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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路德搞過修女?真好笑!

  具有極大的諷刺意味的是,這些道貌岸然的審判者們審問“女巫”時,自身還常常施以巫術“以巫治巫”。他們事先要為刑罰成功而祈禱;向“女巫”腹中灌“聖水”,使“魔鬼在用刑時不能縛住她們的舌頭”;他們給被剝得一絲不掛的“女巫”身上粘上帶子,認為這一來魔鬼就不能打開鐐銬了;他們還口念各種咒語以迫使“固執的魔鬼之妻”開口招供……

  在那個黑暗的社會中,要想陷害某個女子是“魔女”或“女巫”,似乎是輕而易舉的,當時有告密者獲賞、並保證給告密者嚴守秘密和免罪的規定,所以人們可以肆意陷害。因此,在城市和鄉村中任何女子只因長得漂亮而招人妒忌,或因態度高傲而得罪了求婚者,一封告密信就會把她送上死路,而告密者只要悄悄地站在旁邊看這出“好戲”從而實現他陰險的目的就行了。同時,有些人是為了報私仇,有些人是為了轉嫁自身的危機,所以一時告密之風大盛,很多人都恐慌不安。有個叫特魯阿•埃舍爾的人在1576年被捕前告密說,他能供出30萬個“女巫”和“巫師”,最後有3000人因他的告密而慘遭厄運。

  在這種對“魔女”的審判中,對許多人來說,是“欣賞”、玩弄、侮辱女子的好機會,他們可以對這些可憐的女子為所欲為,從而達到他們獸性的滿足。在審訊記錄中,居然還有“那個女人很美,很豐滿”之類的話。審判以後,那些被打上了“魔女”或“女巫”烙印的女人,財產都歸拷問者所有,這是他們斂財的良機,所以不會放過任何無辜的女子。人的鮮血,化成了金幣、銀錢,而被判刑的女人,則要被活活燒死或煮死。

  在中世紀的德國,還有一種把女子投入河中以識別“魔女”或“女巫”的方法。首先是把被指控的女子拖到橋上,在眾目睽睽之下剝光她的衣服,然後刑吏讓她兩膝彎曲並把她的雙手和雙足捆在一起,讓眾人看。隨後,一個玫瑰色的筐子放到水面上,將這女人仰面裝入筐子裏,然後將繩子放鬆一些。如果載人的筐子浮在水面上(女人被弄成那種姿勢,如果水流緩慢,並不是沒有可能浮著的),那麼這個女人就是“女巫”,就是“和魔鬼相勾結”的。如果相反,連人帶筐沉下去了,那麼過一會就開始打撈工作,因為這證明她是無罪的。

  在那個時期,處決“魔女”就如同馬戲團的seqing演出,常常是萬人空巷地前來觀看,一些男子更為起勁,因為這些“魔女”赤裸的身體、痛苦的扭曲能給他們一種畸形的感官刺激。在施以焚刑或煮刑的廣場上,或是投河的橋邊,排列著許多小攤,聚集著許多小販,簡直像在趕廟會。1681年,盧貝克地區的一家報紙上登著:“在距當地大約半小時路程的地方抓到了五個女巫,其中兩個已被投入水中,其他三個也會儘快受到同樣處置。當地有大批的人前往觀看實況,其中有個釀酒商的兒子,騎著馬匆匆地趕路前往觀看,但失身落馬,摔斷了頸骨。”看來,五個赤裸的女巫儘管面臨水刑,但還是給騎馬的好色之徒施加了魔法……

  這樣摧殘女性,是真正惡魔的行徑。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令人髮指的現象在距今300多年前的歐洲還存在著。  

  這場從1480年延續到1780年的迫害“女巫”惡潮,席捲歐洲300年。良家婦女一旦被誣為“女巫”,立刻被斬首示眾,然後焚燒屍體,刀下冤鬼多得難以統計。這是歐洲中世紀歷史以及人類文明史上黑暗的一章。  
一年一度的狂歡節又過去了。每年冬末、初春、狂歡節高潮的玫瑰星期一,都是“傻癡、女巫”招搖過市、群“魔”亂舞的日子。而當人們竭盡呼喊、歡跳、盡興之時,有誰還會想到幾百年前“女巫”們悲慘的故事呢?  

  由弗賴堡(Freiburg)古城中心的十字路口向南望去,古色古香的馬丁門就矗立在百米遠的地方。敦敦實實的石頭牆體上,釘有一塊令人駐足翹首、印有德文說明的金屬牌,上面寫著:“1599 324,瑪格蕾塔 M.、卡塔琳娜 S.、安娜 W.被斬首、焚燒,成為迫害女巫惡潮中的犧牲品。她們不過是弗賴堡眾多無辜者的代表,謹以此牌繫念冤魂。” 數語寥寥,卻使人思緒萬千,引起我心底的一個願望,去揭開隱藏其後的那段漫長而又黑暗恐怖的歷史,那可是歐洲中世紀歷史以及人類文明史上一個血跡斑斑的頁章。  



古堡冤魂


故事發生在400多年前。  

當時弗賴堡有一位名叫雅克的裁縫,他心靈手巧、忠厚勤懇,是遠近聞名的裁縫總會會長。 1562年起,他還躋身市政府,成為 30名市領導成員之一。雅克膝下有一雙女兒,妻子病逝後,雅克很快又再婚。第二個妻子瑪格蕾塔又為他生下一兒一女,男孩叫菲力浦,女孩叫蘇珊娜。  

18年轉瞬即逝,兒女都已長大成人了。女兒蘇珊娜婚後仍與其他男人往來,這樣的“不檢點行為”有悖當時的有關法規。不過,只要雅克還在政府就職,家族的名聲多少還能維持。只是當他 1583年感到自己年老體弱要求退職後,有關妻子瑪格蕾塔和女兒蘇珊娜的傳聞再次成為市民街頭巷尾議論的話題。  

1587年的一天,蘇珊娜的丈夫因負債受到幾天關押。趁此機會,蘇珊娜與她的情人大學生馬庫斯頻繁往來,兩人光天化日之下有傷風化的舉止,招致馬庫斯多次受到拘留。可他一經放出,又故伎重演,員警只好將兩人一同關進監獄。可是馬庫斯在監獄裏仍不安生,天天吵吵鬧鬧。最後市政府只得下令,將馬庫斯趕出弗賴堡管區,不許他再進城門。  

