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9-20 23:13 發表
其實我一直想問....香港禁煙...其實包唔包括雪卡架??
其實我很久前就聽人提過含炭水化合物既食物經過高溫後也會放出致癌物
咁點解香港政府唔禁埋d人食飯... ...
大麻的異想世界
——大麻藥物史與藥物政策的政治經濟學分析
B86301108 法學四
賴穎臻
大麻是什麼 ?
*植物學名稱:Cannabis sativa L.大麻用途面面觀
在世界各地許多政策體系下,大麻被定位為非法藥品、甚至是毒品,因而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大麻的持有及使用皆遭到嚴厲的禁止,在很多地方更是至今仍堅持著這種毫無轉圜餘地的禁令(例如:台灣)。儘管如此,大麻的多元用途並不因反毒風潮下種種打壓與限制而失色。十八世紀的瑞典生物學家Carolus von Linnaeus為這種植物所取的學名Cannabis sativa中, sativa的意思正是『有用的』。大麻藥物史
大麻的醫療效用很早就為人類所發現。如前一段所述,早在西元前兩千餘年中國人的老祖宗就已經對大麻的療效有所認識。中醫藥典中所記載的火麻仁,事實上就是大麻的乾燥種子;火麻仁主要療效為潤燥、滑腸、通淋、活血,能夠治療腸燥便秘、痢疾、消渴以及月經失調等症狀。大麻種子並未含有迷幻成分THC,故火麻仁作為藥用材料的歷史似乎沒有受到什麼波折。即使已經經過數千年的歲月,今日的許多中藥處方箋上依舊使用著這一味藥材;甚至在香港的涼茶舖裡頭,火麻仁還被調製成一種頗為普遍的飲品。而大麻的其他部位,特別是花、葉,雖然也同樣有著作為藥用植物的歷史背景,而且可能在中國最初的外科手術上就有被用作手術麻醉劑的紀錄,晚近卻被定位為所謂『通往毒品世界的護照』、『進入毒品世界的門檻』而大受撻伐。大麻有礙健康?
大麻對於人體的影響,一直是反毒與反反毒兩造戰爭的重點所在,而事實上目前為止雙方似乎都還沒能提出夠份量、足以使人信服的科學證據。反毒的一方因為站穩了主流論述的位置,只需要沿襲舊說、不斷重申及強調大麻對人體的危害即可,而其所引述的論點究竟具有多少的可信度,似乎就不在論者關心的範圍之內了。而反反毒的一方則極可能受限於研究素材的不足、甚至不被允許作有關大麻的研究;在某些地區即使是為研究之用持有大麻,都還必須冒著犯法的風險,環境條件的不利使得研究的進行倍加困難。藥品 | 退化性 | 強迫性 | 耐藥力 | 依賴性 | 迷幻度 | | 藥品 | 退化性 | 強迫性 | 耐藥力 | 依賴性 | 迷幻度 |
尼古丁 | 3 | 4 | 2 | 1 | 5 | 尼古丁 | 3 | 4 | 4 | 1 | 6 | |
海洛因 | 2 | 2 | 1 | 2 | 2 | 海洛因 | 2 | 2 | 2 | 2 | 2 | |
古柯鹼 | 4 | 1 | 4 | 3 | 3 | 古柯鹼 | 1 | 1 | 1 | 3 | 3 | |
酒精 | 1 | 3 | 3 | 4 | 1 | 酒精 | 1 | 3 | 4 | 4 | 1 | |
咖啡因 | 5 | 5 | 5 | 5 | 6 | 咖啡因 | 4 | 5 | 3 | 5 | 5 | |
大麻 | 6 | 6 | 6 | 6 | 4 | 大麻 | 5 | 6 | 5 | 6 | 4 |
這兩位研究者根據各自的評鑑標準所作出來的藥物上癮性評估表,在大麻的部分其結果事實上是大同小異的。綜合來看,無論是禁斷症狀的嚴重程度、藥物使用的強迫性、使用劑量的遞增程度或戒除的難易度,大麻都比尼古丁和酒精更安全,對人體的影響甚至不比咖啡因來得大。與反毒宣導機關公式化的說辭相較,兩者根本是南轅北轍。明明是同樣一種植物,在定位上為何會產生那麼大的歧異呢?這就必須對大麻政策的政治經濟背景深入探討,才能找到答案了。 大麻的政策定位——何『毒』之有? 大麻在台灣雖然也身處違禁藥品之列,但要對台灣的毒品政策作歷史分析似乎有點困難,因為台灣基於一種特別尷尬的國際地位,包括毒品政策在內的許多政策走向都必須承受額外的國際壓力,所以經常只有繼受國際主流觀點的份,而欠缺真正經由國民公意創設法制的過程。因此,若想要對大麻政策進行追本溯源的剖析,針對台灣的文化母國〈特別是美國〉為之似乎較切合實際。各國反毒的標語或許有所不同,反毒的方法論卻相去不遠。簡而言之,就是利用污名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決策者片面選擇性地宣傳藥品知識,並強調吸食毒品者對其他國民將具有莫大的危險和威脅。只要大多數民眾對藥品的認知被引導到傾向於保障個人生命身體安全與財產權,政府即得以確保其行為的輿論正當性,而免於受到是否侵犯人民身體自主權的質疑。 在美國,這個污名化的過程主要是由白種人的帝國主義和種族歧視所開啟的。美國最早的反毒條例,內容針對的是中國移民所使用的鴉片。一九○○年前後,美國出現第一波華人移民潮,而清末開始被廣泛使用的鴉片亦隨之傳入新大陸。當時華人移民在美國多半是作為苦力及奴工,受到極度剝削的勞動條件與嚴重歧視的社會地位使得勞動者習於藉鴉片自我麻醉、抒解壓力,以逃避現實的殘酷無情。