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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禮儀之爭(天主教)

本帖最後由 greenboy0825 於 2012/12/10 15:56 編輯

中國禮儀之爭,指17世紀至18世紀西方天主教傳教士就中國傳統禮儀是否背違天主教義的爭議。狹義而言,這是指康熙與傳教士就儒家學說崇拜引發的爭論,天主教教宗克勉十一世當時認為中國儒家的祭孔及祖先崇拜違反天主教教義,支持道明會,打壓耶穌會,結果引發清朝朝廷反制,嚴厲限制傳教士活動。直到1939年,羅馬教廷才撤消禁止中國教徒祭祖的禁令。

[傳教背景]
1582年,耶穌會義大利籍傳教士羅明堅及利瑪竇抵達廣東肇慶,為近代天主教入華揭開序幕。

1644年清兵入關時,天主教入華已62年,德意志籍傳教士湯若望協助編制曆法,獲清廷信任,天主教得以迅速發展。

1664年,耶穌會住院共38所,耶穌會士來華人數累計82人,全國的教堂已經有156座,全國天主教徒達245000人之多。

1665年,楊光先發表《辟繆論》,批評湯若望曆法不準,當時顧命大臣鰲拜不滿外國人參議朝政,於是支持楊光先,把湯若望收押獄中,天主教在華發展直挫,史稱「曆獄」。

往後,康熙帝執政,禁錮鰲拜,重新起用外國人。南懷仁利用西方發明貢獻清朝,建立天主教士的聲望,又與利類思和安文思共同上奏,為湯若望平反。1669年(康熙八年)9月5日,康熙頒旨:「惡人楊光先捏詞天主教係邪教,已經議復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惡亂之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康熙初年,成為傳教士在中國的蜜月期。

1689年,清朝與俄羅斯帝國準備劃訂疆界,商議尼布楚條約,精於拉丁文的傳教士負責代表中方與俄國人溝通,這條條約最終以拉丁文簽訂。南懷仁等亦協助清廷鑄造火炮,平定三藩之亂。他們準確預測日食,使皇帝可以為相關祭奠做好準備;一些耶穌會傳教士則成為宮廷畫家。

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康熙下達一道容教令,標誌著傳教士的勢力攀上高峰:
「查得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曆法,用兵之際,力造軍器、火炮,差往俄羅斯,誠心效力,克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並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走。西洋人並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

[爭論序幕]
禮儀之爭的序幕,背後是一場天主教「華化」的爭論。

1601年,義大利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抵達燕京,一度自喻為「西僧」,但他旋即發現中國文化由儒家士大夫掌握。他相信要中國人接受天主教,必須從士大夫階層著手,他於是改稱為「西儒」,研習儒家文明,穿起士大夫服飾,向中國人介紹記憶術、地圖、天文等西方技術,以此表明他們並非文化低落的「西夷」。

利瑪竇容許中國教徒繼續祭天、祭祖、祭孔的舊俗,利瑪竇主張中國人所謂的「天」和「上帝」本質上與天主教所說的「唯一真神」沒有分別,故祭天並無問題。而祭祀祖先與孔子,這些只屬緬懷先人與敬仰哲人的儀式,與信仰也沒有甚麼干涉;只要不摻入祈求、崇拜等迷信成分,本質上並沒有違反天主教教義。利瑪竇的傳教策略和方式,一直為之後到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所遵從,是為「利瑪竇規矩」

1610年,利瑪竇去世,死前指定義大利人龍華民接任教會中職務,龍華民成為引發「禮儀之爭」的第一人。他於1597年(明萬曆二十五年)進入中國,先在韶州傳教,1609年入北京,對利瑪竇的思想和傳教方法有不同看法,但利瑪竇死後才提出。當他接任中國耶穌會總會長後,主張廢除「天」、「上帝」、「天主」等詞,一律採用譯音,並指「天」是指蒼蒼之天,而「上帝」並不是代表造物主,主張應將「天主」依拉丁文音譯為「陡斯」;也有人主張只許用「天主」,而不能用「天」與「上帝」之稱。

