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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作品] 基督教對性與伴侶壓抑及管制

前言

一直以來,基督教都十分關注教內教外的道德,特別是關於性與愛侶的,尤其關注。本文旨在探討這種關注「道德」背後可能的動機。

基督教與性的歷史--隱修主義、禁慾主義、女巫

公元3世紀末的早期基督教,部分教徒為擺脫世俗纏累,潛心虔修,在家或出家守貞禁慾,沉思祈禱,追求「與基督合一」,興起了隱修主義。它最大的特徵是強調禁慾與聖潔是同義詞,認為禁慾是靈魂儘快淨潔,保持與上帝合一的最佳途徑。後來慢慢發展成集體隱修,建立了很多修道院,供修士及修女修行。修道院除了禁慾外,還漸漸形成苦修,把性慾引導至自虐,實行節食、禁食和自我鞭笞。

公元386年,教皇正式頒令,要求教士實行獨身制,已婚者不得擔任神職。

公元4-5世紀,對基督教神學有重大影響力的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認為性慾是由亞當犯罪所衍生,令具靈性的人落得了肉慾的心,不受意志指揮,有違道德。他確立了基督教禁慾主義的理論體系,以「性就是罪」為基本原則。

然而禁慾主義很多時都只是名義上,教士甚至教皇本身都紛紛「偷食」,肆無忌憚地結婚、通姦、嫖妓。11世紀起,教會內部掀起了克呂尼改革運動,反對教士結婚及買賣聖職。在克呂尼改革派領袖希爾德布蘭當選為教皇格利哥裡七世後(1073-1085在位)再次發佈訓令,嚴格禁止教士結婚,違反者剝奪聖職並處以不同懲罰。

到了中世紀,女性被認為是性誘惑的來源,並以「女巫」之名逼害婦女。1484年教皇英諾森八世正式下令審判制裁女巫,最高刑罰是火刑處死,於是幾十萬男女(其中主要是婦女)被打成巫師、魔術師、女巫而受到刑罰、虐待及殺害。

由12世紀起,教皇引進了教內娼妓制度,為基督徒及名義上禁慾的修士提供服務。直至16世紀初,著名的「色情教皇」亞歷山大六世(1492-1503在位),把教士嫖妓推至高峰。英國亨利八世時期(1491-1547),修道院出現了「男娼、男童、男色」,漸漸很多修士及修女亦淫亂起來,公然娶妻、納妾甚至未婚產子。禁慾主義一直延續到19世紀的「維多利亞時代」後漸漸式微。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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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香港教會對性的立場

1. 婚前性行為

現今婚前性行為已不是甚麼新鮮的事,社會觀念越趨開放及進步,許多人「奉子成婚」,也鮮有受傳統道德的歧視了。由於籌備婚禮需時,甚至有新娘腹大便便地結婚擺酒,親友一般都不會像數十年前投以鄙視的目光,而香港法例亦一直沒有規定禁止婚前性行為。

然而,教會一直反對婚前性行為,認為婚姻是神所賜的神聖盟約和祝福,婚前的性行為是神所不悅的罪。一般教會把婚前性行為與聖經中的「姦淫」、「淫亂」等劃上等號,因此禁止教徒、甚至非教徒作婚前性行為。事實上,這是蓄意混淆濫交、縱慾與婚前性行為的分別,嚴重扭曲及醜化婚前性行為。

聖經中唯一明文述及婚姻與性的關係,是「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 」《希伯來書13:4》然而,這句的真正意思,是指婚外的性關係,即對配偶不忠、通姦等行為,並非指未婚的性行為。

另外,《申命記22:13-21》述及假如丈夫發現妻子不是處女,就要用石頭將她打死。首先這律法只適用於女性,暗示容許男性有婚前性行為。再者,申命記中記載的律法,已被普遍教會認為不合時宜,現今教會一般以《約翰福音 8:7》代之:「……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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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ye 於 2007-11-2 14:16 發表
以聖經當時文化,婚前性行為只算ADULTERY 一種。

