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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宗教在新定義中仍屬慈善

陳智思強調非要過分規管慈善組織

2011-06-18 09:44:00
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智思表示,建議統一監管香港慈善組織及募捐活動,並非要過分規管,而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做法類似英國,一旦已向委員會註冊的慈善團體涉及刑事案件,委員會可以轉介不同政府部門跟進,更有效監管。他表示,只要組織宗旨符合13項慈善團體的定義,便可登記成為慈善團體,但當中不涉及促進人權,因為有關工作難以界定慈善或政治目的,希望社會各界在諮詢期內提出更多意見。他補充,雖然只是從事政治的團體不可登記成為慈善團體,但並不代表慈善團體不可進行政治活動。陳智思表示,近年香港慈善組織數目上升速度很快,現已超過6千間。由於並沒有登記制度,數字來自向稅務局申請寬免優惠的數目。

陳智思冀立法加強慈善組織透明度

2011-06-17

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小組主席陳智思表示,他們沒有建議容許促進人權的團體註冊為慈善組織,並不是反對,會先聽取意見再作最後建議。陳智思表示,在3個月諮詢期內,會聽取市民意見,是否把促進人權的團體列為慈善組織。他指,諮詢期至9月完結,有關建議如獲法改會接納,他希望政府盡快立法,以加強慈善組織的透明度,他相信會出現雙贏局面,即是市民對慈善組織有信心,從而令捐款增加。法改委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規管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設立「慈善事務委員會」,負責慈善團體註冊,一站式審批籌款活動申請,若發現有團體管理不善,有權進行調查、取消註冊,或委任其他人擔任團體的受託人。慈善團體亦需每年提交財務報表,讓公眾查閱。文件對慈善組織定立了13個定義,包括防貧、促進教育及推廣宗教等,但不包括促進人權及政治組織。

人權組織是否屬慈善 未定案

2011-06-17
法改會建議的《慈善法》方案參考英國,規定「慈善」宗旨是為公益,不得涉及政治。政黨、支聯會又或假如將來有人成立「反對廿三條立法」組織,即使是非牟利性質,亦不得註冊為慈善機構,雖然可以籌款,但不獲免稅。至於以「捍衛人權」為宗旨的機構屬「慈善」還是「政治」性質,法改會並無定案,正諮詢公眾。

方案亦建議慈善組織不能從事政治活動,何謂「政治活動」則由當局界定。註冊慈善團體日後上街遊行抗議會否犯法?陳智思指要視乎團體的宗旨及抗爭的頻密度,而慈善機構上街反對政策,亦不會受限制,但其核心活動必須符合公益宗旨及13個「慈善」目的。

經常為弱勢社群上街抗爭的社區組織協會,質疑《慈善法》猶如「民間團體廿三條」,社協主任何喜華擔心,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成員由政府委任,一旦團體反對政府政策,委員會可能以「接獲投訴」或「從事政治活動」為由作調查打壓。他指外國已將「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界定為慈善一部分,不明白為何法改會要剔出此點作諮詢。

社聯行政總裁方敏生說,爭取人權應否界定為慈善是方案的敏感點,「例如有機構既幫助兒童又爭取兒童權利,那是否屬慈善組織?這些細節業界都要仔細討論。」社聯今日將會晤多家機構代表聽取意見。

http://news.sina.com.hk/news/3/1/1/2358138/1.html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358677/1.html
http://news.sina.com.hk/news/32/1/1/2359469/1.html
《慈善組織》諮詢文件業已發表(2011年6月)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2011年6月16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應在香港為慈善組織引入範圍廣泛的規管機制,並且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以規管慈善組織。

諮詢文件指出,近年來社會上已廣泛討論加強監管慈善組織的需要,而設立規管慈善組織的機制,並提升其透明度,已成為公眾關注的重要課題。

香港目前仍未有全面的法律框架規管慈善組織。任何組織如獲稅務局認可為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即可獲豁免繳稅,但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組織”的法例條文不多,而稅務局亦不負責為慈善組織進行註冊或監管慈善組織的行為。在現有機制之下,監管工作並不全面,而且很多慈善組織均無須遵守法例規定提交周年報告或帳目。

小組委員會相信,為香港的慈善組織設立有效的規管機制至為重要,既可建立公眾的信任和信心,亦可推動慈善組織的良好管治和管理。小組委員會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均認同需要確保慈善組織受到有效、公平和適度的規管,而又盡量讓活躍蓬勃的慈善界保持獨立自主。

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建議之一,是為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而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並且訂明此法定定義須包括多項特定的慈善宗旨類別。

另外一項主要建議,則是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規管機構。這個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各種不同的職能和權力以履行其職責,例如備存及管理慈善組織註冊紀錄冊、監察慈善組織履行其法律責任、審批籌款活動申請等各項權力。

小組委員會建議,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託人應肩負某些責任,例如申報任何利益衝突和個人利益,以及備存足以說明慈善組織所有交易的妥善帳目紀錄,而這些紀錄應保留最少七年。註冊慈善組織每年均須向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及財務報表,而該等報告及報表應可供公眾取覽。

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力,就慈善組織在涉及其慈善宗旨的事宜上被指稱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進行調查。如慈善組織沒有履行其在慈善法下的法律責任,慈善事務委員會亦有執行及補救權力,例如取消違規慈善組織的註冊。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的情況時,為了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慈善事務委員會應有權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以及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至於籌款活動的規管,小組委員會建議:

(1)  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為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核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並且監管此類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
 
(2)  為提供此項“一站式”的服務,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予現時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衞生署以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就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及涉及獎券的慈善籌款活動而行使的權力和執行的職責;及
 
(3) 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公眾有渠道可取得籌款活動的資料,並應負責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小組委員會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討論,並不一定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特別是“徵求意見”部分所列出的問題,提出看法、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2011年9月16日結束。

http://www.hkreform.gov.hk/tc/news/20110616.htm

報告書全文: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chariti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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