耶穌會教士雖然對兩派主張意見分歧,但為避免紛爭鬧大,耶穌會決定焚毀五十多篇反對利瑪竇的作品,統一該會立場。這次糾紛只成為會內事務,但到了1628年,在華傳教士在江蘇嘉定舉行會議,討論敬祖及Deus的譯名問題。與會者意見很不一致,最終認為敬孔祭祖問題應沿用「利瑪竇規矩」;對於譯名,則主張採用龍華民一派的音譯。

直至道明會進入這場紛爭,禮儀之爭才正式升級。道明會在華傳教事業,起步較耶穌會略遲。當耶穌會教士在中國朝廷及士大夫階層享有聲望時,1631年1月2日或3日,道明會的高奇神甫才從菲律賓抵達中國福建北部的福安,正式開始對華傳教,接任的黎玉范神父向教廷報告,指責耶穌會寬容中國信徒祭祖、敬孔,終引起羅馬介入。

當時耶穌會受葡萄牙國王保護,基地是葡萄牙佔據的澳門,道明會受西班牙國王保護,基地是西班牙佔據菲律賓馬尼拉。而葡西兩國在海上對抗,關係緊張。

[政治風波]
羅馬早期反覆立場
早期的禮儀之爭仍是基督教徒的學術問題,並未演化成國家之間的政治議題,但隨著各在華天主教會的競爭加劇,修會各自尋求羅馬教廷的支持,爭論才演化成政治事件。事件中,羅馬教廷的態度經歷多次轉變。

1643年,道明會傳教士黎玉范返回歐洲,向羅馬教廷傳信部控告耶穌會士,提出十七問,概略如下:

一、中國信徒是否應與其他天主教徒同例,每年舉行認罪及聖餐一次?
二、教士對婦女行洗禮時,可否不用口津及鹽,以及免除過量之塗油?
三、中國信徒如放債時,是否允許其徵收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如系以放債為生,在其皈信天主之後,是否讓其繼續經營此種營業?
四、是否允許中國信徒向社會祭神典禮捐獻財物?
五、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政府舉行之祭典?
六、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孔典禮及喪葬祭拜之儀?
七、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拜祖先牌位之典禮及舉行其他祀祖儀式?
八、在對中國人舉行洗禮之先,應否告其天主教之教義絕對禁止敬拜偶像及舉行其他祭典?
九、中國信徒尊敬孔子,可否用「聖」字?
十、中國信徒在其會堂中所懸匾額,對於皇帝應否用「萬歲」字樣?
十一、對於中國非信教徒,可否舉行彌撒典禮?」

1645年9月12日,羅馬教廷經教宗英諾森十世批准,發布通諭禁止天主教徒參加祭祖祀孔,但到了1651年,耶穌會教士衛匡國到羅馬向教宗申辯,1656年教宗亞歷山大七世決定準許耶穌會士照他們的理解參加祭孔等活動,只要不妨礙教徒的根本信仰。這兩道矛盾的命令反映教廷對這一爭論仍未有結論。

在華教士分裂
1667年,因「曆獄」而被羈押在廣州的包括耶穌會、道明會、方濟會會士共23人召開了一場長達四十天的會議,討論在華傳教的方針,最後通過的決議之一,是遵守1656年教宗的裁定。其中道明會士閔明我[4](Domingo Fernández Navarrete)始終持不同意見,在獲釋後立即返歐,並於1676年在馬德里出版《中國歷史、政治、倫理和宗教概觀》(Tratados históricos, políticos, éticos y religiosos de la monarchia de China)一書上冊,三年後出版下冊,抨擊在華耶穌會士的傳教方式,羅馬的耶穌會總會於是緊急將該書寄至中國,並要求各地的會士傳閱並提供駁斥的論據。羅馬教廷經過討論,決定不更改1656年的命令。

1687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派遣耶穌會士洪若翰、李明、張誠、白晉、劉應以「國王數學家」的名義赴華,在經歷與葡萄牙籍傳教士的鬥爭後,耶穌會在華法國傳教區終於成立,首任會長為張誠。該會成員大多贊成所謂「利瑪竇規矩」。只有劉應持反對意見。

