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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非禮,家常便飯

回復 #1 酒井明 的帖子

所以我向來想政治立法規管宗教團體操守
花開花落花無缺!

對付教徒三式: 不主動、 不抗拒、 不負責!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2 16:32 發表
認為性是有罪,我想是由於一直以來潛意識上受教會的錯誤灌輸所致,應該與性侵犯無太大關係的。當然,被性侵犯的受害者,總會覺得性是不潔,這心理大概在教內教外也有。

至於立法管制,史兄認為現行法律沒有保障少男少女免受侵犯 ...


是有相關條例,  但我所說的管制是指管理教會事務, 防止他們將此等風化案收臧二十年才暴光 甚至不見天日
除了風化案, 其帳目, 收人方法, 活動性質, 我覺得都可以透過成立監管機構去監控
以確保信徒利益  
我們不信, 但也沒理由讓相信的人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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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2 20:28 發表

教會都算係社團,政府都應該有監管。政府很難只針對教會立例。

但是教會很容易就成為慈善團體,那就對其他團體造成不公平了。


那有什麼不公平, 只要是立例, 就當然連其他宗教一拼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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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3 00:14 發表

問題是:有關法例是否只針對宗教團體,那其他的功能團體呢?

假如說所有團體都監管,那在現行法例下有何不足之處?


宗教團體似乎和一般功能團體似有大不同阿

特別是其性質 如果宗教團體以"生意"形式經營  就更應該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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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3 10:22 發表
我則認為首先應廢左佢自動成為慈善團體既超能力,咁就將佢降格成普通團體啦。


但教會本身真係非牟利團體wor  你點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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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3 12:10 發表

據我所知,任何團體均可聲稱為「非牟利團體」,這是沒有法律約束的。

而慈善團體,則受政府稅務優惠、捐款可減稅等。

要符合成為慈善團體,是有資格審查。而宗教團體就是其中合資格的團體。

我想指出的是,宗教團體不應自 ...


團體是什麼性質, 如何介定不重要,
重要的是某部份有共同特質的團 會不斷做出傷害團體成員的事才是重點
如果說現行法例已經cover 了這批受害人, 這明顯表示法本身有漏洞 或保護力度不夠
不然不會有風化案被埋二十年才被揭的事情

[ 本帖最後由 Step.King 於 2007-7-13 13: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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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羅公子 於 2007-7-13 22:52 發表
立法作用唔大, 因為好多人都以為教會多好人, 好多家長都好放心俾子女返教會, 認為唔會學壞, D受害人又唔主動舉報, 有咩法例都冇用

要令多D人認識教會的金中, D人先會識防範, 但呢樣野好難 ...


有立法  就自然會迫教會提升透明度  到時可以打個電話一查個登記編號  就知道哂間教會做過d咩
d人用唔用係另一回事  但有左呢個基制  教會中人做衰野都會投鼠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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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羅公子 於 2007-7-16 12:57 發表



立法,登記編號根本唔可行, 牧師同D教友傾下偈食下飯, 冇可能次次 要登記. 大眾唔知教會金中, 繼續以為教會好好, 立法對增加透明度根本冇用.



反而老抽講既"免除教會成為慈善團體的特權,減其米路,才為上策。"會有 ...


你真係認為, d牧師冇錢就唔會咸濕女教友???
我所說的基制不是要教會次次登記自己行蹤  而是要有一個監察機構收集教會的犯事記錄
待新入教的朋友可以一查就知道教會的底世  咁就可以令到入教的人有所警惕  

當然  亦有可以被教會遮蔽醜聞而令事件不暴光  
不過呢d野就要靠羅公子你多多出力去發挖出來公諸於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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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7 00:36 發表

教會錢少左,宣傳力就自然被削弱。

你我都知道,其實基督教這個思想是很劣質的,很多其他宗教、思想、哲學、心靈雞湯等等,都比基督教思想好得多。分別只是它們缺少如此強力的宣傳機器而已。

少左D創世電視、恩雨之聲、出t ...


但其實教會的慈善團體的籌款  也有明文規定要用於相關的福利服務上面
教會本身應該是不能以籌募經營經費為名去賣旗同寫proposal bit 政府既錢
但抽水你所說自動成為慈善團體  這超能力的確是存在   但會否因為去其超能力, 就可以抑制神職人員的行為操守?
"超能力"屬於制度,  神職人員的行為屬於人性, 以透過限制制度來限制人性, 你會否有點一廂情願?
倒不如設立監察機構直接監控神職人員的操守, 至少避免有神職人員犯完風化案後可以繼續宗教事工情況發生, 甚至必要時可以釘埋佢牌, 總好過慢慢吊佢鹽水唔上唔落。   

慈善團體只是增加了他們的政治籌碼同埋公信力 但教會的財政來源應該是來自信徒的捐獻同十一, 就算你唔比佢成為慈善團體, 佢一樣有很大的財力去做很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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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7-17 10:12 發表
設立監察機構又何嘗不是「以透過限制制度來限制人性」?我反而覺得只針對「教會」(或宗教團體)這個行業來立法監管,帶有歧視性及難以執行。而事實上,我認為現行法例亦已足夠對犯案牧師有所懲罰。

教會的財政主要來源是來自 ...


沒有監察制度 又點迫神職人員註冊? 沒有註冊制度又點會有大條道理丁走d 攪過女教友既牧師同神父 唔比佢地再傳教?
只要規管到教會, 同神職人員要有發牌制度  再犯風化案就可以令佢地身敗名裂

你斷佢米路 極其量都係勒緊褲頭 佢死唔去架 而且教會本來就財源寬廣
你唔比佢籌款 佢米走去賣多d雙氧水law  你立法監管左之後  佢可能連聖餐都要過先衛生幫過關
先law到正牌開檔

[ 本帖最後由 Step.King 於 2007-7-17 10: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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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2 抽刀斷水 的帖子

我的原意是要有一個監察及公眾諮詢基制
讓一眾將入教的人可以知道邊d教會  有風化記錄  邊d有財政不清
這樣就算阻不了他們入教  大家也可以有所警戒

只要有個女仔入教時  佢阿媽會叫佢去xxx局check 間教會可唔靠, 入面d牧師有冇犯罪記錄
咁就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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