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華人廟宇條例》的意見(初稿)
本人對於《華人廟宇條例》中,就“華人廟宇”(Chinese temple) 所包括的所有廟、寺、庵、觀及道院,認為涵蓋只基於若干種族(華人)之宗教信仰的場所而作出的規範,有欠公平,亦與2009年生效的《種族歧視條例》的精神相違背,當中「該歧視者基於該另一人的種族,而給予該另一人差於該歧視者給予或會給予其他人的待遇」(602章4條),指出我們不應以種族(華人)所信奉宗教信仰的場所(廟、寺、庵、觀及道院)而受《華人廟宇條例》所規管,而作為非華人的宗教場所(教會、教堂、清真寺、印度廟、錫克廟等)卻無須受此條例規管。
本人建議《華人廟宇條例》須增加規管非華人宗教場所(包括教會、教堂、清真寺、印度廟、錫克廟等),避免種族歧視。條例名稱可相應修改,可改為《宗教場所條例》。
(建議同時交華人廟宇委員會及平等機會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