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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阻街和非法集會

回復 1# Step.King 的帖子

令狐檢控閣下:

香港法例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係對付物件嘅,對人就不適用啦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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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基本法27條係關於集会遊行權利,又唔啱用喎?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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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告訴駁回,請貴網找到適當罪名重新申請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回復 9# Step.King 的帖子

您所引用的法例並無您提及的內容嘛。您要先找到有關法例先有得講,否則,大家点知警方要人咁樣申請是否合法呢?
Don't know where God is but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

回復 12# Step.King 的帖子

有可能差佬做嘢很systematic, 出更前的briefing已通知當日有人獲准報仆佳音。

但以上只係猜測,若要求証,就要您當場捉住條差佬盤問佢是否有件咁嘅事,然後再回來報告。

但若果我做師爺,我就会教牧師咁做:
若報仆佳音人數為31人,則由其中29人於事前互相以郵件相約,並將郵件袋响袋以作証明。
其餘2人以电話相約,並保留錄音袋响袋以作証明。

咁,出現在現場報仆佳音的其實係兩個集会,一個29人、另一個2人,完全符合不須申請的警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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