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教者之家's Archiver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00:06

【版規總則】

【版規總則】

1.【版規總則】為本討論區([url=http://exchristian.hk/forum]http://exchristian.hk/forum[/url])(以下簡稱本網)之總版規,適用並強制用於各子版論壇
2. 所有參予討論人士包括遊客、會員、版主、超級版主、管理員均須遵守【版規總則】

A. 管理委員會
1.本網由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及運作 (下稱委員會)
2.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網主及版主、超級版主,所有在任版主、管理員均為委員會之當然成員
3.網主為管理委員會之當然主席
4.委員身份隨版主職務賦予,停止任職版主即終止委員身份

B.投票權
1.每名委員有一票投票權
2.主席有兩票投票權
3.投票議决事項除特別聲明外,為50%半數票以上通過

C.版主
1.任命:可以自荐或提名方式成為版主候選人
2.會員須至少由會籍註冊日起計兩個月才可成為版主候選人
3.成為版主候選人有七天咨詢期,期間如有20%反對票則喪失出任資格,同一候選人在同一版的提名、自荐須於一個月後,但其他子版不在此限
4.罷免:罷免議决中,被罷免對象版主無投票權。罷免版主議决須75%票數通過
5.版主任命或罷免之會議過程無須公開及內容保密
6.版主辭職可隨時通知委員會
7.版主休假可通知委員會安排人手暫代。如子版之版主超過一人,其他版主為代理職務之當然人員。
8.每子版設1-3名版主,版主職務為終身制,直至自動辭職或由委員會解除其職務為止
9.版主權力為根據【版規總則】管理其所負責子版區內之留言,包括移文、刪文,就其個人判斷將某些主題置頂


D.網主
1.本網設終身制網主一人
2.現任網主抽刀斷水有權委派任何人成為下任網主
3.網主權力為:a.根據【版規總則】監管本網所有版主之職務執行
                             b.系統維護、版本改動
                             c.Discuz!或論壇應用軟體管理員之所有權力而不違背【版規總則】者

E.子版論壇
1.開設、取消及變動:由管理委員會議决
2.子版版規由管理委員會擬定,內容不可與【版規總則】有所矛盾

F. 移文及刪文
1.本網以言論自由為運作原則,除非留言觸犯下列2-6項,否則概不刪文或移文
2.粗口、廣告(包括無實質內容的網址介紹)、色情會被移至閒聊、資源回收箱。
3.毫無內容的灌水式文章及回覆,包括純表情、炸版、純標點或無內容的單句回覆、涉嫌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侵犯私隱、具滋擾性與回覆上文無關的宣傳品及連結的內文會被刪除,有關賬戶亦可被禁止發言。
4.人身攻擊、引起罵戰之留言移往資源回收箱
5.離題文章移往適當版區,如有損壞本網之名譽的文章即行刪去
6.除以假設性質述及之外,鼓吹、引起、意圖引起或進行不法行為之留言會被刪除。
7. 文責自負,轉貼的版權責任全部由轉貼者負責。
8.移文由該版版主決定及執行,刪文由該版版主與另一名委員議決執行
9.被刪文或移文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由管理委員會審議;原先决定刪文或移文之委員無權投票,委員會之決定為終審裁決。
10.移文及刪文並不一定須在帖內留下通告及說明原因。

G.強制執行
有個別人仕違反上述規定者,委員會可授權任何一位委員強制執行適當措施,使版務運作符合【版規總則】。

H.釋法權
委員會有【版規總則】釋法權。

I.修改權
委員會有【版規總則】修改、增刪權。

[i]版本歷史[/i]
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內容
1.00   2008-07-17   初次建立,正式生效
1.01   2009-01-02   F2, F3: 炸版的內文會被刪除
1.02   2009-01-06   1) 名稱修改:自由討論→閒聊;發洩及廣告區, 發泄區→資源回收箱
              2) 增加處理可刪除與上文無關的宣傳品及連結
---------------------------------------------------------------------------------------------------------------------------------------------
[color=blue][color=black][size=4]有樣野係細佬諗唔到的:假如網主突然暴斃,又冇遺囑吩咐邊個繼任,咁由邊個繼位呢?世襲嗎?網主又好似未有子嗣?
咁本網如何繼續運作呢?[/size]


[/color][/color]

dye 發表於 2007/10/12 00:21

我做慣細所以特別關心小人物,請勿介意。

版友在成為版主前好像全無幾會參與。

不過整體上簡潔明白,我第一個支持。

不過我又不是版主,說也是白說了。:淒涼: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00:23

回復 2# 的帖子

我提名您做愛情區版主好唔好?

dye 發表於 2007/10/12 00:32

我的情路只有失戀,我怕一人未能勝任。

不過埶頭埶尾,找找資料,客觀分析,清清粗口我是很樂意的。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00:34

