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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計劃:非基督教血淚史 - 相關討論

本帖最後由 tomysit 於 2011/1/2 13:58 編輯

回復 179# HTBROKE1


    他們不互砍就不能反影出自己的取態~ 這個討論帖都不存在了~
以女巫罪名, 置無辜者於死地的是地方鄉紳法庭, 是這些不合法的法庭濫用私刑,不是由教廷委任的法庭審理。
那教廷又何需要替人揹鑊, 食死貓?

另外, 記錄記載說, 中世紀燒女巫最多的地方, 是在德國, 英國. 在中世紀不是羅馬教廷有大影響力的地區。
奉行天主教的西班牙, 法國, 比利時, 荷蘭...燒女巫的個案相對十分少。

好多事, 真係要睜大眼, 睇真一點!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1/1/2 13:51



教廷揹鑊, 食死貓?

no ,教廷教會是實至名歸的

首先﹐教廷自己就有燒死無辜的人已經是沒異議﹐毋須再講
第二﹐燒女巫的大環境是教廷教會引起的﹐就算有其他法庭都好
不代表就會捨棄天主教的標準﹐看燒女巫事件
就知道其他的都跟了教廷教會的一套
所以說是教廷教會引領起整個過程的﹐沒說錯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1/2 15:16 編輯

教廷所說的大環境是因耶穌之名悔改, 得救。
你又咁多異議呢?
又不見人會跟著?

正一, 有衰野就推落神到呀!
教廷所說的大環境是因耶穌之名悔改, 得救。
你又咁多異議呢?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1/1/2 15:15



因為我唔跟他果套嘛

你跟 ﹐就是教廷引領你囉
咁我說教廷引領你﹐因耶穌之名悔改, 得救
我又有沒有說錯呢﹖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1/2 15:32 編輯

教廷有教人燒女巫得救咩?!
戇九

就算是發起十字軍, 也沒有說打回教徒得救啵!

教會就是叫人咪再讀那本  Malleus Maleficarum , 本書狗翕, 講錯哂架!
當時的人就係不聽囉, 還爭著看, 變成暢銷書添
(早聽教會講先不會弄出錯哩!)

甚麼因教廷的引領?
以女巫罪名, 置無辜者於死地的是地方鄉紳法庭, 是這些不合法的法庭濫用私刑,不是由教廷委任的法庭審理。
那教廷又何需要替人揹鑊, 食死貓?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1/1/2 13:51



    分得咁開既咩?唔想殺人入自己數,所以交給別人來借刀殺人吧?

從審判程序上講,宗教裁判所僅僅是判定一個人是否為異端,之後的具體量刑審判則交給世俗法庭去操作。例如在遼寧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宗教裁判所——異端之錘》,就是一項明證:「如果異端分子被捕後拒絕悔過自贖,則交世俗政權處置;這是把異端分子送交世俗權力監禁或處以火刑的基本方式。」
http://book.douban.com/review/1678378/
哈.....
說得無錯....是詩體文

基督教史學家(萊蒙多‧達居萊爾)所寫的這一事件的記敘。

穿過街道和廣場,可以看到堆積起來的人頭,被砍斷的手和腳。人和馬匹就在屍體中間奔跑。但是,這還是微不足道的呢。讓我們再說說薩洛蒙神廟的情況,那是撒拉遜人經常舉行宗教儀式的地方。那裡發生了什麼事情呢?……地上流淌的血到了人的膝蓋、馬的嚼子那麼高。

(, " in the Temple and porch of Solomon men rode in blood up to their knees and bridle reins." )
這句...實在是取材自默示錄 14:20
Blood will come out of the winepress "even unto the horse bridles"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0/12/31 05:58


你挺會亂套的
就是一項明證:「如果異端分子被捕後拒絕悔過自贖,則交世俗政權處置;這是把異端分子送交世俗權力監禁或處以火刑的基本方式。」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1/1/2 19:44


那回望, 在閣下引用過的布魯諾事件中, 布魯諾不肯悔改, 又幾時是交到地方小法庭上審判?
由頭至尾到執行死刑, 都是教廷審裁官主理嗎?

怎的......論點一時一樣?
是否那 [d啊13] 說了幾句臭話, 就要抽刀來負責? 因為他是版主。
你真的有點渾水摸魚才是。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1/1/2 11:48


他是他, 我是我, 但教會卻是一體的
   
例如在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就是一项明证:“如果异端分子被捕后拒绝悔过自赎,则交世俗政权处置;这是把异端分子送交世俗权力监禁或处以火刑的基本方式。


此書《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作者 Edward Burman 不見得據有甚麼歷史學的訓練, 因何一個消閒書的作者所講的, 可以比歷史記錄, 史學家所講的來有地位? 可以用來作歷史証據?

