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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一軛論的批判

前言
哥林多後書 6 : 14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排外思想)

一軛論批判

如果說基督教是一個愛的宗教,那倒不如說基督教是一個排他性極強自我封閉的團體組織,基督教所謂的愛是建基於條件式的,凡不信仰基督教的人,即使其道德完美無缺也要受永火之刑,窮凶極惡者如葉繼歡,一旦信主即擁有了天國的入場券,基督教這種精神是其“一元論二分法”精神的徹底體現。所以歷史上教會可以把他們眼中的異端送上火刑架活活燒死,在現今文明世界以及人文精神抬頭的社會下,這種情況當然不會再發生,但根據基督教的精神,我們仍可以像羅素這樣說:「若他們今日還是像昔日一樣的獨斷,他們仍會覺得有理由去把異教徒燒死在柴堆上。」

根據這種精神,基督徒總喜歡把不信基督教的人視為魔鬼,基督徒所謂的愛是想方設法令人信教,否則不信的人絕不是他們的弟兄姊妹,基督教所謂的博愛精神原是小圈子小人道德,難怪表現在男女感情上教會多主張“信與不信原不相配”的戀愛婚姻觀。

一軛論者的自私
堅決主張一軛論的基督徒,某部份都是極端狂熱的宗教份子,他/她們不惜和自己本來的情人分手以達到其宗教需要(這不必驚訝,因為宗教精神可犧牲家人,性命而在所不惜),當這些人以身作則地履行了一軛論後,便會義無反顧地宣揚一軛論,在這些基督徒心中,除了狂熱的宗教信仰外,已經喪失了人類的正常情感,更厚顏無恥地不斷散文一軛論,害人不淺,人性醜陋的一面,於此可見。

何謂“愛”?
基督教經常標榜“愛”,我們作為非基督徒從來看不到基督教有什麼愛的成份在內,人間最真摯的感情原本是“愛”,然而教會充滿勾心鬥角比比皆是。男女互相傾慕而發生了戀愛走在一起,也居然要受到教會的宗教勢力份子來批判或給予“advice”,真愛原本是不應有任何附帶條件的,若然在愛之上加上任何條件,都會令真愛變質,基督教視男女總愛關係如商品交易一般(信與不信才能相配,狀似封建禮教的門當戶對),“愛”之一詞給基督教大大污染了。

愛是接納對方一切缺點,包容對方,而不是把對方塑造成符合自己的標準才接納對方(正如某一些基督徒要求自己的情侶信了耶穌才肯結婚),這才可稱得上是愛對方,否則,這不是愛而是自私了,愛表示可以為對方而死,而絕非基督教那種條件式的“愛”。

而且基督教的“愛”的背後往往充滿私心,正如保羅在歌林多前書13章節也說「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 可見基督徒的愛不是無私的愛,而是求個人利益。

一軛論衍生的問題
教會的男女比例通常是男少女多,教會的姊妹難免有機會在社會上工作接觸到男性從而發展感情,這本是人之常理,然而教會對此現象總是看不過眼,深恐其教友被教外人仕拉走,縱使沒有公開阻止,教會還是不斷告誡教徒不要和不信的人拍拖,甚至出版大小書籍提倡一軛論,或者不斷在言語上告誡教徒,對已拍拖的,教會的傳道人可能會在言語上施以壓力,為求拆散他人感情關係而後快。

為了解決教會男女婚姻的問題,甚至有傳道人當起了媒人,為教會的男男女女教徒穿針引線,教會儼然成為了婚姻介紹所,風氣所及,難免有某些基督徒返教會為了“尋覓女友”。

嘗試想想,如若基督徒堅持一軛論,信與不信真的不能共負一軛,那麼信徒結婚前是否一定要確保對方日後不會離教?如若和對方結婚後對方離教而去那該怎麼辦?堅持一軛論,但男女信徒的人口比例又不平均,莫非真的要獨身不成?獨身恩賜是人為抑或神意?以上問題教會可以解決嗎?

教會不旦極力阻止信與不信的結合,甚至對信與不信的結合持歧視態度,正如教堂行禮普遍不接受信與不信進行婚禮,而在教會事奉的信徒一旦與非信徒結合,某些教會甚至不容許有不信配偶的教徒擔任較高職位,這明顯是一種歧視,而且係弟兄姊妹間的歧視,矛頭指向擁有不信伴侶的信徒,教會這種歧視式的態度表現出是一種狹隘的自私心。

轉自: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92102594&other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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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教徒三式: 不主動、 不抗拒、 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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