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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料] 女教友受性侵犯 牧師阻報警

公開信控訴縱容「教會之狼」
女教友受性侵犯 牧師阻報警


【本報訊】一名女教友隨已婚基督徒男上司,到台灣參加基督教活動期間遭對方強姦,她回港後向男上司所屬教會求助,牧師竟勸受害人不要報警,又要她與男上司當面對質,令她再次受辱;事件拖延數月後,牧師最後只叫她相信上帝的審判。受害人撰寫公開信,控訴牧師為隱瞞性醜聞,縱容「教會之狼」逍遙法外。記者:麥志榮、袁慧妍

基督教網上刊物《時代論壇》刊登了女受害人 K小姐的長篇控訴信。據了解, K與上司 X先生在同一公司工作,但分屬不同教會,而 X同時是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的成員,去年兩人一起到台灣參加商人團契的大會。
K在公開信中指出,在回港前一天, X在旅館強姦了她,事後她向台灣警方報案,但 X已經離境回港; K回港後被 X解僱,她向 X所屬教會求助,牧師卻要她與 X當面對質, X反指她事發時根本沒有掙扎,她受辱失控痛哭。牧師又勸她不要報警,將事件交由教會處理。
據了解, K亦曾向自己所屬教會求助,但其教會同樣勸她不可報警; K在信中指出,自己情緒處崩潰邊緣,想過自殺,心理醫生證實她患了創傷後遺症和輕度抑鬱。 K曾想在港報警揭發 X,但牧師再阻止她,並指法律只是一套腐敗的制度,事件亦會嚴重影響教會和整個基督教的聲譽。
牧師籲相信上帝審判

K表示,事件拖延幾個月,牧師最後承認他也沒有辦法,要她相信上帝的審判;她轉向社工求助及報警,但警方指事隔太久及在境外發生而無法受理,而她向平機會申訴亦無用。
最令 K不忿的是, X仍不斷以為人禱告等藉口約會女教友,她決定忍痛道出難堪經歷,讓各姊妹警惕教會中「披着羊皮的狼」。 K指出,對牧師有意拖延及隱瞞事件,深感憤慨和失望,教會有責任「行公義、好憐憫」,否則只會讓犯案者繼續犯錯,令受害人數增多。
教會之狼被逐出團契

香港國際全備福音商人團契總監陳世強回覆查詢時表示,已譴責 X及對他紀律處分,逐出團契;但據他所知,兩人是在商人團契大會結束後自行留在台灣旅遊,然後才發生強姦事件,而事件似乎更複雜,涉及金錢糾紛, X亦在港自行報警。團契的成員來自不同教會,他不便評論其他教會的處理手法。
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胡志偉批評,部份教會在處理性侵犯的事件時,都沒有按信仰的指示去處理,反而受中國人「家醜不出外傳」的心理影響;刑事案件應交由警方處理,不應關起門自行解決。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王秀容表示,性暴力屬刑事罪行,受害人有權決定是否報警;而警方比起任何宗教團體,更具調查這類案件的專業能力。
公道何在「唔去台灣唔使坐監」

港人 K小姐在台灣被 X先生強姦,可憐卻有寃無路訴。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由於強姦案在境外發生,如無法即時拘捕 X先生, K小姐回港後只可循民事途徑控告強姦者「人身傷害」,追討金錢賠償,「唔好期望有好多錢,但法庭可以還你一個公道」。
港台之間無引渡協議

湯家驊表示,香港及台灣之間並無互相引渡協議,台灣無權要求 X先生到當地助查受審;即使台灣當局判處 X先生有刑責,「佢只要唔去台灣就唔使坐監」。
已回港的 K小姐,現在只能透過民事訴訟,控告 X先生「人身傷害」,湯家驊表示:「民事法庭會要求兩個當事人上庭對證,如果告得入,就會係金錢賠償,金額冇上限;如果只係精神上或名譽上嘅損失,賠償金額未必會好多。」
湯並表示,有關「人身傷害」的訴訟,追索期為三年。
至於教會領袖以各種理由勸阻 K小姐報警,湯家驊指勸阻報警行為並無牴觸法律,但倘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教會領袖繼續阻止 K小姐興訟,則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甚至被控藐視法庭。《蘋果》記者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527/1637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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