你太不識貨囉, 勿把深圳A 貨充名牌好嗎?
他是他, 我是我,
dior13dior13 發表於 2011/1/2 23:13


是的, 你和他的討論功力, 個人修養, 語文能力....都差個天共地
那回望, 在閣下引用過的布魯諾事件中, 布魯諾不肯悔改, 又幾時是交到地方小法庭上審判?
由頭至尾到執行死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1/1/2 23:01



    不明白你想說甚麼。
不明白你想說甚麼。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1/1/3 11:33


你說教廷借地方法庭來殺人, 燒人, 所以不用負責, 因為不是教廷親手操刀。
看布魯諾, 伽里略的審訊, 幾時又交過給地方法庭?
此書《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作者 Edward Burman 不見得據有甚麼歷史學的訓練, 因何一個消閒書的作者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1/1/2 23:16



    我近來閱讀房龍的《寬容》,其中他說:
「然而嚴格說來,宗教法庭的確沒有殺死一個人。

由神職人員組成的法庭宣判以後,被定罪的異端分子就交給了世俗當局,他們可以任意決定怎樣處置犯人。但是,假如他們沒有判處犯人死刑,就有可能面臨很多麻煩,很可能會被開除教籍,或者失去教廷的支持。

有時候犯人逃脫了這種命運,沒有被交給地方法官,那他的遭遇祇會更慘。因為他可能要在異端裁判所監獄的單人牢房裏度過自己的餘生。因為死在火刑柱上比在黑暗的岩石城堡裏慢慢地發瘋要好一些,所以很多犯人大包大攬地承認了許多自己根本沒做過的事,以期被定為異端邪說罪,早曰脫離苦海。」


要做歷史考證,如只看官方書籍,就會出現官方的偏頗:教會方面當然不希望將自己殺人的事記錄入自己數啦。還有,世上還有比死更難受的事,這又是否可算入死亡人數呢?

自己去想想,當時教會、宗教裁判所與世俗法庭的關係,就知道「宗教法庭的確沒有殺死一個人」是怎的一回事,用common sense就可以的了。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1/3 12:16 編輯
自己去想想,當時教會、宗教裁判所與世俗法庭的關係,就知道「宗教法庭的確沒有殺死一個人」是怎的一回事,用common sense就可以的了。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1/1/3 11:41


資料你便懂貼來當牆紙。
資料互相矛盾的地方你看不到!

思想家布魯諾因支持日心說,在羅馬花卉廣場被宗教裁判所處以火刑。

花卉廣場是羅馬當街當巷的地方, 羅馬是當時大都會, 這都算是窮鄉避壤,地方法庭?

文件一直說明主審的有:
Inquisition Cardinals who judged Giordano Bruno were: Cardinal Roberto Bellarmino(Bellarmine), Cardinal Ludovico Madruzzo(Madruzzi), Cardinal Camillo Borghese(Pope Paul V), Cardinal Domenico Pinelli, Cardinal Pompeio Arrigoni, Cardinal Paulo Emilio Sfondrati, Cardinal Pedro DeDeza Manuel, Cardinal Guilio Antonia Santario (Cardinal of San Severina).
八位主教聯席主審, 有名有姓。

布魯諾更曾向教宗上訴,但他硬頸, 拒絕教宗的條件, 上訴駁回。

全部記錄下來。

在羅馬的教廷也是地方法庭?
回復 215# beebeechan


    哈,所以我便說「分得咁開既咩?」囉。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1/3 12:21 編輯
回復  beebeechan


    哈,所以我便說「分得咁開既咩?」囉。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1/1/3 12:17


不明白你想說甚麼
我無乜 common sense 架, 所以, 有話麻煩講清晰一點, 對題一點。
隱隱晦晦的措詞只有增加誤解。
即是說,當時的宗教裁判所及世俗法庭,在我看來只是左手交右手,所裁判關於異端及女巫之類的案件及處決人數,實在無須區分。
支持鼓勵每位離教者 › 閹割神父 刻不容緩 ‹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1/1/3 12:27 編輯
即是說,當時的宗教裁判所及世俗法庭,在我看來只是左手交右手,所裁判關於異端及女巫之類的案件及處決人數 ...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1/1/3 12:22


錯了,
上邊布魯諾個案說明右手做的事, 一直都是右手由頭做到尾.
我不喜歡靠幻想來了解歷史。用幻想, 想當然, 不太common 的 common sense 來填上未知的部份。
我說左右手無須區分,你就硬要分左右手。

隨便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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