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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時間] 中年印傭被控與未成年男少主性交

四十五歲失婚印傭承認去年間五度與十三歲十個月男少主性交。法官陳慶偉表示這是一件難以量刑的案件,將本案押後至本月十九日,待索閱事主影響報告後判刑。少主母親更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印傭先與性好奇少主瀏覽色情網站,半年間印傭多次主動引誘與男少主性交,少主後感困擾,主動向基督教團契組長求助,並將事件和盤托出,少主母親知悉後報警求助。

http://hk.news.yahoo.com/080505/60/2thlh.html

(抽按:原來基督教團契可以咁用,明哂!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8-5-9 22:59 發表
唔係我玩,我勉勵小弱雞啫。
您今年春秋幾何呀?仲玩鬥獸棋?


你唔記左隨左離教三式之外
你聲稱仲折穿左我另一招西洋鏡 "童叟無欺" 咩? ~
花開花落花無缺!

對付教徒三式: 不主動、 不抗拒、 不負責!

回復 22# Step.King 的帖子

唔係我玩,我勉勵小弱雞啫。
您今年春秋幾何呀?仲玩鬥獸棋?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回復 21# 沙文 的帖子

老大有興趣於此道嗎?
閒來一局指點下史仔吧~
花開花落花無缺!

對付教徒三式: 不主動、 不抗拒、 不負責!

回復 19# weakest 的帖子

沙才子寄語小弱雞:

棋藝這玩意,雖則有謂「二十歲不成國手,終生無望」,但幸好您還年少,趁青春,學海無涯唯勤是岸。多練習便可以了
http://www.onlinedown.net/soft/188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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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eakest 於 2008-5-9 15:44 發表
意欲追求真善美. 自從沙老大捨棄真善美後, 小弟唯有人棄我取, 為他人立榜樣...

小弟對某民間玩意甚感興趣, 見"虎狼之年"一詞, 喚起小弟的求知欲..., 但未能從該玩意找到任何線索, 聞說本網有位沙才子, 故希望才子能 ...


>>>>>>>>> 自從沙老大捨棄真善美後

which 真善美 is 捨棄'd ?

exChristian.info前基督徒,主力:淚儿/泪儿,WEIYAN,龙井树。。。。。。。。。。。。。。。。。。。。。。。。警告 基督徒:你们一定不够他们玩
realChristianities.com雪龙坛

回復 17# 沙文 的帖子

意欲追求真善美. 自從沙老大捨棄真善美後, 小弟唯有人棄我取, 為他人立榜樣...

小弟對某民間玩意甚感興趣, 見"虎狼之年"一詞, 喚起小弟的求知欲..., 但未能從該玩意找到任何線索, 聞說本網有位沙才子, 故希望才子能為小弟解答疑難. 小弟萬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敬請原諒...

回復 13# 抽刀斷水 的帖子

其實小弟有一事不明:

「但女傭卻一再以呻吟聲引誘男童」

人家肚痛,躺在牀上呻吟,男童入來搞佢,分分鐘可以反咬佢強姦喎,有咩理由實係告女傭同少男發生猥褻行為呢?
我認為此案甚可疑,極可能有大秦景教僱主迫害印尼穆斯林員工的成份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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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6# weakest 的帖子

您對內子嘅芳齡窮追不捨意欲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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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沙文 的帖子

22歲到38歲都有wor....即係幾多歲??

http://www.logoncorp.com/search.htm

回復 14# weakest 的帖子

詳情我亦不大清楚,最好請教一下府上的印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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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抽刀斷水 的帖子

前提是"弱雞兄面對此情況", 可惜, 佢唔會面對此情況. 因此, 這會是一個謎...

回復 9# 沙文 的帖子
何謂"虎狼之年"?

印傭呻吟誘少主五度交歡

抽按:男童也很主動,弱雞兄面對此情況,又是否能把持住呢?