可憐的雅克當時已是重病在身,無法再為關在監獄裏的女兒找老同事、老朋友說情了。瑪格蕾塔只得親自出馬,花錢贖出了女兒。可是故事並沒有結束,一天,一個無所事事的肉鋪夥計閒聊時將瑪格蕾塔說成了“女巫”,儘管他馬上將此話收回, 承認這不過是“草率的,不負責的,說露了嘴的”無稽之談,可這句話卻像長了翅膀似的傳遍了城區的大街小巷。要知道,在當時,女巫與“異教徒”同名,被定為女巫的人,無異於得到了一份死亡判決書。  

雅克最初還竭力為妻子辯護,可他已無回天之力,不久便離開了人間。接下來雅克前妻的兩個女婿與瑪格蕾塔展開了遺產爭奪戰,蘇珊娜不曾愛過的丈夫卻借此機會攫取了大部分錢款溜之大吉。從此,可憐的瑪格蕾塔開始了她漫長的艱難的日子:家庭裏不斷的內訌,身為寡婦處處被人指戳的境遇,加上人們對她家產的妒忌,內外交困的她,終於在 1599 2 19日被 4位弗賴堡市民告發為“女巫”,同日便被捕入獄。同時入獄的還有卡塔琳娜和安娜。而在她們之前,作為“女巫嫌疑犯”在押的還有 6個女人。  
開始瑪格蕾塔並不承認她是“女巫”和犯有叛逆上帝的罪行。但在不斷升級的嚴刑拷打之下, 瑪格蕾塔不得不對強加於她的所有罪名全部招認。她的供認如下:  

1.十年前的一個晚上,在她的花園裏出現了一個黑面男人,這個男人與她調情,她滿足了他的意願,他是一個性情冷酷的人。  

2.他說服她,不要相信上帝,她這樣做了,但她馬上感到了愧疚。  

3.這個男人說,他叫黑眉林,並給了她一個巫法掃帚,還有一些巫膏(用於施巫術 ——作者注)。  

4.她曾在夜間在她的花園裏飛行過一段時間。  

5.她曾用這個掃帚飛到格歐革家,還去過卡塔琳娜家、安娜家。  

6.還有許多她不認識的女人,來過她家,她們在一起又吃又喝。 對這個今日看來荒唐的供詞,法庭卻很快做出判決:判處瑪格蕾塔•M. 死刑,15993 24日執行,由利劍斬首,柴垛上燒屍,審判詞結尾是:“上帝原諒這可憐的魂靈吧。”  

  本來按照常規,女巫也要像異教徒一樣,被活活燒死。不過在她之前的 2 13日,市政府委員會就另外 3個“女巫”處死方式進行表決時,以絕對多數通過了“先斬首,後焚燒”的決定。因而她與其他兩位“女巫” 不致再受活焚之刑,但被斬首後,屍段還是要被投到柴垛上焚毀,以保證“巫體”的徹底滅除。  

  弗賴堡 1599 3 24日,那個陰冷的早春之日,就在當時馬丁門外不遠的河堤上,瑪格蕾塔等3個被指控為女巫的人將在這裏被砍頭。堤岸下、河對面,站滿了前來觀望的市民。他們眼見著刀光之下頭血飛濺,又跟隨著裝上屍首的推車前往設在城南 2公里外的焚屍場。 那裏是重要的商貿交通要道,在事先備好的柴垛周圍,早有更多的人圍起觀看,在那裏燒屍是能起到殺一儆百功效的最佳地方。  

  瑪格蕾塔、卡塔琳娜和安娜正是在歐洲中世紀後期“迫害女巫”惡潮的最瘋狂期(15901630年)成為宗教邪惡勢力的殉葬品的。這場從 1480年前後開始延續到 1780年的迫害惡潮,席捲歐洲差不多 300年,瑪格蕾塔這樣的良家婦女,嗚呼之間禍從天降,無辜葬身火海的人實在難以統計。專家估計的受害人數差距很大,從十萬到幾百萬不等。資料不詳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法庭記錄年久失傳,另一方面就很多案例來說,人們已很難斷定,對被害者是根據巫術還是針對異端信仰定罪的。不過在德國,還是有兩個比較可信的數字可以說明當時迫害惡潮的猖獗。一是在巴伐利亞州小城班貝克,當時這個 6000人口的古堡,5年內就有 600人被判為女巫葬身火海:而在同時期的維爾茨堡(人口也約為 6000),有近 900人冤死,相當於每兩天裏就有一個“女巫”被處死。  

  西元1600年巴伐利亞安娜、帕本海莫一家五口被指控巫術罪,原本不肯認罪的他們受不了嚴刑逼供,終於承認。安娜承認曾騎著一塊木頭飛去見惡魔,並且與魔鬼性交、殺害兒童以便使用他們的屍體作油膏、並且以死去孩童的手製作一種可以用來殺人的粉末…..。帕本海莫一家四口的公開執刑吸引了數千鄰近大眾的注意,他們被脫光衣服以熾熱的火鉗撕裂皮膚,而安娜的乳房被血淋淋切下,在她兒子的嘴邊摩擦。她的丈夫保魯斯則被以鐵輪砸至手骨斷裂,並以長棍刺穿肛門等刑罰。此時由一位市政官員舉著一個巨大的耶穌受難十字架,跟隨著由法律官員、國王代表、地方鄉紳代表以及大法官們等組成超過半哩長的遊行隊伍緩步前進,安娜一家在囚車中進入場中,被要求在一座十字架前告解、悔罪。最後受盡苦痛的這一家人活生生的被綁在火刑柱上,活活燒死。這一家的11歲小兒子目睹了全部的行刑過程,但三個月之後也被處決。據說,安娜、帕本海莫示範審判之後,該地區的騷動較之前減少了不少。