十誡中的一條大罪

丈夫發現自己剛入門的老婆不是處女,就搵石頭掟死佢。

強姦處女,假如被人發現,要磅水給對方老豆,仲要娶埋條女。

都唔係好大罪之嘛(男人黎講)。

原帖由 dye 於 2007-11-2 14:16 發表
"adulterer" 正正是指所有在婚姻以外有性行為的人。

對,但似乎並非指「未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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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幫忙,我唔熟聖經,如果有錯請大力斧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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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加申命記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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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慰

自慰是十分普遍的事,是正常發泄性慾的途徑。現今醫學界亦認為適量的自慰對身體無害,只須避免沉迷就可以了,最新研究甚至指出,男性經常自慰有助預防前列腺癌(註1),有益健康。對於青少年血氣方剛的男性,在暫時沒有經濟能力結婚及沒有性伴侶的時候,自慰尤其常見。

然而一般教會立場是不鼓勵教徒自慰的,除了錯誤地將自慰和縱慾、產生淫念等扯上關係外,往往更輔以過時的醫學觀點作為理據,說明自慰對身體有害。

新約聖經在說到「不可姦淫」時指出「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7-28》這句在教會中引申成不可自慰,因為在自慰時總會有性幻想對象,根據經文那是犯罪的行為,然而這就不能應用於虛擬的色情動漫及小說角色了。

男性假如長時間沒有射精,體內積累的精子會以夢遺的方式溢出,但聖經也說這是不潔的:「人若夢遺,他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全身。無論是衣服是皮子,被精所染,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利未記15:16-17》

筆者亦曾在網上搜尋及詢問過,究竟有無男性基督徒從未曾有過自慰行為,然而卻未有發現這類稀有動物,歸納結論是一位正常男性,實在無法做到一生中完全沒有自慰。

註1: 自慰可以防前列腺癌 http://baike.baidu.com/view/73522.htm#4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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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ye 於 2007-11-3 12:52 發表
現代教會不反對自慰也不少。

我想找找有關文獻,因我看到的都是反對自慰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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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文 於 2007-11-5 00:47 發表
您咁提起,又使我產生一項信仰上的疑問。

MAT 5:27-28至多只能引申至弟兄及lesbians 不准對婦女有性幻想。但係,在歷年的叙會中,沙文常被邀請參加合照,亦有個人照片存於眾姊妹的SD、CF記憶卡之中,她們自慰時望著沙文的照片 ...

係呀,又係歧視男性既經文黎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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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的帖子

dye 少,有無本港文獻呀?我寫的東西未有咁global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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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上都不算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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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性戀

教會認為同性戀是可以被「治療」,改變回復異性戀;而同性戀組織則認為同性戀不是病。

一直以來同性戀都被認為是一種精神病,直至1973年,美國心理協會、美國精神醫學會,將同性戀行為自疾病分類系統去除。1980年,美國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亦不再把同性戀列入精神病的行列了。

現在世界各地的同性戀者紛紛組織起來,爭取權利,香港亦有不少同性戀組織。香港立法局於1991年7月10日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隨後數年,立法會亦曾數次諮詢富爭議性的「性傾向反歧視法」,惟至今仍未通過有關法例。

聖經有多處提及同性戀,說是「親男色的」、「男和男行可恥的事」、「與男人苟合」,並且都和姦淫相提並論。除了引用聖經外,教會亦從多角度反對同性戀,包括容易有性病、心理問題、濫交、孌童等病態行為,並以大量醫學及心理報告、文章、見證等,說明反對同性戀的立場。現今大部分教會與同性戀組織不斷角力,鬥爭至白熱化階段。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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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避孕

