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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時間] 跪求!請聯署「家庭暴力條例」聲明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dvo2009/peti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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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憂家庭變家居 拖延立法草菅人命
勞福局立即兌現承諾 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





To: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及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

缺乏《家暴條例》保障 同居同性伴侶淪為次等公民
早於1986年,《家庭暴力條例》已經保障沒有婚姻基礎的異性同居男女,同性伴侶卻因為性傾向不同而得到次等的對待、人身安全一直得不到保障,正如平機會在上屆立法年度提出的法律意見,這是顯然基於性傾向的歧視。

根據「同性伴侶家庭暴力研究問卷調查」,高達33%同性伴侶曾遇到不同程度的家暴,遠比異性伴侶10%高出三倍。家庭暴力同樣發生在同居之同性伴侶之間、發生家暴時同性同居伴侶的人身安全嚴重受到威脅。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可惜面對這個人身安全問題,同性同居伴侶到現時為止仍未得到任何法例的保障,令到大家於發生家暴時淪為了「十分抵打的」次等公民!


擔憂易名 拖延家暴
有議員提出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混淆視聽。我們十分憂慮條例改名後,保守團體將進一步要求加入保障「二房東」、「室友」、「家傭」等同住關係,籍此等社會上更富爭議性的訴求,拖延家暴條例的修訂,令同性同居者得到保障之日遙遙無期。

將《家庭暴力》易名為《家居暴力》,將家庭暴力簡化為屋簷下的問題,等於將家暴條例的精神倒退22年,把剛剛受到保障的前異性同居伴侶及其子女、單親及再婚家庭、祖孫等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之非婚姻關係組成的家庭組合,簡化為「同住難」的問題,無疑將家暴問題單一化!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曾於電台節目中表示,家暴條例不應該擴闊至多元家庭關係,對於單親、離婚、異性同居及同性同居伴侶,均不應受到保障!顯然,有關人士多次強調其宗教信仰或道德價值,以《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為踏腳石,推薦「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所謂宗教家庭觀。


我們非常擔心:
* 拖延立法、家暴無保障:擔心將《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家居暴力條例》,引至社會上更爭議性的討論,拖延立法程序,迫使家暴受害人的生命遲遲不獲保障;

* 投票意向毫亦無保障:至今仍未有議員清楚表明易名後,必然同意通過修訂保障同性同居伴侶。回顧過去兩年在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範圍時,獲全體立法會議員一致通過在本立法年度納入同性同居伴侶,現在卻有議員忽然轉變立場,無視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張建宗立即兌現承諾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在2008年5月27日之《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承諾,在今個立法年度的9-10月間在立法會上提出草案,修訂家暴保障伸延至「同性同居者」,並得到張超雄、劉慧卿、梁國雄、吳靄儀、劉健儀、楊森及余若薇之同意,以換來《2008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得以趕及在08年8月1日生效。

今年是《國際人權宣言》60周年,66個國家剛於08年12月18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一份突破性的聲明,簽署國重申《國際人權宣言》所載之人權普適原則,人權平等適用於每一個人,不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並呼籲各國消除因性傾向及性別身份相關的歧視與法律。性傾向平等已是聯合國關注的基本人權的重要項目之一,為此,我們要求香港政府兌現承諾,立即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公民。


我們要求:
* 勞福局立即兌現承諾修例,保障內容不可少於《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並且必須保障同性同居伴侶。

* 停止爭辯「家庭」易名「家居」,此舉對處理家暴問題毫無寸進,立法會議員應停止等無謂的辯論,盡快立法。拖延立法,等於草菅人命,無視每天發生的家庭暴力。

* 全體立法會議員遵守承諾,盡快一致通過家暴條例修訂擴闊保障範圍至同性同居伴侶,使受害人盡早得到同等適切的保障。


發起團體(排名不分先後):
香港女同盟會、香港十分一會、午夜藍、還我本色、香港彩虹、彩虹行動
2009年1月7日

歡迎團體及個人聯署。
有關本聯署之查詢,請電�l4mycolours@gmail.com,謝謝。
原帖由 Guest from 218.189.223.x 於 2009-1-9 18:16 發表
我堅決反對聯署,
這是向下一代傳遞一個錯誤訊息!!!


讓同性同居者可以被承認有親密關係,為同性同居者在沒有婚可結的情況下,可以在他們的家庭生活中,保有基本的人身保障也是錯?
原來人的尊嚴也敵不過教條!
我想講,大家其實知唔知家庭暴力條例本身係一條民事法?而其他在居所內非親密關係者,如同住一板間房者被騷擾,大可以用用刑事法告佢,如傷人那些,但用民事法喎,如果係板間房,咁限制佢出入是否一個可行的
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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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民事的分別

發佈: 2007-12-23 18:30 | 作者: webmaster | 來源: 本站原創 | 查看: 495次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 (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 (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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