  安娜、帕本海莫一案在歐洲16-17世紀女巫獵殺熱中某個程度而言很具有代表性,安娜的父親是個掘墓工人,她的丈夫則是個四處打掃公共廁所的清潔工人,在一個以父親、丈夫決定社會地位的時代,安娜無論如何都算是個社會的邊緣人,在當時極容易被猜疑是對社會秩序有所危害的因數,也許安娜曾經開口咒駡了鄰居,而鄰人的牲畜死了。也許是當地執政者夫婦多年未孕,懷疑有人詛咒。許多如同安娜一般被控為女巫的女人,大多是社會階級偏低、未婚、寡婦、老女人,或者從事醫療的治療者、接生婆,也許也曾被尊稱為女智者的女人,從1560年至1760年左右這段期間,大約20萬人被指控,而死亡人數保守估計約有10萬人,資料顯示這些資料中幾乎都是女人,被指控約有80%是女人,而死亡的更是有85%是女性。如果第二次世界大戰納粹對猶太人的大屠殺是種族取向的,無疑的女巫獵殺熱可以稱得上是性別取向的對女人的大屠殺。
  
  那時候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對女人有這麼濃的恨意,必須要透過如此的手段。觀看這段女巫史可以發現有幾股力量交錯著,有論者以為,在宗教層面上,基督宗教中對待異端忍受程度,其中包含對於巫術與魔法的看法,而宗教改革後新教與舊教的緊張關係,則對於獵殺巫者有著推波助瀾的效果;或者,就如同Richard A. Horsley所言「在社會緊張狀態期間,正如歐洲當時正艱難地從一個一種政治制度向另一制度轉變之時,通過巫術審判誘使農民們把自己大部分的不適應歸罪於當地的巫師,並能夠擺脫看起來是負擔或令人討厭的社會份子。」



  當時的歐洲社會是即將進入現代社會的前現代時期,國家集權制度的逐步確立,國家權力對於個人生命的干預日深,社會狀態緊張,巫者成了最好的「獻祭者」。但是,這還是沒能解釋,「為什麼是女人而不是男人成為這波獵巫熱中受害者?」本書作者Ann Llewellyn Barstow認為西方文明中的厭女主義才是主要的原因。

  西方文化中的厭女情結有跡可尋,從中古世紀末女人就不斷的被描寫成是淫亂、具有侵略性的、愛罵人的潑婦。獵巫熱基本上不過是厭女主義的延伸、發展,從女巫審判中其實不難看出對於女性特質的醜化與敵意,例如:被指為女巫者常被認為是性欲超強的老女人、會使男人陽萎甚至陰部消失、與魔鬼性交。過多的性意涵在女巫的認罪過程及審判中不斷的出現,就如同之前所提到的安娜例子。將女人性欲化,認為女人只有性欲沒有理性,基本上與動物相去不遠,是個不合格的受造物,這是西方文化中一直都有的說法。這股厭女主義允許了對女性的集體暴力行為,透過公開行刑,父權的權力得到具體展現,經過16-17世紀的女巫獵殺後,女人變得更噤聲而安份,歐洲進入了繁文縟節的19世紀。
  
  女巫獵殺,巫術一直都不是重點,因為其他的時代中,我們也看到與巫術、魔法和平共處的情況。在瘟疫猖獗的時代與區域,或者缺乏醫療的情況中,巫術、魔法與治療能力曾經讓農民,甚至貴族獲得心理與生理的安適。然而,時空一換這一切卻成了指控的理由。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才是最大的始作俑者!而這樣的情況,直到今日都還存在。

  「巫師追獵」留下一個迷思:即為什麼比起男巫,被捕或被處死的女巫占了絕大多數?例如一六九二年發生在(北美洲)新英格蘭殖民地的「巫師追獵」—塞倫(Salem)事件,女性嫌犯人數就占了嫌犯總數近百分之七十五,並且「塞倫事件」被處死的十九人當中,女性受難者更占了十三名。在回答這個問題以前,讓我們先簡單地說明「巫師追獵」發生的歷史背景。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09/5/16 18:29 編輯

巫師追獵的歷史背景

以今天的觀點來看,人們最好奇的當然是:為什麼會發生「巫師追獵」?不少人主張,「巫師追獵」與西方中世紀末期社會體制的崩潰,以及近代初期宗教信仰的改變有關。

首先,從中世紀末期開始,歐洲出現接二連三的災亂:如基督教會發生「巴比倫流亡」(Babylonian Captivity,1309-1376)及「教會大分裂」(The Great Schism,1378-1417),使基督教領導地位衰落;英法百年戰爭(1337-1453)則戰火荼毒歐洲平民百姓;加上十四世紀初的農作歉收、大饑荒,以及不久「黑死病」(1347-1350)流行,使歐洲經常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下;一旦中世紀體制崩潰,混亂四起,立基於中古封建制度及莊園經濟的人際關係網路乃產生巨變,「相互依賴社會」變成「自私自利的社會」;在人際關係緊張的悲苦歲月,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彼此互不信任,更認定社會亂象與魔鬼(撒旦)及其同路人--巫師有關。因此一遇有災變或意外,就用莫須有的罪名指控他人是巫師,並以巫師事件解釋社會上為何會發生許多不幸。

例如在中世紀,一個人要是家中發生變故--如家人突然病重急症,或飼養牲畜暴斃,他可能會揣測歸因於自己的罪惡導致上帝懲罰,或視此為上帝對其信仰的試煉,但是在近代初期「自私自利的社會」中,一個人卻可能指控曾與自己有糾紛的鄰居是巫師,以此解釋家中的不幸。一五六五年,英國處死一名女巫瑪歌莉,她被舉發的原因便是「曾向鄰居借東西被拒絕,不久,鄰居的小孩便病發夭折」;而一位蘇格蘭婦女則因「與同父異母姐妹吵架,其後她的同父異母兄弟卻不幸意外身亡」,而遭指控以巫術害人,被判死刑。

其次,也有學者主張,「巫師追獵」與近代初期西方社會的宗教信仰改變有關。一五一七年歐洲「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後,因為天主教(Catholics)與基督新教(Protestants)雙方對抗激烈,加上俗世政權也捲入這場宗教戰爭之中,於是社會控制比過去更形嚴密;個人在信仰上乃被迫必須選擇一個立場--或天主教、或基督新教,毫無「宗教寬容」(toleration)可言,因此,經常發生由於宗教見解與所屬教會立場不同而喪命者。

