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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料] 周一嶽﹕平機會回覆明光社

【明報專訊】“編按:明光社今年7月31日發表公開信,題為〈要求平機會澄清立場〉(節錄見另文,全文見註一),要求平機會澄清3個問題,本文是平機會主席周一嶽的回應。”

致:明光社

敬啟者:

謝謝關注平等機會委員會對性傾向歧視議題的立場,現按貴社的3項查詢回覆如下:

1.對優先處理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立場

平機會支持政府盡早就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合法權益進行公眾諮詢,並認為適當的立法有助保障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社群的尊嚴和人權,這是平機會的正式立場。平機會關注性小眾的平等權利,但不等於不關注其他範疇的平等機會。

1.1 平機會2012年訪問了1504名公眾人士及341名平機會使用者,於2013年1月公布《平等機會意識公眾意見調查》結果。該調查發現在所有公眾人士中,60%受訪者認為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是平機會非常/頗重要的工作,這些調查結果支持我們必須正視本港的性傾向歧視問題。

1.2 平機會是一個捍衛人權的機構,作為主席,我有責任代表平機會為弱勢社群發聲。

1.3 儘管社會中只有約5%的人是性小眾,但當中有不少曾感受到性傾向歧視。不受影響的大多數人並不急於立法,但我們不能因為受影響的人士只佔少數,便忽略他們的平等權益。

1.4 平機會在仔細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後,於2013年6月通過為期3年的策略計劃,共有5個優先工作領域︰

(1)反歧視法例檢討;

(2)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免受歧視;

(3)少數族裔的教育與就業機會;

(4)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融合教育及其對就業機會的影響;及

(5)政府應以功能的角度處理殘疾人士的需要。

1.5 至於在性傾向/性別認同與年齡歧視之間,何者的問題更為急切,我們必須顧及本地案例的發展及國際社會的趨勢。今年5月,變性人W成功透過終審法院,爭取結婚的權利,其勝訴顯示了香港必須正式檢討及修訂相關的法律,使跨性別人士可按其性別認同而得享平等機會。這同時促使我們更加正視性小眾的平等權利。目前較少持份者向我們提出年齡歧視方面的具體例子,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3月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3次報告時,在《審議結論》中重申對香港未有具體法例禁止性傾向歧視表示關注,但未有提及年齡歧視的問題。

2. 對逆向歧視的立場

2.1 我們的基本價值觀是相當簡單的:每個人生而為人,應該有權利在公共及社區範疇(如教育、就業及獲取服務等)各方面得到平等對待,不應受到歧視、騷擾或中傷。這亦是我們贊成立法的原因。一個人在思想上同意或不同意某種性傾向,是個人的自由,但每個人均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旦在公共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傾向而作出歧視行為或言論,我們則認為須有法律保障被歧視者的個人權利。

2.2 建議中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是旨在保障任何人不會基於其性傾向而受到歧視,我們並不期望條例賦予性小眾較佳待遇,因為法律精神是促進平等機會,而非令性小眾比起其他人有更多好處,因此我們認為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會構成逆向歧視的情。

2.3 早前我們收到一些被形容為「逆向歧視」的個案,個案中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士,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他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言論及行為的自由應有底線,凡涉及煽動對某社群的仇恨,就已不為大多數社會人士接納,因為大多數人都希望社會能以多元、包容的態度互相接納。因此現行的反歧視條例中,「中傷」及「嚴重中傷」均屬違法行為。

2.4 建議中的反歧視法並沒有要求社會對同性戀者提供任何優惠,只是要求大眾平等對待任何性傾向的人。反之,如基於別人的性傾向而給予其較差待遇,甚至把他們拒諸門外,是直接歧視的行為。我們不應容忍任何人在公共範疇內因歧視行為及仇恨言論而受到損害,因此認為適當的立法保障屬刻不容緩。

3. 對家庭組成的立場

3.1 有關提出對同性婚姻問題的思考,是因為近年很多海外國家或其個別州份已把同性婚姻列作合法化,或承認以「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在全球政府均日益傾向立法保障性小眾權益的今天,我認為香港政府已不可能迴避此問題,社會大眾亦應對相關議題多作反思,以決定未來的方向如何。

3.2 我們並非強迫別人在思想上認同同性戀,但需要認識同性戀及接受他們的存在,及不可對他們有不平等的對待。我們相信,在香港這法治社會,透過諮詢及立法程序,能訂立一套符合大多數港人意願的法律或機制,保障每個人不因為無理據的原因而受到歧視行為的影響。

3.3 我們深知,立法不一定能即時改變人心。故此希望你們也從聯合國及平權組織的相關網頁了解到,在一個多元共融的社會,即使不同的人各持相反意見,但在不損害他人的權益下,仍應以和平的方式共存。隨時代演進,很多非傳統的家庭實實在在地存在於社會,性小眾也只是追求戀愛及性別認同的權利。而全球亦有不少擁護多元共融這普世價值的各個宗教團體,願意作為一個大家庭,接納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家庭成員,相信他們也有愛人及被愛的權利,同性戀者並沒有傷害任何人,他們有什麼罪?為何要把同性戀等同是涉及道德爭議?而支持平權就是扭曲社會整體價值?

我們也明白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更希望透過討論,促使大眾明白人人生而平等,同樣應享有尊嚴,更應互相尊重。平機會的職責除了要負責執行現有的4條反歧視條例,亦有責任促進平等機會,消除歧視。

祝好!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周一嶽謹上

註一:明光社原文: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4311

http://news.mingpao.com/20131003/faa1h.htm
【明報專訊】“編按:明光社今年7月31日發表公開信,題為〈要求平機會澄清立場〉(節錄見另文,全文見註一 ...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3/10/9 23:44


周一嶽此文令我挖目相看。
周一嶽身為基督徒,又是平機會主席,立場亦算撐同志:http://thehousenews.com/lgbtq/周一嶽-政府勿迴避性向歧視立法/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明報:周一嶽﹕平機會回覆明光社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1003/-6-30811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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