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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馬 里 下 令 砸 死 遭 輪 姦 女 童

原帖由 伊莎貝拉 於 2008-11-11 03:00 發表
這是回教國家常見的法例吧?


這確是一個悲劇,可見宗教的愚昧。

舊约中亦有提及類似的例,視乎受害者是否已婚或許配人家,在城內或野外發生等。但回教使該等律法更嚴厲。

在不少回教地區的律例中,如果強姦犯自已招供,或有四個男證人,強姦罪才可以成立。否則的話,投訴的被害者便是承認了與他人有性行為,可被視為犯上姦滛罪 (adultery)而給擲石至死。特別如果該受害者是已婚或已許配人,死罪難逃。即使幸而逃過死罪,也會給家族視為羞耻之物,歧視有之,甚或遭家人執行私法殺之。

為什麽要有四個男證人呢?我也不清楚,據說是模罕默德定下的。故事大約是這樣。有人投訴模罕默德的愛妾(妻)犯了姦滛罪,並找來三個證人。模罕默德不信,就訂下了要有四個證人之例。我不敢肯定故事的真實性。

[ 本帖最後由 ctaya 於 2008-11-11 19:42 編輯 ]
原帖由 Guest from 221.125.110.x 於 2008-11-14 14:01 發表
我的一貫立場仍然是
不信主的畜生
罪該萬死,
死不足惜!!!


我的一貫立場仍然是
反對毛主席、反黨的畜生
罪該萬死,
死不足惜!!!

看來並沒有變什麽?

只是轉了些對象。

毛主席  --> 神、耶穌

黨 --> 教會

反革命份子  -->  不信主的

仍然是 "罪該萬死, 死不足惜"。

真可憐。
原帖由 Guest from 221.125.110.x 於 2008-11-16 22:44 發表


你是想基督徒生不如死,
求生不得, 永死不能!
難怪傳道人說上帝
沒有將你們殺光,
已經是十分仁慈了......


"罪該萬死, 死不足惜" 是你說的狠毒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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