例如一五九九年,一位義大利的磨坊主人史坎戴拉,因為批評天主教教會腐敗,並宣揚與教會立場不同的宇宙演化論--即主張宇宙萬物、包括上帝,都是誕生於一片原始的混沌之中—因此遭到羅馬「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以異端邪說,判處焚刑(當然,類似言行不論天主教或基督新教,都不可能容忍)。事實上,「宗教改革」後,因宗教見解不同或神學論述有異而喪命者,並不在少數,也因此,「巫師追獵」有時竟淪為「宗教迫害」的工具。如學者史凱爾(G. Scarre)曾指出,巫師追獵是教派對抗的工具,認為一五一七年「宗教改革」以後,不論天主教或基督新教,都曾利用「巫師追獵」,迫害與本身信仰不同的異端(heresy),以證明己方的神聖。

總之,「巫師追獵」的原因十分複雜,各地情況也多有異,不過,有一點倒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在前述「巫師追獵」的歷史背景下,被捕或被處死的女巫占了絕大多數,「搜捕女巫」,因此成為「巫師追獵」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歷史現象。
「女巫」有無外表上的特徵?如何發現「女巫」?「女巫」何以特別多?這些問題不但歷史學家感到好奇,「巫師追獵」年代的人們尤其關心,畢竟,「小心女巫就在你身邊」,在當時是件十分實際、也關乎個人安危的社會大事。

「發現」女巫的方法,更令人難以接受。譬如當時有一種號稱是專業的「搜巫者」(witch-finder),以收費方式,到處替人搜捕巫師--十七世紀英國「搜巫大將軍」(Witch-finder General)霍普金斯(Matthew Hopkins)就是一例。

霍普金斯原本只是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清教徒律師,一六四四年當他在家鄉陸續成功地揭發巫師後,竟然搖身一變,號稱「英國搜巫大將軍」;霍普金斯巡迴英國各地,每成功揭發一個巫師,便收取費用一先令(shilling),他搜捕巫師的方法是:每到一地,便遊街宣傳,鼓勵民眾檢舉巫師嫌犯,然後配合官方採用時人相信的「妖魔證據」(spectralevidence)測驗嫌犯:

要求巫師嫌犯懺悔:多數人照辦,以免因拒絕認錯,被判死罪。

仍堅持清白無辜者,須脫衣檢查身體有沒有「魔鬼的記號」—凸出物,如果找到,則以別針或小刀戳刺。人們相信,這種「魔鬼的記號」因為被魔鬼觸摸過,所以刺之不痛。

如果嫌犯通過上述考驗,接著被捆綁脖子與腿,獨自監禁兩晝夜,並在囚室門上故意留一小洞,刺探有無「小鬼」從此洞進出。

如果嫌犯仍拒絕懺悔,則命令嫌犯在滿布尖石及銳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或願意懺悔才停止。

最後則是用「神判法」(ordeal--「水試法」:將嫌犯捆綁後,臉朝下放入水中,如果嫌犯浮在水面即證明有罪,下沉則為清白無辜。因水是用來洗禮,象徵接受基督信仰,所以上帝絕不會以水「擁抱」效忠魔鬼的人。

看過以上程式及種種酷刑,我們只有一個結論:就是,即使嫌犯真是清白無辜,恐怕也非招供認罪不可了。在不少案例中都提到,有些女巫在被處死前,莫不堅稱自己的清白無辜,辯解乃受不了酷刑才不得不承認巫師罪名。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巫師追獵」中,女巫為什麼特別多?對於此一問題,其實在當時的西方社會已有不少人提出初步的解釋,例如史高(Reginald Scot)在一五八四年出版的巫術專著中指出,由於女人脾氣大、自製力差、心胸狹窄,因此誰要得罪了她,必定招來報復,而這就是為何施展巫術害人者,以女巫居多的原因。此外,不少人更從男女性別差異的立場出發,主張女人不但身體(body)較男人脆弱,連意志(mind)也比不上男人堅強,因此容易受魔鬼鼓惑、墮入巫師的行列。
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1603-1625)宣稱,因為「女性比男性易受誘惑,較會墮入魔鬼設下的圈套,所以每產生一位男巫,會相對產生二十個女巫。至於十六世紀法國的政治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1530-1596)說法則更誇張,布丹指出「毫無疑問,每產生一位男巫,相對會產生五十個女巫,¨¨¨在我看來,這倒不是因為女人生來脆弱,說穿了,其實是女人天性貪婪(lust)的緣故。」

不管男女巫師的比率是「一比二十」或「一比五十」,也不管這樣的講法是不是反映了我們現代社會所稱「父權社會對女性的歧視」,但上述論調確實代表一種可能:即在過去婦女社會地位較低、女權不彰的時代,她們的確缺乏一定程度的社會保護、與論支援,以致在「巫師追獵」中,女人總是處於弱勢的一方,難有招架之力。
  
以今天的標準而言,過去婦女在社會中更是弱勢的一群,她們的勞動力低,在農業社會中角色低微,即使在城市裏,但也無法找到高薪的工作;以中古時代的同業公會制度--基爾特(Guild)為例,原則上便不許女性加入,因此,城市中的婦女大多只能從事一些較低收入的職業--如客棧酒館的女待、或家庭幫傭。缺乏經濟能力,遂成為婦女企圖獨立,男性平起平坐的最大致命傷,也因此,不少老年婦女、寡婦,或下階層女性,容易在「巫師追獵」中受到欺侮。

再者,「搜捕女巫」當然可能是男權壓制女權的結果。例如有人認為,當近代醫學產生、醫師逐漸成為專業,那些過去依傳統草藥治療病人的婦女,乃成男性醫師的眼中釘。事實上,傳統草藥不見得無效,但若因草藥引起醫療糾紛,有些男醫師就會落井下石,趁機以女巫之名,打擊女草藥師。一六四七年,新英格蘭殖民地的瑪格麗特(MargaretJones)事件,便是一例。

據說瑪格麗特對草藥擁有豐富的知識與醫療經驗,不少人曾經登門求助,甚至某些醫生難以解決的症狀,也在她手中藥到病除;不過,瑪格麗特脾氣暴躁,對那些求醫的病人總是不假辭色;也許是有人不滿她的壞脾氣,也或許是瑪格麗特對草藥的「異能」引起猜忌,也說不定她的草藥曾使病人情況惡化,最後,瑪格麗特遭人指控為女巫,謠傳被她觸摸過的人,不是耳聾,就是外表變得怪模怪樣,甚至劇痛而死。最後經過調查、審判,瑪格麗特以巫師罪名被處死刑。
「搜捕女巫」的終結

