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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聖經》中對律法的變動

新教徒(Protestant)否認《Torah》律法的永恒性。由於對《耶利米書》(Jeremiah)一句經文的錯譯,導致了「新約」這一錯誤概念。

《耶利米書》31章30節的希伯來文是: 「Henei yamim baim Neum Hashem VeCharati Brit Chadash」 他們翻譯成:「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①

「Brit」不等於「新約」(Testament)。在所有經文中(比如《創世紀》17:2、15:8、《出埃及記》24:8、《利未記》26:42、 《民數記》 25:12)「Brit」 意思都是 「約定」(covenant)。在西奈(Sinai)接受的《Torah》永不改變,永不廢棄,這是猶太教的基本原則。這一點在《Torah》中至少提到 了24次,經文是:「這是你們世世代代永恒的律法。」(《出埃及記》12:14, 12:17, 12:43, 27:21, 28:43,《利未記》3:17, 7:36, 10:9, 16:29, 16:31, 16:34, 17:7, 23:14, 23:21, 23:31, 23:41, 24:3, 《民數記》10:8, 15:15, 19:10, 19:21, 18:23, 35:29,《申命記》29:28 ②)

接受《Torah》神聖的起源卻否認其永恒性,這是相當荒謬的。猶太教是行動的宗教,它一直教導人通過對戒律的遵守表現心中的信仰。無視《Torah》的律法效力而僅將之視為道德書,會把它的作用減少一半以上。「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難道竟意味著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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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英文版和中文版《耶利米書》31:31

② 中譯文在《申命記》29:29:「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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