06/05/2008

未經人道的十三歲男童與中年印尼女傭在家一同上網看色情片,對性充滿好奇的男童禁不住問對方「想唔想咁」?失婚多年的寂寞女傭二話不說便帶男童入房性交。男童事後欲終止性關係,但女傭卻一再以呻吟聲引誘男童,兩人先後共五次性交。男童稍後向團契組長求救始揭發事件並報警,涉案女傭昨在區域法院承認五項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庭將案押後至五月十九日判刑。

被告還柙 官稱好難判

涉案印尼籍女被告現年四十五歲,昨日承認五項與十六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控罪指她於去年八月至今年一月間,在香港四個住處五度與一名年僅十三至十四歲的男童作猥褻行為。

法官陳慶偉在聽取求情後直言:「本案實在好難判!」決定先為受害男童索取心理創傷報告作為判刑參考,下令將被告繼續還柙候判。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自九四年起越洋來港工作,曾在受害男童姨母家當家傭,及後獲推薦到男童家工作,一家相處和睦,而男童母親及姨母均十分滿意被告表現。辯方透露,被告十二年前遭結婚十九年的丈夫拋棄,獨力撫養一對當時年僅三歲及十二歲的兒子,兒子能入讀大學並已成家立室。  

齊睇鹹網 問印傭想唔想

辯方指,被告亦曾提醒男童勿看色情網,惟寂寞失婚的她遇上對性好奇的男童,終致發生本案,被告已深感後悔且一生蒙羞,她並透過律師向男童一家道歉,而男童、其母及姨母亦代為致函向法庭求情。辯方指被告自知入獄無可避免,惟望法庭考慮她認罪及已還柙四個月而輕判。

控方案情指,就讀初中的受害男童父母仳離,他隨母親及兩名兄長生活,被告則自○六年二月起受聘為男童之家傭。  去年八月某晚,家中只有男童與被告二人,男童在客廳上網看色情片,並邀被告同看,播至性交場面時,男童問被告「想唔想咁」?被告二話不說便帶男童入房,自行脫光衣服後抬臀引誘男童,二人在未有避孕下性交。  

再三挑逗 男童欲拒還迎

三個月後被告再與男童看色情網後性交,男童之後欲終止性關係。男童一家其後因住所裝修而暫居舅父家,期間男童又獨自上網看色情片,之後回房睡覺,同房的被告竟在床上呻吟,男童不禁回想起色情影像,遂脫褲並取用舅父的避孕套與被告性交。

女傭之後再三以呻吟聲引誘男童,並男童與她同睡,更以印尼話向男童輕說「放下體入口」及脫光衣服,略懂印尼語的男童無法抗拒再與她性交,惟控方指被告並無為男童口交。  至今年一月,男童向團契組組長發短訊求助,約晤期間男童道出醜事,組長遂通知男童母親再報警。警方同月拘捕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承認與男童性交。  案件編號:DCCC 132/08

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80506/20080506021210_0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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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Step.King 的帖子

「基本法」,顧名思義,就係基本的法例咁解啦,斷估都唔會係「以基督為本的法例」咁解嘛。
而性交的合法年齡,是很基本的東西,應該包括在基本法之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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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文 於 2008-5-8 10:52 發表
就係因為佢都係虎狼之年先至麻煩 -- 如此,則「性行為」的法律定義必須為「其中一方必定不可


基本法唔係憲法咩? 點會寫性交的合法年齡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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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二個月監禁守行為二年

.未來在我們手中.你可以戰勝未來.

回復 8# weakest 的帖子

就係因為佢都係虎狼之年先至麻煩 -- 如此,則「性行為」的法律定義必須為「其中一方必定不可<16歲的性接觸」,否則即為猥褻行為而非性行為。

但基本法有冇咁樣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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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沙文 的帖子

吓??你/你太太是16歲以下的兒童??!!

回復 6# weakest 的帖子

都未必冇得打。猥褻行為未必是性行為咁解嘛。
若然猥褻行為 = 性行為,則我同老婆昨晚進行猥褻行為,乃是莫須有之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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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沙文 的帖子

原來是有的...

條文 編號:146 版本日期22/05/1998
條文標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雜項罪行及條文(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1991年第90號第20條修訂;由1997年第31號第16條修訂)(2)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證明該兒童同意作出該項嚴重猥褻作為,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3)        任何人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她與一名兒童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與或向該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因煽惑該兒童與他或她或向他或她作出此種作為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由1991年第90號第20條增補)(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比照 1960 c. 33 s. 1(1) U.K.〕

回復 3# 抽刀斷水 的帖子
我當然不會以身試法. 又不是基徒, 只需守天上的律法. 還是你想小弟重回移鼠大聖的懷抱, 然後...

[ 本帖最後由 weakest 於 2008-5-8 10: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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