  人的一生中,有兩樣最可貴的東西:性命和名譽,但是在「巫師追獵」的時代,被指為女巫的婦女,卻往往二者同時不保,甚至連靈魂都被認為已出賣給魔鬼。固然,並非每位元女巫嫌犯都會被判有罪,也不是每位元有罪女巫都會被判死刑;但是,只要認定有罪,幾乎少有活命的機會,至於少數僅遭徒刑宣判入獄的婦女,則經常因為惡劣的囚禁生活,很容易感染疾病死亡。

  「搜捕女巫」其實在古代西方世界早有紀錄,《舊約,出埃及紀》明白昭示:「女巫,你不應讓她活著」。基督教要消滅女巫,是因女巫不但不敬拜唯一真神耶和華,還藉魔鬼的邪惡力量害人。一五○○年至一八○○年,雖是史家筆下科學萌發、思想啟蒙的「進步時期」,但是卻也一再發生「巫師追獵」;「搜捕女巫」,實堪稱西方歷史上,十三世紀之前,羅馬教會對抗異教徒或異端皆需經由世俗權力所組成的十字軍或政治權力為之。有感世俗權力並非全然可由教會發號司令,一二三○年羅馬教宗Greogory九世建立了一個可由自己控制的先鋒部隊,專門對付異端並將其繩之以法。這群由DominicanFranciscan修士所組成的教會特種部隊,稱異端裁判所。  

  通常只要有一個控告者及一個見證人,異端裁判所就可抓人來訊問。在一個月的恩典期中,表明願意悔改者,會判以罰款及到聖地朝聖之輕刑。當然大多數人下場皆很悲慘,會被施以酷刑,酷刑中有傳統的鞭條、拇指夾、熱鉗子或灌水等等。有的酷刑是特別設計的拷架,將整個人的手足朝向不同方向綁住,並外拉到骨骼撕裂為止;或是吊刑,將整個人從腰身綁住,並在朝下的腳踝綁上重物下拉直到骨骼斷裂。定罪後囚犯將被戴上面具外套遊街,然後送往火柱燒死,財產沒收歸給教會。  

異端裁判所最有名氣的案例有二:一是伽利略案,另一是女巫案。
 
  十五世紀之前,魔法是被教會當局容忍。女巫不但被認為無害,有時還有商業幫助:如供應化妝水或娛樂性的算命。一四八四年羅馬教宗Innocent八世首度發佈禁令,要求屬下教職人員協助異端裁判所一項新使命,就是捕捉被教會當局認為是施行魔法的女巫。就這麼一張白紙禁令及異端裁判所,使歐洲數萬個有思想、有個性的女性,在二百五十年期間活在隨時會被認定是女巫、燒死的威脅恐怖中。  
 
  十七世紀捕捉女巫最有名的算是英國的Matthew Hopkins,他稱自己是「獵女巫大師」(witch-finder General)。當時英國每日工資為二先令半,但其捕捉一位女巫就有十五至二十鎊的收入,依靠捕捉女巫致富。其紀錄是在十四個月中將四百位女性送上火柱。  
 
  查證是否為女巫的方式很多,首先飼養動物的女性成為首要嫌疑目標,被帶到異端裁判所的女性會被脫衣、剃發及綁在地牢的椅子上,檢查身上是否有什麼魔鬼印記:如斑點、疤痕及胎記皆是。或是關在地牢期間,若有甲蟲或老鼠接近身體也是證據,證明有罪。不然就將嫌疑犯綁著丟入洗禮水池,淹死者就算無罪。聽來真是可怕、可笑。  

  CraftWitchcraft的簡稱,現今至少全世界有兩千萬名信仰Witchcraft的女巫,一般而言Witchcraft在現代是一種宗教,古代自然宗教的復興。Witchcraft採擷了部份的遠古泛靈宗教的教義、儀式與節慶,再加上後來巫術的傳統,演變成今日的Witchcraft信仰。一般而言Craft信仰教義認為宇宙間的造物主有男性與女性兩種能量,在Craft中分以GodGoddess崇拜,而所有的男神與女神都是這父神與母神的多重面貌。一般巫師在聚會時會崇拜的是象徵成年男性的The Horned God還有象徵成年女性的Goddess。本片中女巫崇拜的Manon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是為造物女神,但是在片中被引用為男神,而在Raven Grimassi所著的Encyclopedia of Witchcraft則查不到Manon的典故。
 巫師、祭師自遠古起即存在於宗教之中,為醫療者與知識的傳承者,以及宗教的指導者與代言人,在古代的社會中享有極高的地位,是智慧的象徵。由於基督教排除異己的關係大量抹黑具有醫學與宗教知識的女巫,數個世紀下來,造成現代一般人認為巫師與法術是邪惡的與撒旦有關的印象。其實在科學尚未昌明的時代,醫與巫本同一家,祭師舉行儀式施法救人驅除惡靈,功效相當於今日的心理治療。法術原本沒有善惡之分,載舟或覆舟,端看使用者的心態與用途。

  現今英文字典中witch代表的是施行法術的女人〈特別指施術行惡〉,而priestess則是宗教中舉行儀式的女性,神父或牧師和古埃及的祭師一律都以priest稱之〈現代醫學之濫觴地就是附屬於教會下的醫學院,許多神父同時是醫生〉,而男巫則是wizard,行惡的男巫則用warlock。因為一般歐美人士聽到witch常會產生排斥感,而聽到priest則會想起宗教而非學習。

  當然一般巫師是不會同意這樣的說法,在Witchcraft他們自己的定義中,Witch/WizardPriestess/Priest是沒有什麼差別的,而High Priestess/Priest,則是每個Coven〈巫師定期聚會崇拜,像天主教週末的望彌撒〉中的領導者。根據我認識的一個算塔羅的正統女巫(她在巫術學校上了好幾年的課,有證書的喔!Coven的領導女巫稱之為LadyHigh Priestess)的說法,不能胡亂施咒,更不能有傷人之心,否則要當心咒語的回饋作用。根據我的觀察,這位Lady她極有可能擁有讀心術,你還沒有開口她就知道你想些什麼了,非常不可思議。也正因為她深了巫術的威力與規則,所以她不敢以巫術斂財或求財。但一般美國人聽到witch craft仍是心生排斥的多,科學難以理解之事仍是保持理智觀察,因為你不知道這些學巫術者學法目的為何,也不曉得他們所說的話語有幾分能相信。  



