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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招推廣] 韓國1名牧師在教會門口設置棄嬰收容箱引爭議

2011-09-01 現代快報
據國外媒體報道,隨著韓國青少年的性早熟及性觀念的開放,未成年就懷孕生孩子的“少女媽媽”人數猛增,而“少女媽媽的棄嬰現象”已經成為嚴峻的社會問題。為解決此問題,韓國一名牧師在教會門口設置了“棄嬰收容箱”,引起輿論的激烈討論。

一年半收到棄嬰26個

位于首爾冠岳區的某教會牧師李鐘落,在教會門口的圍牆上設置了一個長60厘米、寬70厘米、深45厘米的“棄嬰收容箱”。在棄嬰收容箱旁邊還貼上“請把嬰兒放在收容箱里”的字樣。箱子里邊鋪了厚厚的毛毯,還有燈光照明。如果有人把孩子放進收容箱里,30秒鐘內鈴聲會響起,有人就會出來把嬰兒抱回教會。

李鐘落說:“2009年12月設置棄嬰收容箱以來,我們總共收容了26名嬰兒。因為我在收容箱里寫道,‘請留下嬰兒的出生年月日’,所以棄嬰的母親一般都會留一封信給我們。我們發現,丟棄嬰兒的人大部分是少女媽媽,被遺棄的嬰兒過半數以上是殘障兒。”一位母親把一位腦部有病的孩子放進了棄嬰箱,還附了張紙條,“孩子有病,很抱歉,我養不起他。”

給棄嬰提供一個“家”

李鐘落牧師說:“韓國的棄嬰現象越來越嚴重。非常遺憾的是,這些棄嬰的生存率非常低。過去有些媽媽偶爾也會把嬰兒丟在我的教會門口,我看到這樣的孩子後,一直為了棄嬰問題而苦惱。3年前從報紙上看到,捷克人設置‘棄嬰箱’的新聞後,就模仿捷克人制作了棄嬰收容箱。”

最開始,李想出這個主意只是准備臨時照顧棄嬰的,“如果政府能照顧好這些孩子,棄嬰箱就沒理由存在。”不過,隨著接收嬰兒的增多,漸漸變成長期的了。李自己也有一個有缺陷的孩子,這也是他專心投入照顧和撫養這些孩子的原因。現在在他非官方的孤兒院里,收養了21個殘疾孩子。運作經費來自政府福利以及私人的捐助。

被指縱容棄嬰  政府要求拆除

由于這是韓國有史以來首次出現“棄嬰收容箱”,李牧師此舉引發爭議。韓國保健福利部表示,丟棄嬰兒是犯罪行為,棄嬰箱是鼓勵人們來丟嬰兒,必須要拆除。對此,李鐘落反駁說:“目前政府每月給25歲以下的單身媽媽只有15萬韓元(約合892元人民幣)的補助金。拿15萬怎麼養孩子?政府反對設置棄嬰收容箱之前,應該提供相應的補助來幫助她們撫養孩子。”

棄嬰“常規化”  在多國引爭議

2007年開始設立棄嬰箱的日本,“到底是拯救生命的善舉還是助長遺棄的幫凶”的爭論至今仍未中斷。

捷克從2005年開始在婦幼醫院的外牆配備這種裝置。

2007年,德國各個城市發起宣傳活動,大力推廣“棄嬰箱”的使用,但遭到了當地慈善機構以及神職人員的嚴厲批判,稱這種舉動會大力鼓勵母親們的棄嬰行為。

http://news.sina.com.hk/news/12/1/1/2423477/1.html
回復 8# beebeechan

要等您指點聖教會負責MONITOR教友生仔嘅DEPARTMENT係正式叫咩嘛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9/2 23:00 編輯
回復  beebeechan

幾張相做唔到STAT嘅,或者收養啫。提供多尐聖教會負責MONITOR教友生仔嘅DEPARTMENT官方 ...
沙文 發表於 2011/9/2 22:55


唔好咁多「或者」, 我比較著重理據。
用「或者」, 「如果」, 只是反影出你知識不足唶
九翕省回
回復 6# beebeechan

幾張相做唔到STAT嘅,或者收養啫。提供多尐聖教會負責MONITOR教友生仔嘅DEPARTMENT官方數字以作比較啦。係呢,足下子女若干呀?可以參考下嗎?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9/2 22:45 編輯
棄嬰多數係公教嫡裔。
抗議教的防禦措施較完善,不似公教多意外
沙文 發表於 2011/9/2 22:11


那為甚麼一家廿幾口的大家庭多是抗議教的?







兩個夠哂數, 三個斷擔挑.....其實是有點騙人!
棄嬰多數係公教嫡裔。
抗議教的防禦措施較完善,不似公教多意外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9/2 22:22 編輯
香港好像流行放在保良局門外(以前)。現在好像直接告知政府(社署)無力撫養就OK了。 ...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1/9/2 13:17


說得好。
那香港的保良局, 有助長父母拋棄子女嗎?
香港好像流行放在保良局門外(以前)。現在好像直接告知政府(社署)無力撫養就OK了。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9/2 12:07 編輯

棄嬰收容箱又有沒有正面的果效呢?
把嬰孩棄置在橫街暗巷, 給流浪狗咬死, 冷死, 餓死, 給放入大垃圾箱內當垃圾送到堆填區活埋, 不為人知便是好?

大前提應是嬰孩的生命得到保障。
不應因為是嚴重智障, 殘障便給剝奪了存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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