回復 4# 的帖子

咁就啱啦,正好我欠失戀經驗嘛

dye 發表於 2007/10/12 00:38

那我等那七天咨詢期,看看大家認不認為我能勝任。

—————
(請不要給我面子。是覺得我不行的就直投反對票好了。)

龍井樹 發表於 2007/10/12 09:24

1. C3的 20%是如何計算的?
2. 版主的權力未有列明
3. 本網的運作費用由誰去付?網主?還是不管網主是誰一直由抽水支付?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09:43

回復 7# 的帖子

1.(版主人數+2(網主))=總票數
2.C9.版主權力為根據【版規總則】管理其所負責子版區內之留言,包括移文、刪文,就其個人判斷將某些主題置頂
3.要由網主答,不過我諗都唔駛答。版規根本無權規定要邊個出錢,係自願性質嘅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09:47

[quote]原帖由 [i]dye[/i] 於 2007-10-11 08:38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33&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那我等那七天咨詢期,看看大家認不認為我能勝任。

—————
(請不要給我面子。是覺得我不行的就直投反對票好了。) [/quote]新例未實施,您做住先啦。有反對的話我才將您暫時除名,再循新例提名

龍井樹 發表於 2007/10/12 09:54

回復 8# 的帖子

1. 投棄權票或不投票的是否計算在內?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0:02

回復 10# 的帖子

我個人認為任命版主的投票不可投棄權票而不投票作投贊成票論,否則人人棄權就無從决定。

Step.King 發表於 2007/10/12 10:26

[quote]原帖由 [i]沙文[/i] 於 2007-10-12 00:06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24&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3.成為版主候選人有七天咨詢期,期間如有20%反對票則喪失出任資格,同一候選人在同一版的提名、自荐須於一個月後,但其他子版不在此限

... [/quote]

有漏洞
其實依家連抽水在內得5個版主
如果20% 反對則無效  即是說只要有一人反對便不能成功任命
咁只要其中一個版主不停反對, 佢就會不停擁有呢個生殺大權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0:28

回復 12# 的帖子

抽水有兩票

另:加一條「同一人不可單獨任職超過X個子版版主,兼任則不在此限」好唔好?

Step.King 發表於 2007/10/12 10:34

[quote]原帖由 [i]沙文[/i] 於 2007-10-12 10:28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46&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抽水有兩票

另:加一條「同一人不可單獨任職超過X個子版版主,兼任則不在此限」好唔好? [/quote]

唔明,但依家人手唔夠 你將就下啦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0:38

回復 14# 的帖子

乜鬼唔明啫,叉叉叉移文去發泄區都要媽您!

4票版主+2票網主=6票

6 x 20% = 1.2票=1票不能定生死

Step.King 發表於 2007/10/12 10:43

[quote]原帖由 [i]沙文[/i] 於 2007-10-12 10:38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52&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乜鬼唔明啫,叉叉叉移文去發泄區都要媽您!

4票版主+2票網主=6票

6 x 20% = 1.2票=1票不能定生死 [/quote]

即是抽水可以定生死嘛...
我開頭以為一人一票  大家都會有機會 依家抽水有機會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0:46

回復 16# 的帖子

在人手少之時俾多喲機會網主決定他信任之人加入委員會。如有認為不妥,歡迎提出,可修改為25%或以上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2 11:01

回復 1# 的帖子

網主須負責網聚一切費用←反對

1.【版規總則】為本網之總版規,適用並強制用於各子版論壇←要定義好甚麼是「本網」。現時離教者之家有討論區([url]http://exchristian.hk/forum[/url])、網站([url]http://exchristian.hk/home[/url])及離教百科([url]http://exchristian.hk/wiki[/url]),將來亦不排除會添加新元素。

2. 所有參予討論人士包括會員、版主、超級版主、管理員均須遵守【版規總則】←現時討論區可以不註冊地留言(=遊客),請列明遊客是否要遵守。

呢D野要仔細睇,睇住咁多先。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2 11:10

回復 1# 的帖子

F. 離題文章呢?侵犯別人私隱呢(包括張貼別人照片等、陰損揭人往事後加鹽加醋等惡劣行為)?

另外,之前有舊版友煩擾於搬網事件,文章一概刪之,未知新總版規可有具體處理辦法?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1:19

回復 19#18# 的帖子

amended, please review.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2 11:31

A2: 建議增加「管理員」←好似你依家咁做左管理員,並不代表做埋網主。

F10: 可引致屢犯者不斷重複出文或只改少許又出,咁刪文通告亦都變相被利用成為炸版工具。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1:35

回復 21# 的帖子

如果F10,禁止登入都得啦。係喎,要不要加「屢次滋擾禁止登入」?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2 11:39

[quote]原帖由 [i]沙文[/i] 於 2007-10-12 11:35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70&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如果F10,禁止登入都得啦。係喎,要不要加「屢次滋擾禁止登入」? [/quote]
禁左,佢又用遊客身分玩;你再禁IP,佢又轉IP同你再玩。

