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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制度歷史

(節錄律政司司長致辭)

香港回歸前法律的起源


  1997年7月1 日前,香港沒有成文憲法,也沒有成文憲法適用於香港。英國統治香港期間,英格蘭的普通法和部分英國成文法規適用於香港。不過,當局認為有關婚姻和繼承權的英國法律不適用於香港人,所以保留了這方面的中國習慣法。因此,香港回歸前的法律源自:(1)本地立法機關公布的法例和附屬法例;(2)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樞密院頒令和法令;(3)適用於香港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及(4)剩餘的中國習慣法。由此可見,香港回歸前的法律有不同起源,而即使清朝已經滅亡,但當時的妾侍制度和其他過時的法律與習俗繼續在香港沿用大約60年,直至1971年10月7日為止。

不公平的中國法律與習俗

  根據中國習慣法,已婚女人只擁有有限產權,無權繼承家族財產。她們經濟上和社會上都要依賴丈夫。中國舊式婚姻屬多配偶制。不過,女人一生只可以有一名配偶,而男人則可以有一名正妻(即妻子)和多名妾侍或妾,數目視他的經濟能力而定。離婚法律對女人特別苛刻。丈夫可以藉妻子不服從公公婆婆、沒有生育兒子、淫蕩、嫉妒、患有惡疾、多言或偷竊七種理由的其中之一,把她休掉。他只需要在家人面前作出聲明,即可休妻。女人卻沒有對等的終止婚姻權利。不過,如果有充分理由,夫婦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離婚,然後由裁判官作出決定。舉例來說,如果妻子被公公強姦,她便可以要求離婚。此外,夫婦也可以在雙方同意下離婚。不過,他們通常都是在雙方父母強迫下才同意離婚的。中國的詩詞戲曲便往往採用夫婦被迫離婚的悲劇為題材。法院不會就中國舊式婚姻判處補救,因為有關的司法管轄權只限於一夫一妻制婚姻。

婚姻法改革

  在五十年代初期,一個委員會(Strickland Committee)研究中國習慣法應該如何繼續適用於香港。委員會的建議差不多要經過20年才能實施,最後透過廣泛的法律改革終於成為法例。新例於1971年10月7日生效,廢除了納妾制,在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賦予婦女平等的遺產繼承權,只實行一種婚姻制度,即註冊婚姻制度。不過,依法在該日之前被納為妾者的身分和權益保留不變。

  1972年,當局大幅修訂《婚姻訴訟條例》,夫婦首次獲准不必因對方的錯失而離婚。雙方不能融洽相處雖然不能作為離婚的原因,但是適當時期分居足以證明婚姻已經破裂,無法挽回。修訂條例,目的是解決徒有虛名的婚姻面對的困難,使夫婦雙方能夠解決子女和財政方面的問題,但大家無必要中傷責難對方。條例在1972年後作出多項修訂,包括:使按中國習俗締結婚姻的雙方可提出離婚、縮短作為離婚原因的分居期、夫婦可一同申請離婚等。1994年《新界土地(豁免)條例》頒布後,中國習慣法中最後一條不平等的規例也被廢除,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賦予鄉郊村落婦女繼承舊批地段的權利,與村內男丁看齊。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103/01/0301250.htm
同性婚姻

終審法院就梁鎮罡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2019) 22 HKCFAR 127一案作出判決後,就《税務條例》(《條例》)而言,同性婚姻會被視為有效婚姻。

背景

《條例》第2(1)條訂明「婚姻」的定義為:

(a)        香港法律承認的任何婚姻;或
(b)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

同一條文亦界定「配偶」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及「妻子」分別是指已婚男士及已婚婦女。

根據上述定義,「婚姻」以往被解釋為男性與女性所締結的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中的各方並不能擁有「配偶」。故此,就《條例》而言,同性婚姻不被視為有效婚姻。

終審法院就差别待遇的判決

在梁鎮罡一案中,上訴人於2014年在新西蘭締結同性婚姻,該類婚姻在當地獲法律承認。婚後,上訴人申訴他被剝奪了更新婚姻狀況的權利,他的配偶亦被剝奪了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規例》)獲得配偶醫療和牙科福利的權利。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則認為,由於上訴人的同性婚姻不屬於香港法律所指的婚姻,其同性婚姻伴侶並不屬於《規例》所指的配偶,因此,他的同性婚姻伴侶無權享有配偶福利(福利決定)。上訴人亦申訴他不能根據《條例》第10條選擇合併評税。税務局局長認為,上訴人與其同性伴侶的婚姻並不屬於《條例》所指的婚姻,因此,上訴人無權選擇與其同性婚姻伴侶合併評税(税務決定)。上訴人其後針對福利決定和税務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上訴人指有關決定是基於其性傾向而作出,對其構成不合法歧視。

關於税務決定,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均駁回上訴人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經進一步上訴,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終審法院認為保障香港一夫一妻異性婚姻制度是合法目的。然而,有關差別待遇(即異性婚姻的人士和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締結同性婚姻的人士在《條例》下所得到的不同待遇)與此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並非有理可據。

對《條例》的補救解釋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税務決定的上訴得直,認為應當對《條例》作出補救解釋,並下達了以下聲明:

(a)        「婚姻」一詞在《條例》第 2 條 (b)項下的釋義須理解為「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但如二人性別相同,而他們締結的婚姻純粹若非因二人性別相同便本應屬《税務條例》所指的婚姻,則就該婚姻而言,須視作他們有行為能力結婚」;及
(b)        為施行《條例》,提述為:

        (i) 「丈夫與妻子」須理解為「已婚人士與其配偶」;

        (ii) 「並非與丈夫分開居住的妻子」須理解為「並非與已婚人士分開居住的配偶」; 以及

        (iii) 「丈夫或妻子」須理解為「已婚人士或其配偶」。

故此,就《條例》而言,同性婚姻現被視為有效婚姻。任何已婚人士,不論其婚姻是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均有權與其配偶共同選擇合併評税或個人入息課税;並有權根據《條例》就其配偶申索免税額或税項扣除。

https://www.ird.gov.hk/chi/tax/samesex.htm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鬧一鬧, 「被歧視」變成了「享有特權」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22/6/15 21:42 編輯
同性婚姻

終審法院就梁鎮罡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2019) 22 HKCFAR 127一案作出判決後,就《税務條例》(《 ...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22/6/15 12:44

事件中, 好似是法庭(終審庭)在立法, 不是由立法會立法
也許, 在法律上, 終審庭是有權縯繹「已婚人仕」的定義。
事件中, 好似是法庭(終審庭)在立法, 不是由立法會立法
也許, 在法律上, 終審庭是有權縯繹「已婚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22/6/15 21:41



    普通法也會參考案例,所以你說法庭在立法,也無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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