華人勞動者的任勞任怨使其在美國勞動市場上的競爭力及佔有率漸次提升,卻也使美國白人開始將自己的失業怪罪在這批黃種人的身上,種族情緒亦隨著一九二九年的第一次世界經濟大恐慌而達到最高峰。由於在一般人的刻板印象中,吸食鴉片及因之而生的腐敗墮落是中國特有的風俗,故藉著鴉片使用的入罪化與污名化,華人身份被普遍等同於低等的犯罪者,美國政府因而得以轉移白人在工作機會上競爭失敗的恐慌。 類似的狀況也發生在稍晚的古柯鹼的非法化過程中,只是連結的對象換成了非裔美人。當時的新聞媒體大肆渲染黑人使用古柯鹼造成的暴力犯罪事件,但事實上吸食古柯鹼、黑人與犯罪這三者間必然的連結關係一直都沒有得到任何科學證據的支持和證實;甚且白人社會中普遍瀰漫的被害妄想還在那個年代引發不少將黑人處以私刑的相關案例。 接著大麻也被列入這張毒品名單當中,而此舉所企圖壓制的則主要是來自墨西哥的移民。在美國政府對大麻的指控當中,使人墮落與製造犯罪再次成為非法化的理由,但這些究竟是事實真相或又是另一個白人中心的想像與假設,在反反毒論述出現之後同樣備受質疑。自一九三七年起,大麻在美國成為非法藥品,所有大麻的進口、流通都被課以高額的稅金,且沒有執照的大麻買賣可被判刑十年到四十年不等。美國政府一方面以此為手段對經濟大恐慌時期越過邊境來美國尋找工作的墨西哥人施壓,另方面也藉著誇大大麻對社會的毒害,為禁酒令解除後工作量減少了很多的警察擴充『業績』,以避免輿論對警察組織過份膨脹的批判。 由美國毒品政策訂定的歷史,可以看出白人中心主義是這些政策背後一脈相承的基礎。而在聯合國成立之後,習於以世界警察自居的美國自然免不了會用自己的一套標準來操控及影響國際視聽,美國的毒品政策也堂而皇之地成為聯合國毒品對策的基調,其所根源的種族偏見也就這麼被隱藏、被遺忘了。但在一些藥物文化歷史比較悠久的第三世界國家,這樣的國際管制卻常與某些種族固有的文化傳統發生衝突而造成許多社會問題,使得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禁了再說的國際毒品政策有時根本形同文化殖民,只是一種霸權的複製而對不同的國情完全不加以考慮。 在法律的範疇裡,有別於海洛因、古柯鹼等害處較多的『硬性毒品』( hard drugs ),大麻及其製品被稱為『軟性毒品』 ( soft drugs )。七○年代開始逐漸發聲的許多大麻研究,也證實大麻對人體的傷害並不像硬性藥物那麼嚴重。在六○年代以降的反戰、嬉皮風潮中,大麻甚至成為一種象徵,大麻葉的圖形亦被用作為反戰標記之一。即便如此,以美國為首的強硬反毒派國家仍拒絕對大麻禁令鬆綁。相較之下,在歐洲地區由於歐盟的成立,有許多國家已經開始接受法蘭克福協定中毒品除罪化的基本概念。其中,堪稱為典範的荷蘭藥物政策,早在一九七四年即已開始放鬆對大麻的管制,並且將政策中心目標由齊頭式的禁止,修正為將包括個人風險及社會風險在內的用藥風險限縮到一定的範圍之內。較之於成就無毒社會的嘗試,荷蘭藥物政策的目標很明顯是更為周延而可行的。荷蘭警方避免對大麻使用者加諸壓迫性罰則,正是因為認識到嚴苛的禁令會將大麻使用者、特別是青少年驅趕到社會的邊緣地帶,反而增加了他們接觸更高等級毒品的可能,容易造成惡性循環並引發更高的社會風險。除了荷蘭之外,英國亦已開始毒品除罪化的工作;研究顯示,在減輕毒品所引發的醫療問題、社會成本及犯罪現象等諸多面向上,兩國皆已有相當的成效。 Just Say『 Know』 『藥即是毒,毒即是藥』,這句話用在大麻這種植物上的確是恰到好處。針對大麻而起的反反毒論辯,目的並不在於漂白或美化大麻具有毒性的事實,而是為了強調及提倡社會大眾對大麻藥物知識的正反兩面皆應享有平等的接收管道;並且在充分的考慮之下,以不侵害他人權益為限,個人應被允許擁有自我決定用藥與否的身體自主權。什麼東西該禁止或該開放,不應只交由決策者的意識型態來決定;只是莫名所以地跟隨國際潮流或因襲舊規,更會造就不合時宜、缺乏效率又增加社會成本的政策。以大麻藥物史與藥物政策的政治經濟學分析為起點,或許我們可以開始反省:只是一味地說『No』來代替『Know』,真的是保障社會不受毒品危害的不二法門嗎?參考資料: 《 POTS破週報》第136、137、138期 http://www.south.nsysu.edu.tw http://www.trustmed.com.tw http://www.nnb.gov.tw http://www.miaoli.gov.tw http://www.doh.gov.tw http://www.jlm.cuhk.edu.hk http://www.mpp.org http://www.mingpaonews.com http://www.diahome.org |
原帖由 訪客得得b 於 2007-9-22 16:47 發表
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被指涉及貪腐的官員,
只是正,副兩位總统和他們的部份家人而已。
在這樣廉潔的背景下,
你無理由懷疑環保署那些科學工作者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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