羅馬天主教一直反對天主教徒使用避孕套,並且向教徒發出倫理指引,教徒只能利用自然避孕方法,例如安全期計算法。反對使用避孕套的原因,是由於教會認為支配生命的權力應是天主、不是人,為世上增添小生命是天主的創造工程,避孕就是僭越天主決定生命是否誕生的意願。另外,天主教認為人工避孕就是扼殺了生命的存在與誕生的權利,屬於殺人的一種,違反十誡中的「不可殺人」。

然而,避孕套的另一功能是阻止性病的傳播,尤其是至今還未有根治方法的世紀絕症愛滋病,因此香港政府及有關團體亦鼓勵市民多用安全套,提倡安全性行為。天主教則認為避孕套並非保證安全,阻止性病傳播的唯一有效方法是婚前禁慾及婚後不濫交。

在1930年之前,基督新教對避孕的立場都與天主教一樣。1930年8月15日,在英國聖公會各主教出席的世界大會蘭貝特會議上,投票通過了容許避孕的決議。同年12月31日,天主教教皇庇護十一世頒布通諭《論禁欲婚姻》,認為避孕是罪惡,反對採用任何人為的避孕方式。從此新教就避孕的立場便與天主教相異。現時,基督新教各教派一般都沒有反對教徒使用避孕套。

(未完待續)

好玩遊戲:http://www.aidsconcern.org.hk/chi/aids_comic_c/sta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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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1# 的帖子

天主教教理 卷三 在基督內的生活 第二部分 第二章 第五條 第五誡

週期的節制, 即建基於自我觀察和借助於不孕期的節育方法,是符合道德的客觀標準的。這些方法尊重夫婦的身體,鼓勵他們之間的恩愛,並有助於他們學習真正的自由。相反地,「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
由於人工避孕,那表達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語言,被另一種客觀上與之矛盾的語言取代,而後者不再表達完全互相的交付。這不但導致人正面地拒絕對生命的開放,而且歪曲夫妻之愛的內在真理,因為這愛要求整個人的奉獻。……人工避孕和應用安全期節育方法在人學和倫理上的區別,涵蓋對人和性的兩種看法,二者互不相容。
http://www.cathlinks.org/fm2258.htm

《天主教教理》又援引教宗保祿六世的話說︰

2369 教宗保祿六世說︰「保証了結合和傳生這兩個主要的目標,夫妻之愛便完全地發揮夫妻間真正的彼此相愛的意義 并且實踐他們被召做父母的崇高使命」。

夫妻之愛有結合和傳生的雙重意義,所以在不是人為而自然不致生育的情況中進行婚姻行為,并不違反倫理法則。周 期性節欲的生育計划方法就是依據這條原則而發明的。《天主教教理》援引教宗保祿六世的話這樣闡述說︰

2370 利用生育能力中本有的自然調期,只在不孕期中有夫婦行為的節育方法,是符合客觀的倫理准則的。這樣的方 法尊重夫婦的身體,促進他們之間的恩愛,有利於訓練他們達到真正的自由。 但是「在行夫婦性行為前,或在進行時,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都該視為本質上不道德的,「無論是以此行為為目的,或是手段,都不可以」。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解釋避孕與運用不其孕期的區別說︰

「避孕是客觀地不把自己完全奉獻給對方,積極地拒絕對生命的開放。它抹煞夫妻彼此完全給予的自然體現,是對夫妻之愛的真諦的一種曲解。運用不孕期不是這樣。歸根結蒂,它與避孕是基於兩種不同的人性論和倫理觀念的」。

最後,《天主教教理》又附加兩項聲明,一 項關於人生的末世意義,另一項關於政府人口增長和生育節制問題上的真正責任。

http://www.radiovatikan.org/cinesebig5/catechism/3vita/34coniug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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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1# 的帖子

#30 增加了1930年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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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香港教會對伴侶的管制