以下是基督教的經文:

  你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之地,那些國民所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著行。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申命記18:9-12  

  有人對你們說:「當求問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就是聲音綿蠻,言語微細的。」你們便回答說:「百姓不當求問自己的神嗎?豈可為活人求問死人呢?」仰觀上天,俯察下地,不料,儘是艱難、黑暗,和幽暗的痛苦。他們必被趕入烏黑的黑暗中去。以賽亞書8:19,22

  那已經信的,多有人來承認訴說自己所行的事。平素行邪術的,也有許多人把書拿來,堆積在眾人面前焚燒。他們算計書價,便知道共合五萬塊錢。主的道大大興旺,而且得勝,就是這樣。使徒行傳19:18-20

資料編輯取材由:蘿莉誘
(資料來源:網路)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09/5/17 16:41 編輯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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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麗菲絲

~~~~做女人真是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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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布熊

嘿嘿。綁了扔河裏。飄起來的不是女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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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莉誘

你說錯了。應該是:綁了扔河裏,淹死的不是女巫;飄起來的是女巫,把她撈上岸再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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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0.42.

最後一起獵女巫案發生在不過 200年前,在瑞士的小村落GLARUS,這名被指為女巫的女性,叫做 ANNA GOELDI

GLARUS棲息在山腳下狹窄的谷地裏,在這個村落中,時光似乎是靜止的。ANNA GOELDI 1765年來到這個村落,找一份幫傭女僕的工作。大字不識一個的女僕,為何變成女巫?現代的記者則嘗試探尋這獵女巫案背後的真相。

BBC
報導,ANNA曾在一棟氣派莊嚴的大宅裏工作。這棟宅子是GLARUS望族 TSCHUDI家的住宅,有四層樓高,大門雄偉,外牆上還飾以家族成員的家徽圖案。ANNA的雇主就是當時的保安官和政治新星JAKOB TSCHUDI

根據當時的紀錄,ANNA長得很高、身材勻稱、棕眼褐發、氣色紅潤,而這些外表上的優點,自然也被她的雇主看在眼底。

原本一切都很好,直到有天早上,一個 TSCHUDI家的孩子在她的牛奶碗裏發現一根針。兩天后,麵包裏也發現有針,於是懷疑就落到了ANNA頭上。

雖然ANNA堅持她是清白的,但她仍被 TSCHUDI家解雇、被指控為女巫、被刑求,最後被處決。而這看起來有如中世紀的迷信事件,卻發生在歐洲啟蒙時代的1782年。

時至今日,當地記者 WALTER HAUSER並不相信,ANNA的死真的是因為與世隔絕的GLARUS村民,到了18世紀還跟15世紀時一樣迷信。

HAUSER研究了案件的資料後,他發現這起事件背後的真正原因,其實非常老套,「因為 JAKOB TSCHUDI ANNA GOELDI有私情。」他說。「在當時,通姦是犯罪行為。ANNA被開除時,她曾威脅要披露這件事,如果被發現, TSCHUDI就完了。」

HAUSER認為,ANNA的事件是「司法的謀殺」,「因為在1782年,受過教育的人已經不相信巫術的存在了。」但在那時,使用巫術仍是犯罪行為。「對有權勢的人而言,ANNA的存在是個威脅,為了除掉她,只有指控她是女巫,才能合法殺了她。」

被指控後,她受了很多折磨。這個根本不識字的女人,夜以繼日地被村中的宗教和政治領袖盤問。但她仍堅持自己的清白,於是他們使用各種方法殘酷地折磨她。

後來她認了罪,認的也是一些陳腔濫調的罪。如什麼惡魔以黑狗的外型對她現身,放在牛奶和麵包裏的針是撒旦給她的之類。但當他們停止折磨她,她立刻翻案,撤銷自白。於是他們又刑求她到再度認罪為止。 2個星期後,她被帶到廣場,被處以砍頭的死刑。

現今在瑞士議會中身為GLARUS地區代表的 FRITZ SCHIESSER 認為,應該要正式承認,這起事件完全是濫用司法。「大家都同意,這件事情是錯誤的。我們也必須承認。」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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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robot

讓我想到SOUL EATER了……

我也對基督教沒什麼感覺,但我還是愛JE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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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0.50

完全是欺騙。

準確的說,西方對於巫術的迷信是古代異教崇拜的遺產。

很不幸在基督教緩慢的生長過程中,魔鬼借著人們的無知,也偷偷披上了神聖的外衣(就像革命後剪掉辨子的滿清一樣),這樣慌言和暴行就結合在了一起。

大家動腦子想想耶穌是如何教導人的:“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了。”


使徒保羅是如何對待這些異教的:“哦,失去理智的加拉提亞人!你們怎能回到曾捆縛你們的枷鎖上去?那裏不再有猶太人、希臘人或奴隸。不心再舉行你們法律規定的重大儀式了。我向你宣佈:這一切都已無足輕重。你們彼此相愛吧”(可惜被以瀆神罪處死的蘇格拉底沒有聽到這聲音)。

試想一下,中世紀的神職人員,有沒有讀過這一段?如果他們內心有聖靈發聲,他們會看不出神聖外衣下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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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09/5/17 16:43 編輯

124.130.47

