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係對付物件嘅,對人就不適用啦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Link
至於基本法27條係關於集会遊行權利,又唔啱用喎?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Link
故告訴駁回,請貴網找到適當罪名重新申請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