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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院長訛稱辭職騙取強積金 (Pls forward this news to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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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虛假陳述罪」,這才是入罪理由。

聖經中有哪句是關於作假見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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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跡再次顯現,感謝主!

控 方 烏 龍   涉 呃 積 金 牧 師 撤 罪

【 本 報 訊 】 基 督 教 伯 特 利 神 學 院 院 長 兼 牧 師 林 錦 濤 , 06 年 向 強 積 金信 託 人 訛 稱 辭 職 , 提 早 取 得 強 積 金僱 主 自 願 供 款 75 萬 元 , 被 控 一 項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罪 。 他 本 已 認 罪 , 後 控 方 突 然 察 覺 「 擺 烏 龍 」 , 已 逾 期 檢 控 , 昨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申 請 撤 銷 定 罪 及 起 訴 。 署 任 主 任 裁 判 官 錢 禮 批 准 申 請 , 並 指 林 錦 濤 「 幸 運 」 。
律 政 司 昨 特 別 委 託 總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 執 行 ) 張 恩 明 , 在 庭 上 宣 讀 聲 明 , 解 釋 「 擺 烏 龍 」 經 過 。


已 過 6 個 月 檢 控 期原 來 被 告 所 涉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3E 條 , 控 方 可 在 發 現 罪 行 後 6 個 月 內 , 或 罪 行 發 生 後 3 年 內 提 出 檢 控 , 故 警 方 依 例 起 訴 被 告 。 惟 該 例 的 檢 控 期 , 曾 在 今 年 1 月 修 訂 延 長 。 修 例 之 前 , 控 方 須 在 6 個 月 內 提 出 檢 控 。
由 於 案 件 在 06 年 5 月 發 生 , 當 局 在 去 年 10 月 才 得 悉 被 告 犯 案 , 故 即 使 立 刻 起 訴 , 也 會 逾 期 , 加 上 新 例 沒 追 溯 力 , 故 檢 控 無 效 。 後 來 積 金 局 發 現 有 問 題 , 遂 透 過 控 方 知 會 法 庭 , 再 向 律 政 司 索 取 指 示 。 聲 明 強 調 , 按 43E 條 檢 控 的 另 外 6 宗 案 件 , 均 在 期 限 內 提 出 。
案 件 編 號 : ESCC45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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