1. 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

對於教徒挑選伴侶,一些教會都會有若干指引。教會一般會引用聖經:「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哥林多後書 6:14》以此引申出,教徒與非教徒拍拖,由於宗教立場的不同,將沒有好結果。教會聲稱為了教徒著想,會不鼓勵、甚至反對信與不信的伴侶相愛。

教會的指引和教導,對教徒本身及教會的其他教友都造成壓力。一些不幸墮入一軛情網的教友,一旦被發現,就會反覆受到其他教友的熱心關懷和慰問,某些教徒會引經據典來規勸不幸教友斬斷情絲,有些甚至以自己的一軛失戀經歷來見證一軛論是真理。其他旁觀教友看到,都會感受到一軛的害處,而不敢越雷池半步。某些極端保守的教會,教徒拍拖甚至都需要經過教會高層甄選,經批核後才可以開始發展感情。

在現今教會男女比例極度失衡的情況下,堅持一軛論只會造成大量已屆適婚年齡而又嫁杏無期的女教徒。於是教會發明了「獨身恩賜」這名詞,謂這些女教徒是「嫁給主耶穌」,在耶穌的大愛內幸福非常,同時又特別注重男士教徒的培養及增長。某些教會則較為彈性,低調處理一些一軛戀愛中的教徒,讓他們靜靜發展。以上種種,都是教會意圖洗脫「現代姑婆屋」的形象。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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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姻

教會經常向教徒灌輸,要組織基督化家庭,即全家大小都是基督徒。伴侶不是基督徒,等於不能完整地成為基督化家庭,死後便不能全家人一起進天國。

基督新教的許多教會亦在會規明文規定,教友的配偶必須為基督徒,否則便不會給予婚禮協助、祝福等。而大部分舉行婚禮的教堂,都必須男女雙方皆是基督徒才可租用。但許多外國地方的教堂,對婚禮都沒有類似規定。

天主教則只須男女其中一方是教徒,就可以在天主教教堂行禮。

一般香港人都憧憬著穿上禮服、婚紗,步入教堂舉行婚禮的情景,這可能是來自電視、電影等的渲染。事實上,在教堂行禮,親友都必須先接受神父、牧師的一番傳教、講道,並要求一起祈禱、唱詩等,最後才會替準新人證婚。據筆者了解,很多人對此都感到反感,只是因為尊重一對準新人而默不作聲。

以前除了婚姻註冊署外,主持婚禮就被基督教的教堂壟斷。香港回歸後,除了婚姻登記處及教堂外,政府已陸續批准其他宗教地方作為合法婚禮場地,包括道教的嗇色園黃大仙祠、佛教的粉嶺觀宗寺、跑馬地印度廟、灣仔錫克廟。現時,政府更容許準新人自由選擇任何婚禮地點及時間,只須合法婚禮監禮人在場證婚,例如認可律師,婚姻便具法律效力。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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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與婚姻史、一夫一妻制

聖保羅(St. Paul)在《哥林多前書7:9》的「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輔以教會其他對婚姻的演譯,使婚姻成為教徒性關係的先決條件。奇怪的是,自古至今神聖的教會總在插手干預世俗的婚禮,婚禮亦成為教會重要聖事之一。

婚禮與禁慾主義是對立而矛盾的,然而兩者卻都在教會的掌控之中,婚後夫妻的結合被認為是生育的過程,而非性慾的處理。教會不但擁有婚姻家庭的立法權,而且操縱婚姻家庭的司法權,結婚必須嚴格遵守教會法上的有關規定,並凌駕在世俗法律之上。

在公元前1世紀,羅馬帝國確立了一夫一妻制的「神聖婚姻」,但當時仍允許自由離婚和納妾。公元5世紀,在羅馬帝國,基督教統治婚姻,幾乎所有的婚禮都必須有神職人員的祝福,結婚成為教堂中的聖禮,名義上亦禁止了離婚。16世紀中期,在意大利特蘭特召開的羅馬天主教大主教會議上,一夫一妻制正式實行,並推及至全歐洲。