1693年(康熙三十二年)3月26日,巴黎外方傳教會的顏璫主教打破各方妥協,在他所管轄的福建代牧區內,發布了禁止中國教徒實行中國禮儀的禁令,自此爭議迅速擴大,由純宗教學術問題,逐漸演變成為清王朝和羅馬教廷之間的國家政治之爭。羅馬教廷在1701年(康熙四十年)和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先後派鐸羅(Charles-Thomas Maillard De Tournon)和嘉樂(Carlo Ambrogio Mezzabarba)兩位特使來華,期間也發布了一系列的禁教令。鐸羅等使華以失敗而告終。

教宗極終禁令
雖然之後的歐洲輿論認為儒教是一種哲學而非宗教——因為它不符合西方宗教的標準,但教宗堅持儒家的祭典與天主教教義衝突。

1704年11月20日,教宗克勉十一世(Pope Clement XI, 1700年-1721年在位)發出禁約,規定:

一、西洋地方稱呼天地萬物之主用「斗斯」(Deus [God]) 二字,此二字在中國用不成話,所以在中國之西洋人,併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已經日久。從今以後,總不許用「天」字,亦不許用「上帝」字眼,只稱呼天地萬物之主。如「敬天」二字之匾,若未懸掛,即不必懸掛,若已曾懸掛在天主堂內,即當取下,不許懸掛。
二、春秋二季,祭孔子並祭祖宗之大禮,凡入教之人,不許作主祭、助祭之事,連入教之人,並不許在此處站立,因為此與異端相同。
三、凡入天主教之官員或進士、舉人、生員等,於每月初一日、十五日,不許入孔子廟行禮。或有新上任之官,並新得進士,新得舉人生員者,亦俱不許入孔廟行禮。
四、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入祠堂行一切之禮。
五、凡入天主教之人,或在家裡,或在墳上,或逢弔喪之事,俱不許行禮。或本教與別教之人,若相會時,亦不許行此禮。因為還是異端之事。凡入天主教之人,或說我並不曾行異端之事,我不過要報本的意思,我不求福,亦不求免禍,雖有如此說話者亦不可。
六、凡遇別教之人行此禮之時,入天主教之人,若要講究,恐生是非,只好在旁邊站立,還使得。
七、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因有「靈位神主」等字眼,又指牌位上有靈魂。要立牌位,只許寫亡人名字。再者,牌位作法,若無異端之事,如此留在家裏可也,但牌位旁邊應寫天主教孝敬父母之道理。
以上我雖如此定奪,中國餘外還有別樣之理,毫無異端,或與異端亦毫不相似者,如齊家治國之道,俱可遵行。今有可行與不可行之禮,俱有教王之使臣定奪。有與天主教不相反者,許行,相反者,拒決斷不許行。」

公元1715年,教宗克勉十一世又頒布「自登基之日」(Ex Illa Die)[6]的通諭,重申必須絕對遵守1704年的禁令,否則將受破門的處罰。所有傳教士必須宣誓服從。

清朝的反制
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羅馬教廷派特使鐸羅來華,1707年鐸羅在江寧(今南京市)發布禁令,康熙帝令將鐸羅押往澳門交葡萄牙人看管。康熙還嚴斥:「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規矩,斷不准在中國住,必逐回去。」1710年,鐸羅死於澳門監獄中,康熙為澄清中國禮儀之爭,派遣法國天主教傳教士艾若瑟出使羅馬教廷,樊守義隨行。兩人到達羅馬後,將康熙帝關於鐸羅來華及中國禮節問題和西洋教務問題的旨意,詳細向教宗呈述。教宗不願艾若瑟返回中國,至1718年,羅馬教宗收到康熙皇帝硃筆文書才放行。

康熙六十年(1721年)康熙閱取羅馬教廷特使嘉樂所帶來的「自登基之日」禁約後說:
「覽此條約,只可說得西洋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洋等人無一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條約,竟與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彼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欽此。」

