行星、流星、超新星、白矮星、中子星?羅馬書直到4章還是在談論「亞伯拉罕憑肉體得了什麼」,之前的,不都是指著猶太的事?對羅馬書稍有研究的都知道,第5,6章才開始談基督的恩典,何來2章忽然插出一個律法=基督的約?

懇請閣下直接回答我的提問,不要「完全直接忽視我已提出明確的誤謬依據/佐證, 再寫自己經證實卻是我早已回答過的錯誤」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dior,分開幾件答你。


第一,你無需再搬什麼年紀年紀教授資歷出來,這是一個邏輯謬誤,一樣存在大把比你資格老不少的人,說我是對的,你要拿這個你為原則,建議乘早藏拙。一道數學題,不會因為老教授說是應該這樣做就應該這樣做,學生做不同一定錯。對與錯存在於數學邏輯本身當中,不在資歷當中。要搬資歷,讀工程的我一樣是在大學時代被人稱為主修聖經、副修工程的人。


第二,我覺得是你的討論手法有問題,不知何故一直針對我刪了一遍「本來未完成,完成後又早已再貼出來的文章#51」。從論壇紀錄,閣下亦經常修改自己的貼文,我刪文下來進行一次大修改,你就一直針對,你居心何在?


第三,題目本身是「挑戰耶教的必殺題,『聽過才有禍,不如不傳』」,我要証明的是「『聖經說過未曾聽福音的人也應該不得救』」。聖經也已聲明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


基督這「福音」先是傳給「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外邦人)」
基督來了成全的「約」是「為人死」的約,是「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仇……」,你未聽過,你就不知道「基督」可以為你「承受這約」,你就「自己承受這約」,就「死」,就「不得救」。就算「律法=基督的約」,也是指行為上的律法
[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更加言明,該「律法」,即14節的律法,是可以「行」,可以「聽」的,就是指「不准A」「不准B」的律法,外邦人就是沒有「猶太不准A、不准B的律法」,自己也有「不准A」「不准B」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就是「未聽過猶太律法或福音」的外邦人,也受制於「自身一套的律法」底下,再配合3:12
,「沒有義人」,3:23「世人都犯了罪」,就知道「沒有外邦人能守全自己的律法」了,因此推敲下去也就是「沒有未聽過福音的外邦人能得救」了,因此,「必殺!挑戰ABCDEFG」就不成立了,絕招被0化了。


第四、我問你3:23「世人都犯了罪」和THE STARS ALL STARS的關係,你別顧左右而言他。
若「世人」並不代表「所有的人」,同理THE STARS就不是指所有的星了,單指某部分的流星隕石,你在「請廣傳,xxx小光點xxx」的講論就鐵定錯了;我卻可以再找其他經文,去挑戰「必殺!挑戰ABCDEFG」這題目。
若「世人」是指「所有的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那「所有未聽過福音的人也被神按行為審判,不得救了」,「必殺!挑戰ABCDEFG」就一定被0化了,我就在這裡說對了,你在這裡就錯了。我們就著這一個原則引申下去,你在「請廣傳,xxx小光點xxx」的THE STARS = ALL STARS理論才成為「有可能」,仍有被挑戰的餘地。
和別人討論,請採取同一標準,避免雙重標準。


第五、從閣下解讀但8:10的方法,也不曉得閣下的教授聖經資歷是如何混回來的。8章明明是異象,已經是「有異於平常的現象」,是vision,也沒有在物理世界出現過,不知道閣下是憑什麼定律,諸如「地球及星於三維空間的坐標」,伽利略的relative motion,還是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等,去判定該景象有問題?以物理定律去解異象?這是那個神學院教你的?


第六,你要不信,是你的自由,你要反基,是你的自由。但你曲解聖經,又要認為自己比許多信徒都懂聖經,指自己的是正確解經,就叫人看不過眼。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沙文大概連邏輯謬誤也搞不懂是什麼吧。邏輯謬誤就是「我有什麼什麼資格,因此我說的才對」,就算dior有九十年教授聖經經驗,上述仍然為邏輯謬誤。

我認識的人大家也認識,叫約翰、彼得、保羅、奧古斯丁,dior自己走去和人家比比吧。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不因律法滅亡?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3:23世人都犯了罪

「就是」了,「功用」也有了,「沒有」例外了,「全都」中了。已經Is了,Exist了,又Have Effect了,Shows No Exception了,Apply to All了,然後就「不因律法滅亡」,dior解的好經。

不跟你辯了,審判時自有定論,反正你也不信審判,無需驚怕什麼。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回復 81# 沙文

沙文,講左咁耐,「按各人的行為審判各人」請問在討論中出現了多少次?閣下有在留心嗎?還是閣下認為「作出解經」不屬於「行為」?

幾乎可以看見,閣下純為挑骨頭而來呢。




亞伯拉罕信的,是一個「使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保羅信的,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稱信他的人為義的神」;先知那鴻所信的,是「萬不以有罪為無罪的神」。這全都是同一個神,閣下等離教不再信者,憑何竟能稱自己所信的,比信耶穌的人更合古代使徒的意思呢?

閣下等儘可憑現世的狀況、聖經的看似脫節、信徒的差劣行為來批評基督教,卻無權堅稱自己竟比任何信徒都懂得聖經或基督教及明瞭信徒的一切行為然後以曲解的聖經和道理抹黑基督教。

我若在此斷言,這裡的離教者都是因為懶惰,不肯勤力讀聖經,因此受不了教會長輩的牢騷,加之生性吝嗇,不肯付出十一,又自信心不足,因為自己不肯付出十一而在會眾裡自卑,後因報復心重才憤而離教加入離教者行列以聲討基督教對之報復,相信沒有什麼人會接受這種抹黑式的指控吧?

若要言之有理,就不要以為自己明瞭對方的一切,對對方有了偏見然後就著偏見就開始立論。最清楚自己的,通常不是別人,是自己。最清楚別人的,通常不是自己,是別人。
回復 87# dior13dior13

謝你的解經,斷章取義的夠清楚了。
那麼就請閣下解吧
[羅 3: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所以我只管問,永遠不會答 leefeng 爛屍 發表於 2023/10/7 13:39
回復 92# 沙文

那情況更簡單,你根本已經把問題解為聖經本身不可信,聖經說什麼都沒關係,根本承認了「必殺!挑戰耶教的一道題目」是失敗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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