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面也經完全教導信心的 sufficiency (我唔該你查查字典 sufficiency 的意思)。
我管亞伯拉罕行過義、獻過兒子、上過天。聖經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parallel actions does not prove necessity, same as coorcurrance does not prove consequence.
我上公車付錢,而我念過經濟,那未必須念過經濟且付車資的人才能上車?
在我前面上公車的人有位子坐,那未我上車一定有位子坐?
連基本的necessity 和 sufficiency 的邏輯都分不清楚,亦不肯回答,還憑何要我用甚麼高深的邏輯去回答你?一直只需用就顯淺的邏輯,已回答了你的提問,你自己get不了還硬指人家撞邪?
信,就可算為義。(羅4:3)
信,就可算為義。
信,就可算為義。
聖經一直向你呼喊的,你聽不到?
退一步說,行為稱義,甚麼行為稱義?雅各書前面一直論各種「口裡憐憫」,是指憐憫的行為不知和各種聖禮有何干係?亞伯拉罕的行為,是獻上兒子,也是要殺死兒子,是甚麼好行為嗎?不,是表明有信心的行為,信「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希11:19);,以致天使說「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使23節也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你還看的不懂?);喇合的行為稱義?她作了甚麼?賣國。好行為?說謊。好行為?守律法?她相信了「耶和華已經把這地賜給你們」,並投靠神。她的行為顯明她的信心。行為作顯明信心之用,不一定是符合甚麼規條。更甚之,這些使他們稱義的行為,如何扯到七聖禮上?亞伯拉罕行足了七聖禮的甚麼含義嗎?行足了七聖禮嗎?喇合行過了甚麼聖禮嗎?希伯來書中的信心偉人們以撤、雅各、約瑟、摩西、基甸、巴拉、參孫、耶弗他、大衛、撒母耳,和眾先知行了那些禮儀呢?和耶穌同釘的強盜,有甚麼使他稱義的行為嗎?耶穌還親口對他說:「你今日在樂園裡了」(同我),還真是天下只此一人。
雅各書說的只是「出於信心的行為,可以向人顯明信心」,這些行為,更不須是甚麼聖禮,甚至不是洗禮,有甚麼人要傳說「你要有行為顯明你的信心,必須是****禮,否則你不能稱義」,這就是別的福音。Action from / because of faith is suffucienct to demonstrate faith to people, no where was it implied necessary for faith. 還是sufficiency 和 necessity 的刻意混淆。
聖經那裡跟你說被召的都是有信心的?被選的都是信心加上行為的?
Rom 10:21 至於以色列人,他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頂嘴的百姓。」
神整天都召以色列人,又召許多不同的人,到過佈道會的都被「呼召」過。
Rom 9:11 (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被選的根本非因行為。
你又再次曲解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