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在西方民主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作者:顧肅 來源:廈門大學學報 2009年第四期
摘要:西方民主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歷史進程中形成和發展的,其中宗教,特別是基督教始終起著獨特的複雜的作用。作為官方意識形態的基督教教義,整體上不是革命的,但這並不排斥其關於平等和法治的一些教義曾經起到的積極作用。它在經過民主革命者改造和利用以後,有利於鼓舞人們推翻封建專制的暴政,捍衛人民的自由權利。在現代推進民主事業的過程中,基督教的不同派別,包括天主教、東正教和新教所起的作用並不相同。西方國家在宗教和政治文化上的差別,與其民主進程也有相當的關聯。
關鍵詞:基督教;西方民主;政治發展
西方民主政治是完全在自身文化的歷史進程中產生的,也就是說,它主要不是通過摹仿、拷貝其他社會的現成製度而形成和發展的。過去,我國學界對於西方民主政治產生的內在機理,主要是從社會經濟發展、階級和政治勢力的形成等方面加以探討,而對於作為觀念形態的宗教因素卻有所忽視。事實上,在此歷史發展進程中,宗教特別是基督教始終起著獨特的複雜的作用,這正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一、基督教教義與民主法治理念
基督教自從被羅馬帝國確定為國教以來,就從民間受壓迫者和窮苦人民的宗教變成了官方的意識形態。其教義的相當一部分被用來為統治秩序服務,比如要人們逆來順受,學會忍耐,服從命運。這些內容基本上是保守的、排斥民主革命的,因而成為西歐政治神學的主要內容。然而,基督教教義還存在另外一些方面,這是它原先作為下層人民的宗教時就包含的某些積極的內容,因而也被近代的自由民主主義者利用來論證民主革命的理論。這些教義包括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觀、作為普世道義基礎的自然法、普天之下皆兄弟的博愛觀念,等等。當然,基督教教義整體上並不是革命的,只是其中的一些教義在經過民主革命者改造和利用以後,有利於鼓舞人們推翻封建專制的暴政,捍衛人民的自由權利。在推進民主事業的過程中,基督教的不同派別所起的作用並不相同,歐洲各國在宗教文化和政治文化上的差別與其民主進程也有相當的關聯。
1.基督教與自由平等觀念
基督教與某些平等觀念存在淵源關係,這裡指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聖經》和基督教對平等的理解僅僅基於人人在上帝面前屬靈的平等。摩西告訴以色列人,神在屬靈上“不以貌取人”(申命記10:17)。使徒保羅告訴羅馬人,“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3:23)。也就是說,所有人都平等地作為墮落的、有罪的受造物,而且當有罪的個體信靠於上帝的兒子時,他們就獲得了靈性上的平等。正如加拉太的基督徒得到的應許:“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拉太書3 :28)
當然,早期基督教的平等觀僅限於教會成員在信神和團契上的互動。在男性與女性的關係、相互扶持、團契和敬拜上,教徒們互相是平等的,甚至奴隸也能平等地參加教會儀式,如受洗、聖餐和其他活動。然而,平等也僅限於此,並沒有被推廣到宗教事務之外,成為普遍的人際準則。英國內戰時期(1642-1645)的國會內的清教徒,特別是獨立教派信徒則擴大了此平等觀,他們相信“既為基督徒,所有基督徒都是自由平等的,因此有權在一個基督教國家事務上發表言論”。這就把基督教內部的平等擴大到了政治事務。但是,當1660年英國恢復君主政體以後,清教徒關於政治上平等的原則被大大削弱,直到1689年才由英國革命的理論家洛克再度復興。北美東北部新英格蘭地區的清教徒繼續發展這種平等觀。 19世紀法國人托克維爾訪問美國時,曾感嘆那里人們的平等比其他地方都顯著。他寫道:“目前在基督教國家存在的平等條件,比起以往任何時代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要來得多。”當然,在存在奴隸制的條件下,美國式的平等仍然限於其自然公民。 1787年憲法的製訂者在憲法第九條中規定:“在美國不授予貴族頭銜”;總統必須是在美國“本土出生的自然公民”。這都是希望避免歐洲式貴族體制帶來的不平等。顯然,基督教的平等意識,特別是清教徒所堅持的平等觀,在憲法這兩部分的形成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西方社會通行的自由和權利學說在很大程度上是基督教影響的結果,其經典闡述者(如聖安布羅斯、斯蒂芬·蘭頓、約翰·洛克、孟德斯鳩、托馬斯·杰斐遜和詹姆士。麥迪遜等)都從人類自由乃出於上帝所賜的基督教觀念中吸取營養,從基督教基本教義推導出自由和權利觀念。
在法治的基本觀念上,基督教的一些傳統也作出了貢獻。比如,個人凌駕於法律之上是專制獨裁體制的特徵,而《聖經》則要求“無人凌駕於法律之上”。摩西命令以色列人,沒有至少兩個以上的證人作證,就不能處決任何一個被指控的重罪犯:“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申命記19:15)。這意味著原告即便是一個高級官員,也不能專橫地監禁或處決被告;他必須服從法律,不得任意妄為,高踞於法律之上。
至少需要有兩個見證人,這也是《新約聖經》在處理教會事務上的一個要求。如今英美等許多法治國家的刑事和民事司法系統,都採用了猶太教和基督教所共有的在法庭上須有證人作證的要求。在英美的法學中,見證人是法律上所說的“法律正當程序”的一部分。而且,在今天幾乎一切致力於實現法治而不是專橫的人治的國家,這一作法已經成了通則。