一夫一妻制,據稱是源自於聖經《創世紀》中上帝只創造一個女人給一個男人,然而聖經中並無律法或明文規定只准一夫一妻,而且在舊約中很多人物都是一夫多妻的,然而當中亦沒有明顯的譴責態度,摩西律法中亦容許有二妻(見申命記 21:15)。

中世紀的歐洲,貴族、領主的婚姻用途是當時主要擴展領土及統治地位的方式,其中很大因素都是政治考慮,而平民的婚姻則出於經濟考慮。很多領主都控制自己子女的婚姻,並基於利益而安排子女的配偶對象。然而,教會對婚姻進行規範,逐漸地婚姻的合法操縱權在教皇手中,領主的婚姻也是由教皇控制。在利益關係下,教會因而積聚了大量財富及權力。

1930年12月,中國的民國政府受基督教的影響,通過《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把中國傳統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改成一夫一妻。政權易手後,1950年中共以破除「封建主義婚姻」為由,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主張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香港在前英國殖民地時代,一直保持沿用《大清律例》,以「三書六禮」形式締結婚姻。直至1971年10月7日,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大清律例》,正式被香港成文法的《婚姻改革條例》取代,結束《大清律例》的歷史使命,香港男人再也不能納妾和休妻了。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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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7# 沙文 的帖子

我都有看過這個問題,究竟中國以前是一夫多妻仰或一夫一妻多妾,在網絡間亦眾說紛云。有人舉了「三妻四妾」的例子,說三個妻子分別是一髮妻和二平妻。

http://baike.baidu.com/view/1586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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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ye 於 2008-2-25 10:29 發表
"香港男人再也不能納妾和休妻了。"

Maybe not 休妻, but Hkers do have a way to divorce I think?

離婚與休妻,定義上好像不同。據我所知,休妻是妻子犯上七出之條,離婚則不是,而且離婚亦可由女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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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文 於 2008-2-25 10:44 發表
「三妻4妾」是一個拿不出歷史證據的說法。
「平妻」是曾有但並不普遍的說法,名義上「平」但實則有大小: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9%B3%E5%A6%BB

「平妻」的確不普遍,看來是某些貴族為了面面俱圓而巧立名目。

http://baike.baidu.com/view/1426163.html

因此,把#36改成「一夫一妻多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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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就「性罪」的對策

自古至今,教會都十分堅持和注重性壓抑及伴侶管制,不斷在教內對教徒作出訓示,並且在教外對俗世顯示其道德典範。然而,在教徒及世人不斷面對「性的試探」的情況下,教會採用甚麼策略去面對呢?

一些傳統教會學校,會有男、女分校的情況,目的估計是為了減少學生的性幻想與相關行為,專心學習,亦可使學校行政管理免除很多麻煩。在一些天主教的修院,也有男女分開修行。奇怪的是,一直以來教會的崇拜或彌撒,都總是男女混合進行的,只是在保守的年代要求女性戴帽或面紗,及要求女性在會中閉口不言而已。但是,筆者卻未有聽聞過有教會把男女信徒分開不同地點進行崇拜或彌撒。

「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約壹3:7)然而在神聖的教會,往往卻是面對性誘惑的場所。時至今天,教會不斷加強男女聯誼的中介人角色,舉辦多種活動讓男女教友一起參加。據筆者了解,教徒參與教會活動的動力,許多都是為了結識異性,爭取與心儀對象見面的機會。

面對異性的誘惑,對於血氣方剛的年青男女,很容易會動情。然而教會又不斷灌輸「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5:28)因此往往對自己的思想作出壓抑,內疚感不斷加強,並期望利用懺悔、祈禱、事奉等作出贖罪行為。一般男女教友就在教會的悉心安排下,形成了誘惑、壓抑、內疚、贖罪的惡性循環,不知不覺地強烈依賴著教會,教會就可利用這點,形成龐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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