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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華人基督教對《種族歧視條例》的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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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教無門
(星島)7月16日 星期三 06:30
(綜合報道)

華人眼中,宗教及種族是兩回事,前者屬自願選擇,後者乃是與生俱來;但對某些族裔來說卻非如此。據回教法律,父母都是教徒的話,子女甫出生就自然成為教徒,信仰與血緣掛鈎,代代相傳。有些國家,甚至於憲法明文規定,將所有土著公民均假定為回教徒,受到回教法律管束(例如馬來西亞    的巫族(即馬拉人)公民「天生」屬於回教)。

而且,要脫離回教,基本上為教義所禁,除非情況極之特殊,否則難以獲批。

可以這樣說:成年後自行入教者要離開亦沒門路,自出生起就是教徒的更無可能!二○○六年,將馬來西亞法院鬧個天翻地覆的「麗娜喬伊案」(Lina Joy),且是範例。此姝生於回教家庭,長大後因接觸了基督教,並打算與異教男友結婚,遂向馬國聯邦法院申請「離教」,卻遭到拒絕。大法官指「普通法    法院無權審理回教法事宜」,把她駁回。然而,假若她向回教法庭申請的話,基於教義禁止離教,恐怕也不會被接納。因此,要脫離根本是「絕了門」!

此案說明了,對於某些族群,宗教成為了與種族、文化、生活、家庭、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因此,英國    最近觸發了「是否應該引入回教法」的爭拗,皆因要真正達至「種族平等」,就必須讓「回民」在法律保障及承認之下,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文化及傳統方式生活。試問,既須尊重異族的語言、異族的打扮,怎又能獨不尊重其主導生活方式的宗教法規?

宗教歧視與種族歧視,絕非兩個問題!英國有一百六十萬左右的回教徒,佔該國總人口百分之二點八;香港則現有約三萬人,雖然比例不及英國,但也是個不容忽視的群體,《種族歧視條例》在這方面隻字未提,總有天會掀起爭拗。

(瑣見瑣文 翁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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