這些謊言在西方是有背景的,這裏有流行於西歐和北美形形色色的心靈感應大師和星象大師在作祟。

在中國是什麼人在抹黑基督教,大家心裏應該猜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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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r13dior13

在中國是什麼人在抹黑玄天上帝,大家心裏應該猜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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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斯:

竟然有人大言不慚的說 SALEM 事件之類的是謊言,
當然是真的,而且已經不是中世紀了。


這種行徑還不如人祭呢,比人祭殘忍,在300年前左右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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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0.42.

在歷數了某些人的的迷信和某些人的野心後,作者在陡然轉筆,直結得出,以下是基督教的經文……

真好意思,為什麼不直接說是信仰殺人?這個邏輯有問題。

不論是天主教還是新教,都不把《舊約》條文作為根本的行為準則,它們只是在對新約的解釋中起對照作用,因為在新約中明確指出:基督的新約來了,舊約就中止。這個原則在中世紀早期就被羅馬當局確立了,樓主不瞭解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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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0.42.

16-18世紀是西方開始超越東方的時代:
【政治經濟和社會學】,
1516年英國神學家、法學莫爾的《烏托邦》出版,最早提出空想社會主義;1662年威廉·配第的《賦稅論》出版,最先提出了勞動決定價值的基本原理;
1762年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出版,提出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置於法律的約束之外;
【哲學、自然科學】1543年維薩留斯的《人體構造論》出版;
1543哥白尼《天體運行論》在德國紐倫堡出版;
1609年開普勒《新天文學》發表;
1632伽利略的《兩大世界體系的對話》在佛羅倫薩發表;
1644年笛卡兒的《哲學原理》出版;
1687年牛頓的《自然哲學之數學原理》出版【文學、藝術】,
1615年賽凡提斯的《堂·吉訶德》第二部出版;

1590-1613莎士比亞《享利四世》、《仲夏夜之夢》、《第十二夜》、《羅密歐與朱麗葉》、
《哈姆雷特》、《李爾王》、《麥克白》、《雅典的泰門》、
《暴風雨》等戲劇陸續在民間上演;
1668年約翰·德萊頓在《論以劇體詩》中提出三一律;
1664年莫里哀的《偽君子》開始上演;
1719年笛福的《魯濱孫漂流記》發表;
1726年斯威夫特寫出《格列佛遊記》;
1749年菲爾丁完成《湯姆·鐘斯》;
1773年歌德《少年維特之煩惱》、《浮士德》完成初稿;

16-18世紀是西方群星燦爛的時代,這個時代出現的智慧巨人,就像生物大爆發一樣,無論從數量還是影響上都是以後的時代無法比擬。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人的作品無論羅馬認同與否,都是正式出版的;他們或受到各種非難,卻沒有一個被以巫術罪燒死。莎士比亞的《仲夏夜之夢》、《第十二夜》裏充滿了鬼怪精靈,《暴風雨》專門寫魔法,這些戲劇都是在英國婦孺皆知,怎麼沒把莎翁燒了?《格列佛遊記》大家都應該知道吧?小人?《浮士德》可真的是與魔王簽約!

現在一個歷史人,受社會勢力左右,總喜歡把歷史上的一些個案放大,把反常當正常,魚目混珠,顛倒乾坤。其人其文為學人所不恥。


希望大家認真對照歷史資料(有些資料也是假的),不要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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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09/5/17 16:48 編輯

116.113.33.

因為非處女懷舊思念第一個男人,所以要燒死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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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斯:

反正有就是了,不是什麼"完全是欺騙"

近代都這麼多,別提以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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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2.105

魔鬼出沒的世界、卡爾薩根、最喜歡的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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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r13dior13

Q:
16-18世紀是西方群星燦爛的時代,這個時代出現的智慧巨人,就像生物大爆發一樣,無論從數量還是影響上都是以後的時代無法比擬。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人的作品無論羅馬認同與否,都是正式出版的;他們或受到各種非難,卻沒有一個被以巫術罪燒死。莎士比亞的《仲夏夜之夢》、《第十二夜》裏充滿了鬼怪精靈,《暴風雨》專門寫魔法,這些戲劇都是在英國婦孺皆知,怎麼沒把莎翁燒了?《格列佛遊記》大家都應該知道吧?小人?《浮士德》可真的是與魔王簽約!
現在一個歷史人,受社會勢力左右,總喜歡把歷史上的一些個案放大,把反常當正常,魚目混珠,顛倒乾坤。其人其文為學人所不恥。」

A:
因為當時的作者爲了出版這些書而用了不少的撇步。

像當時的福樓拜寫下的包法利夫人們就寫到淫亂的女人不得好下場,由服毒而死,姦夫淫婦都受到災難與懲罰,非常的符合基督宗教的教義,就好像一部淫穢不堪的作品是敘述淫亂的懲罰。

而《浮士德與魔鬼》中最後的結局則是魔鬼梅菲思特被浮士德所出賣,因而被上帝消滅,則上帝將浮士德的靈魂提到了天堂裡。

所以還有人寫了這樣的文章:

浮士德與魔鬼

不知大家有無看過歌德的名著“浮士德與魔鬼”。

在浮士德博士與魔鬼梅菲斯特這兩個角色中﹐誰比較邪惡﹖我認為是浮士德。