如果根據上文,刪文手續繁複,有機會被攻擊者以快打慢,到時成版都係垃圾。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1:40

回復 23# 的帖子

咁「移文刪文可以不留通知」啦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2 11:58

我立定遺囑,如果我死時仍是網主的話,將網主之位傳於不信仔仔。

沙文唔該你好好教仔,唔好等佢誤墮景教。

其他條款等我頭暈完先睇。

龍井樹 發表於 2007/10/12 12:07

不如要發言先註冊啦,每次有爭拗都有 d遊客A遊客B入黎 put下火,都唔知佢咩用心。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2:19

回復 25# 的帖子

[b]領法旨[/b]

[size=4][color=Purple]沙家真傳反基劍
不信生來愛參禪[/color][/size]

龍井樹 發表於 2007/10/12 12:27

回復 25# 的帖子

不信仔仔邊個黎?沙兄唔好成日只顧反基好唔好,唔係個個離教都要反基架。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2 12:30

[quote]原帖由 [i]龍井樹[/i] 於 2007-10-12 12:07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77&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不如要發言先註冊啦,每次有爭拗都有 d遊客A遊客B入黎 put下火,都唔知佢咩用心。 [/quote]
如此會影響自由度及人流,可能導致這裡變成死場一個。

用心嘛?咪put 火囉,惟恐天下不亂,從中找到樂趣或利益。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2 12:44

回復 28# 的帖子

好。有須要的時候我詐帝唔反基都得嘅

Step.King 發表於 2007/10/12 15:28

[quote]原帖由 [i]沙文[/i] 於 2007-10-12 12:44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83&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好。有須要的時候我詐帝唔反基都得嘅 [/quote]

老大你有"需要"時, 你連乍帝信埋都得悿啦~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4 23:59

C2.會員須至少由會籍註冊日起計三個月才可成為版主候選人←三個月可能時間太長,建議改成一個月。
C8.每子版設1-2名版主,版主職務為終身制,直至自動辭職或由委員會解除其職務為止←有需要限制每子版的版主數目嗎?

另外,三屋新聞組的總版規中有一條:
請勿損壞本新聞組之名譽

建議加入這條款:如有損壞本網之名譽的文章即行刪去。

[quote]原帖由 [i]龍井樹[/i] 於 2007-10-12 12:27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79&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不信仔仔邊個黎?沙兄唔好成日只顧反基好唔好,唔係個個離教都要反基架。 [/quote]
不信仔仔是沙文兒子。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5 03:31

[quote]原帖由 [i]抽刀斷水[/i] 於 2007-10-14 07:59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38&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C8.每子版設1-2名版主,版主職務為終身制,直至自動辭職或由委員會解除其職務為止←有需要限制每子版的版主數目嗎?[/quote]因為見system settings的版主數目也是至多兩個,有人想做第3個版主,技術上亦做不到

龍井樹 發表於 2007/10/15 10:19

回復 32# 的帖子

三個月幾好丫, 最怕黎左個無間度做埋版主就麻煩.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5 11:43

[quote]原帖由 [i]沙文[/i] 於 2007-10-15 03:31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55&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因為見system settings的版主數目也是至多兩個,有人想做第3個版主,技術上亦做不到 [/quote]
唔係喎,見附件。

[quote]原帖由 [i]龍井樹[/i] 於 2007-10-15 10:19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69&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三個月幾好丫, 最怕黎左個無間度做埋版主就麻煩. [/quote]
互聯網既時間好似過得好快,其實呢個新討論區運作左只係約十個月而已。

龍井樹 發表於 2007/10/15 13:39

回復 35# 的帖子

可能我個鐘壞左, 你搞離家都好似冇耐之前既事咁.

沙文 發表於 2007/10/15 14:32

咁都唔會話可以有無限數量版主嘛,最多3個好嗎?
注冊時间綜合兩位意見中間落墨,兩個月好嗎?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7/10/15 18:46

[quote]原帖由 [i]沙文[/i] 於 2007-10-15 14:32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786&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咁都唔會話可以有無限數量版主嘛,最多3個好嗎?
注冊時间綜合兩位意見中間落墨,兩個月好嗎? [/quote]
非常好。:樂奔:

dye 發表於 2007/11/2 09:51

白皮書是否通過了?

訪客得得b 發表於 2007/11/2 20:31

[quote]原帖由 [i]龍井樹[/i] 於 2007-10-12 09:24 發表 [url=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539&ptid=1137][img]http://www.exchristian.hk/foru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1. C3的 20%是如何計算的?
2. 版主的權力未有列明
3. 本網的運作費用由誰去付?網主?還是不管網主是誰一直由抽水支付? [/quote]

如果真的很清楚地列明版主的權力,我相信還要“淚”積多一段時間才有可能辦到。

運作費可通過會員捐助而來,問題應該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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