誠然,基督教並不是現代法治的直接締造者,但在其發展歷程中,由於從道義和信仰上限制皇帝和國王,使之不能為所欲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皇帝和國王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宗教靈性上的信仰壓力。在基督教的歷史上,主教安布羅斯的事蹟發人深省。公元390年,一些民眾在貼撒羅尼迦發動暴亂,基督徒皇帝狄奧多西大帝反應過激,屠殺了7000人,其中大多數是無辜者。米蘭主教安布羅斯要求皇帝對其殘殺行為做出懺悔。皇帝拒絕,於是,這位主教便把皇帝驅逐出教會。經過一個月的煎熬,皇帝最後匍匐在安布羅斯的教堂前懺悔,於是信徒們喜極而泣。這位主教的行為固然有教會與國家之間權力鬥爭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第一次實踐了任何人包括皇帝和國王也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法治原則。這位主教在給皇帝的信中明確表示,他只關心皇帝的精-神利益,亦即道義和信仰上的正當性。就像大衛王有意讓烏利亞死在戰爭中一樣,皇帝也把自己置於上帝的律法之上並且犯下了謀殺罪。因此,安布羅斯主教以神的名義要求皇帝做出真誠的懺悔。這裡用的是神法高於人法的至上原則,與今天的法治所依據的人間法律的至上性原則有所不同,但卻成了許多年前約束君主行為、使之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一個經典案例。
2.英國大憲章
英國的大憲章是人類法治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1215年,當貴族們迫使國王約翰簽署大憲章時,他們獲得了此前不曾擁有的一系列權力。大憲章規定:(1)對於那些在貴族權力之下的自由民,公正不再被出賣或剝奪;(2)無代表,不納稅;(3)未經審判不得監禁人;(4)未予公正的補償,不能從主人手里奪走財產。這些歷史性的偉大成就,結束了國王高於法律的時代。大憲章迎來了英國的自由和公正,此後,它還引導美利堅合眾國的締造者們建立起自由和公正的製度。
大憲章是開明貴族和平民們通過鬥爭而爭取的成果,但它也與基督教密不可分。大憲章的導言寫道:“約翰,靠上帝的恩典……”並且指出大憲章的形成乃出自“對上帝的敬畏,也為了我們的靈魂以及我們所有祖先和後代之靈魂的救恩,為了上帝的榮耀,神聖教會之提升以及我們領土的重整,在我們尊敬的老爺們的勸導下”。教皇並不支持大憲章。但這並沒有抹去大憲章的基督教影響之烙印。基督教的價值觀影響了大憲章的製定,而且,大憲章既是一份政治文件,也是一種信條,其中表明了作為基督徒的憲章制訂者們相信什麼是國王及其臣民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基督教在近代早期經歷了宗教改革,而宗教改革對於西歐的自由思想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其中一個重要的理論就是所謂自然法。從更長的歷史時期來看,基督教對於自然法觀念的發展也作出過相當的貢獻。自然法的觀念歷史悠久,其來源可追溯到基督誕生前幾百年的希臘羅馬的哲學家,這些哲學家的共同點是把自然法理解為人類通過理性能夠感知自然秩序中道義上的對與錯,他們把自然法看作一切人間法的永恆的、不變的基礎。基督教出現在歷史舞台以後,為希臘羅馬的自然法觀念增添了一項重要的因素。基督教認為自然法不是一個自存體,而是上帝創造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藉著它,上帝使所有理性的人意識到什麼是對和錯。聖保羅相當中肯地表達了這一觀點,他說:“沒有律法(十誡)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相互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馬書:2:14-15)這段引文說的是使徒保羅認為,包含神的十誡的自然律,雖然不以可聽、可見的方式交流,但它告訴了自然的人甚麼是對,什麼是錯。這裡強調的是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和普遍適用性,可謂放之四海而皆準。追隨保羅的諸多著名的神學家都堅持了保羅對自然律的理解,特別是路德認為,十誡就是表達更為清晰的自然律。
中世紀經院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和近代英國大哲學家洛克都曾對於自然法學說進行過經典的論述,而自然法是西方近代民主革命的一個重要的理論武器。到了17世紀,自然法的概念應用到了政府有關人民的自然權利的公共事務上。洛克即係統地論述了自然法的學說,並且堅持政府的存在僅僅是支持自然律,而政府的暴政則是對自然人權的違背。自然權利不是由國王或政府所賜予的,而天生就是人民所有。因此,統治者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統治同意的基礎之上。洛克通常被當作是自然神論者,但他從來不掩飾自己是一名基督徒,並且常常引用《聖經》來支持自己的論點。自然法理論成了近代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最有力的理論武器,而其觀念基礎之一也來自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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