為什麼﹖生命原本就是一場交易。在簽訂契約的時候﹐梅菲斯特就明確的告訴浮士德可以給他一世的歡愉﹐但代價是他的靈魂。

梅菲斯特並沒有欺騙浮士德﹐相反的﹐這是一場你情我願的交易。

然而當浮士德享受了一世的歡愉後﹐他又後悔了﹐並且向上帝祈求。於是當梅菲斯特依約要取走浮士德的靈魂時﹐上帝將他的靈魂提到了天堂。

這就像是一個人到麵店吃了一碗麵﹐然後開了一張支票給老闆。可是當老闆前往銀行兌現的時候﹐卻發現這根本是一張空頭支票。
也就是說﹐浮士德是一個詐欺犯。

其中更可惡的角色是上帝。就像是一個人到刀鋪買了一把刀﹐然後用它去犯罪。結果法官卻判那個犯罪的人無罪﹐而把罪過都推到刀鋪老闆的頭上。

要知道梅菲斯特只是給了浮士德力量﹐至於要用這力量去行善或行惡﹐那都是浮士德自己的事﹐與梅菲斯特無關。

既然浮士德選擇了行惡﹐那麼他就必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然而他卻藉著上帝的幫助﹐逃避了這份責任。這是多麼可恥的行為﹗

浮士德這個傢伙﹐根本就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大壞蛋。他為了滿足自己的私利私慾﹐什麼事情都幹的出來。然而上帝卻讓這傢伙上了天堂。

好﹐假設你的老婆和女兒都在你面前被一人姦殺了﹐那人死後卻上了天堂。你是一個終生事奉上帝的忠誠教徒﹐卻因認為上帝裁判不公在死後被打下地獄。

請問你認為這樣的上帝是一個什麼東西?

寧可在漆黑的地獄中與愛人相擁也不願在天堂的角落裡獨自哭泣。

駐:筆者寫的一人指的是陳進興。

作者:雅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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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的基督教-「巫師追獵」


一三四七年,「黑死病」(Black Death)正悄悄地從君士坦丁堡、地中海東端,向歐洲各地蔓延,最後並奪去全歐洲約三分之一的人口。就在這場世紀大災難降臨的同時,另一種噩運卻也同樣要人的命;鄰近巴黎的某個法國鄉村,一位中年婦女珍妮,因為「巫師」嫌疑,被處死刑。在村人圍觀、跼促的臨時法庭內,這位包著頭巾、容顏憔悴、一身尋常村婦打扮的瘦弱女子,儘管驚慌、無助的哀求,卻挽不回法官的死刑宣判:「根據妳在三十四歲時對神父所作的懺悔,妳曾經和魔鬼立誓、歃血為盟,並與人面猴尾的露西亞聚會密謀,‥‥‥為此,妳將被吊死,屍體並須火化,骨灰拋入河中。」


上述「女巫珍妮」的故事,雖然純屬電影情節,但在西方歷史上,確曾發生不少類似悲劇,甚至人們還主動發起大規模搜捕巫師的行動─即「巫師追獵」(witch-hunt,witch-hunting)。簡單的說,「巫師追獵」就是拘捕那些有巫師嫌疑的男女老少,經審判定罪後,或監禁、或處以極刑─吊死,或活活的燒死;在此一過程中,巫師就像是一頭被獵人追捕的動物,因此以「巫師追獵」形容。


十五到十八世紀,是西方史上「巫師追獵」最慘烈的時期,從一四八四年教皇英諾森八世(Innocent VIII,1484-1492)頒佈「女巫敕令」,到一七八二年「最後一位女巫」在瑞士被處死,「巫師追獵」寫下近代西方社會一頁頁的「痛史」。保守估計,十五到十八世紀,至少三十萬人因巫師罪名被處死。


「巫師追獵」留下一個迷思:即為什麼比起男巫,被捕或被處死的女巫佔了絕大多數?例如一六九二年發生在(北美洲)新英格蘭殖民地的「巫師追獵」─塞倫(Salem)事件,女性嫌犯人數就佔了嫌犯總數近百分之七十五,並且「塞倫事件」被處死的十九人當中,女性受難者更佔了十三名。在回答這個問題以前,讓我們先簡單地說明「巫師追獵」發生的歷史背景。


追獵中的追獵-「搜捕女巫」


「女巫」有無外表上的特徵?如何發現「女巫」?「女巫」何以特別多?這些問題不但歷史學家感到好奇,「巫師追獵」年代的人們尤其關心,畢竟,「小心女巫就在你身邊」,在當時是件十分實際、也關乎個人安危的社會大事。


一般而言,被捕的女巫,似乎都屬於社會上的弱勢團體:例如貴族家中的女傭,被控因偷竊主人財物遭解僱,乃以巫術謀害主人;一位老婦,則遭指控因鄰人向其購物欠錢未還,遂以魔法加害致死;也有寡婦,被指因偷伐地主林木遭訓誡,乃惡言詛咒使地主發瘋;或同村鄰居口角,其中一方施展巫術,致鄰人農作枯萎;或弱女子因未婚夫拒不完婚,就心生憤恨,以巫術殘害,‥‥‥。不論這許許多多案例的真相如何,「巫師追獵」年代的人們,對女巫的特徵,的確存有「刻板印像」--十六世紀一本有關巫術的作品便提到,女巫的外表通常有一定特徵,如「駝背、眼匡深遽、高齡老邁,或前額突出」。


有關女巫的「刻板印象」誠然不夠客觀,但「發現」女巫的方法,則更令人難以接受。譬如當時有一種號稱是專業的「搜巫者」(witch-finder),以收費方式,到處替人搜捕巫師--十七世紀英國「搜巫大將軍」(Witch-finder General)霍普金斯(Matthew Hopkins)就是一例。



  霍普金斯原本只是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清教徒律師,一六四四年當他在家鄉陸續成功地揭發巫師後,竟然搖身一變,號稱「英國搜巫大將軍」;霍普金斯巡迴英國各地,每成功揭發一個巫師,便收取費用一先令(shilling),他搜捕巫師的方法是:每到一地,便遊街宣傳,鼓勵民眾檢舉巫師嫌犯,然後配合官方採用時人相信的「妖魔證據」(spectralevidence)測驗嫌犯,如果嫌犯仍拒絕懺悔,則命令嫌犯在滿佈尖石及銳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或願意懺悔才停止。最後則是用「神判法」(ordeal)──「水試法」:將嫌犯綑綁後,臉朝下放入水中,如果嫌犯浮在水面即證明有罪,下沉則為清白無辜。因水是用來洗禮,象徵接受基督信仰,所以上帝絕不會以水「擁抱」效忠魔鬼的人。


  我們只有一個結論:就是,即使嫌犯真是清白無辜,恐怕也非招供認罪不可了。在不少案例中都提到,有些女巫在被處死前,莫不堅稱自己的清白無辜,辯解乃受不了酷刑才不得不承認巫師罪名。


  「巫師追獵」中,女巫為什麼特別多?對於此一問題,其實在當時的西方社會已有不少人提出初步的解釋,例如史高(Reginald Scot)在一五八四年出版的巫術專著中指出,由於女人脾氣大、自制力差、心胸狹窄,因此誰要得罪了她,必定招來報復,而這就是為何施展巫術害人者,以女巫居多的原因。此外,不少人更從男女性別差異的立場出發,主張女人不但身體(body)較男人脆弱,連意志(mind)也比不上男人堅強,因此容易受魔鬼鼓惑、墮入巫師的行列。


  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1603-1625)宣稱,因為「女性比男性易受誘惑,較會墮入魔鬼設下的圈套,所以每產生一位男巫,會相對產生二十個女巫。至於十六世紀法國的政治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1530-1596)說法則更誇張,布丹指出「毫無疑問,每產生一位男巫,相對會產生五十個女巫,‥‥‥在我看來,這倒不是因為女人生來脆弱,說穿了,其實是女人天性貪婪(lust)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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