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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哪種宗教迫害是正確的?

基督教的信仰自由SS_Q10_A8

在異教徒中間,有些人從來沒有信仰過基督教,例如異邦人和猶太人;我們不能強迫這些人相信基督教並表白他們的信仰。這是因為信教取決於意志。然而,如果基督教信徒希望這樣做,他們可以使用武力,防止人們用瀆神、惡意勸阻甚或明目張膽的迫害等手段來妨礙宗教信仰。由於這個緣故,基督教徒曾經屢次同異教徒作戰,其目的並不是要強迫他們相信基督教(因為基督教徒即使征服了他們並俘擄了他們,後者仍舊會有信仰基督教與否的自由),而是要防止他們來阻撓基督教的宣傳。另外還有一些異教徒,他們曾經相信基督教並表示過他們的信仰,例如異端分子和一切的背教者,對於這種人就應當施加壓力,甚至在身體上給予拘束,強迫他們履行自己曾經答應承擔的義務並遵守他們曾經表示願意永遠遵守的教律。

對於非基督教教派的寬容SS_Q10_A11

人類的統治權起源於神的統治權,並且應當以神的統治權為模仿的榜樣。全能和至善的上帝有時讓世上作惡,雖然他是能夠加以防止的;他這樣做是唯恐較大的善會受到摧殘,甚或較大的惡會相繼傚尤。所以,在人類的政治方面,當權的人可以正當地讓某些弊害存在,免得某種善行會徒成泡影,甚或為較大的惡行所代替。像聖奧古斯丁在《論天命》(第二篇,第四章)中所說的:「如果取締娼妓,放蕩淫亂的事情將層出不窮而不可遏制。」因此,雖然異教徒可能因其宗教儀式而犯有罪孽,他們卻或者由於他們可能從其中取得的善,或者由於借此避免的惡,應當得到寬容。在猶太人的宗教儀式中,我們現在所信奉的真正的宗教在古時預先露了端倪,因此從猶太人舉行他們的儀式這一事實,可以獲得這種好處,即:我們從敵人方面得到我們基督教的歷史證據以及我們信仰的象徵性的表現;所以猶太人是被容許舉行他們的宗教儀式的。可是,其他異教徒的儀式若是絲毫不包含真實的內容或有用的部分,就決不應當加以容忍;除非是可能為了避免某種弊害,例如避免物議或對他們的壓制可能引起的衝突;或者是為了避免在拯救那些由於這種寬容而最後改信甚督教的人們的過程中遭遇障礙。為了這個緣故,當異教徒人數很多的時候,教會有時連異端分子和邪教徒的儀式都是加以寬容的。

在信仰有所不同時政治義務的有效程度SS_Q10_A10

我們可以根據兩種觀點來考察這個問題〔異教徒是否可以對基督教徒行使統治權或主權〕。第一,當異教徒對基督教徒的支配權或統治權還沒有確立的時候;而這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因為這會引起世人的憤慨,並使信教發生危險。也因為很容易發生這種情況:受別人管轄的人出於對那些地位比其優越的人的服從心理,可能在別人勸誘之下改變自己的主張並遵從他們的叮囑,除非他們碰巧是道德非常高尚的人。與此同時,當異教徒知道了基督教徒的變節行為的時候,不免要輕視他們。所以使徒禁止基督教徒去向一個異教徒的士師請求裁判。同樣地,教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異教徒獲得對基督教徒的統治權,也決不可以讓異教徒擔任的職位高於基督教徒。

第二,我們必須考慮一下支配權或統治權已經確立的情況。在這方面我們必須注意到,支配權和統治權是以人法為根據的;但基督教徒和異教徒的區別則由神法所規定。雖然如此,作為天賜之法的神法卻並不廢除以自然理性為基礎的人法。所以,單從共本身考慮,基督徒與異教徒的區別並不使異教徒對基督徒的支配權和統治權歸於無效。然而,這種享有統治權或支配權的權利是可以由教會通過它的高極神職人員理直氣壯地用命令加以廢除的;因為異教徒既然不信上帝,就理應喪失其支配那些已經成為神的兒女的基督徒的權力。但是事實上教會有時採取這種辦法,有時又不採取這種辦法。

異端分子可以不予寬容SS_Q11_A3

關於異端分子,有兩點必須記住。第一點關係到異端分子自己。第二點關係到教會。從異端分子本身的觀點來看,他們罪孽昭彰,因此不但應該把他們逐出教會,而且還應茲處以死刑,把他們從世界上消滅掉。這是因為,敗壞作為精神生活的宗教信仰,比起偽造維持世俗生活的貨幣來,問題要嚴重得多。所以,如果說貨幣偽造者和其他的壞人由世俗當局毫不容情地處以死刑是公道的,那麼,異端分子一旦被證明犯有相信異端的罪行時,就可以有充分得多的理由不但被開除教籍,而且被處死刑。

在教會方面,存在著希望那些犯錯誤的人幡然悔改的慈悲心腸。為了這個緣故,教會並不立刻判罪,而是像使徒所教導的那樣,「要在訓誡一兩次以後才作出宣告」。只有到那個時候,如果異端分子仍舊頑固不化,教會感到他已不可救藥,它才為別人的安全打算,用開除教籍的處分使他與教會分離,把他交給世俗的審判機關,由它判處死刑來把他從世界上消滅掉。聖傑羅姆說,並且我們也讀到:「腐肉必須割掉,染了疫病的羊子必須扔出羊欄;免得整個牲畜棚全波及到, 大批的羊子受到侵害,成群地發生感染,終於死亡殆盡。亞流不過是亞歷山大城的星星之火,但由於沒有立即把它撲滅,一場大火使整個世界遭到浩劫。」

由於宗教方面的種種考慮而中止公民義務SS_Q12_A2

上文我們已經說到,既然統治僅是從作為人法的萬民法產生的,那麼不信基督教的行為按其本身來說就並不與統治權互不相容。另一方面,基督徒和異教徒之間的區別溯源於神法,而神法是並不取消人法的。但是,由於不信基督教而犯有罪孽的人們,可以根據司法裁判被剝奪他們的統治權利,正如他們也可以為了其他的過失被剝奪這種權利一樣。不過,使徒保羅說過(《哥林多前書》,第五章,第十二節),「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根據這種說法,如果從來沒有相信基督教的人缺乏信仰,教會就無權加以懲罰。至於從前信過教的人現在發生叛教情事,教會是可以通過司法審判加以懲罰的;他們由於喪失了統治基督徒的權利而受到懲罰,乃是合乎正義的。因為這種叛教行為可以引起基督教的廣泛的敗壞;正如人們所說的,「叛教者心萌惡念,製造不和」,竭力想使人們脫離基督教。所以,當一個統治者由於背棄基督教而被宣判開除教籍時,他的臣民事實上就立刻擺脫他的統治,解除那種使他們對他承擔義務的忠誠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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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自: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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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rockman.netto 於 2021/5/9 00:0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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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刀斷水
一早都知阿奎那哥哥係黐咗線架啦!好在佢咁短命啫!
有沒有宗教,好人都會做好事, 壞人都會做壞事。但要好人做壞事, 那需要宗教。-- 史蒂文·溫伯格(Steven Wein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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