耶穌會士為此頗為擔憂。因此在嘉樂宣布教宗諭旨時,附加了八條變通的辦法:

一、准許教友家中供奉祖宗牌位;牌位上只許寫先考、先妣姓名,兩旁加註天主教孝敬父母的道理。
二、准許中國對於亡人的禮節;但是這些禮節應屬非宗教性質的社會禮節。
三、准許非宗教性質的敬孔典禮。孔子牌位若不書寫"靈位"等字,也可供奉,且准上香致敬。
四、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叩頭。
五、准許在喪禮中焚香點燭,但應當聲明不從流俗迷信。
六、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供陳果蔬,但應當聲明只行社會禮節,不從流俗迷信。
七、准許新年和其他節日在改正的牌位前叩頭。
八、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焚香點燭,在墓前供陳果蔬。」

但這並沒有使康熙皇帝改變主意,傳旨曰:「中國道理無窮,文義深奧,非爾等西洋人所可妄論。」
1721年3月,嘉樂離華返歐。1733年,北京的兩位主教向教徒宣布「嘉樂八條」及1715年教宗通諭,令其遵守。1735年,教宗克勉十二世(Pope Clement XII, 1730年-1740年在位)認為「嘉樂八條」與教義不合,宣布廢除。

教宗本篤十四世於是在1742年頒布「自從上主聖意」(Ex quo singulari),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本篤十四通諭宣布之後,「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何國何會,悉遵教宗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聖教之至一至聖,亦愈彰明較著焉。」

之後雍正帝再次下令禁教。而乾隆時期,傳教士雖在宮中受到很高禮遇,但仍不能在華展開傳教。嘉慶、道光兩朝繼續執行禁教政策,天主教在中國只能採取地下發展的形式。

[爭議結束]
1932年,日本耶穌會所辦的上智大學部分學生參拜靖國神社不行禮,即所謂「上智大學事件」,引起了當時的日本軍部的強烈反彈。時任廣島主教 Johannes Ross(1875年-1969年)為解決這一問題,遂展開對教史的研究試圖找出有利的案例和證據。結果發現1258年時教廷曾頒發一件通諭,允許教徒可以參加非基督教的儀式,由於此諭先於中國禮儀之爭,因此對重視傳統的羅馬教會而言,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在幾經討論之後,羅馬教廷發布通告,允許日本教徒在神社中低頭行禮,因為此舉「除了表示他們對祖國的熱愛,對天皇的忠誠外,別無他意」。

該事件為日後解決中國禮儀之爭埋下了伏筆。1934年,溥儀在日本關東軍的扶植之下登基為滿洲國皇帝,將祭孔定為強制的文化政策。梵蒂岡不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反對,承認滿洲國政權,因此再度面臨兩個多世紀以前的禮儀問題。由於滿洲國政府在回復吉林主教高德惠的訊問時,答覆曰:「尊孔儀式的唯一目的,就是彰顯對孔子的崇敬之情,絕對不帶宗教的特質。」再加上有先前日本神社事件的前例,教宗庇護十一世於1935年發布命令,要求滿洲國教區主教應謹慎確認祭孔無宗教特質,而神職人員在行過反對中國禮儀的宣誓之後,還應等待主教們的指導,以避免疑惑和爭執。

1939年,教宗庇護十二世(Pope Pius XII,1939年-1958年在位)頒布「眾所皆知」(Plane compertum est)通諭:
「允許教徒參加祭孔儀式;可以在教會學校中放置孔子之肖像或牌位,並容許鞠躬致敬;如果教徒必須出席帶有迷信色彩的公共儀式時,必須抱持消極的態度;在死者或其遺像、牌位之前鞠躬,是被允許且是適當的。」

但教廷並不承認先前相關的通諭是錯誤的,而是認為過去宗教性的祭祖、祭孔觀念,歷經數百年後已變成了世俗性活動,故可以被酌情允許。此一宣言對亞洲儒家文化圈內的天主教徒亦是一種解放,如越南的天主教會也在1964年針對祭拜祖先、民族英雄和戰爭亡魂等事,獲得教宗的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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