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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非禮,家常便飯

認為性是有罪,我想是由於一直以來潛意識上受教會的錯誤灌輸所致,應該與性侵犯無太大關係的。當然,被性侵犯的受害者,總會覺得性是不潔,這心理大概在教內教外也有。

至於立法管制,史兄認為現行法律沒有保障少男少女免受侵犯麼?又不一定要針對宗教團體,其實所有人都應該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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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2 16:41 發表


是有相關條例,  但我所說的管制是指管理教會事務, 防止他們將此等風化案收臧二十年才暴光 甚至不見天日
除了風化案, 其帳目, 收人方法, 活動性質, 我覺得都可以透過成立監管機構去監控
以確保信徒利益  
我們不信, ...

教會都算係社團,政府都應該有監管。政府很難只針對教會立例。

但是教會很容易就成為慈善團體,那就對其他團體造成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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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2 22:50 發表


那有什麼不公平, 只要是立例, 就當然連其他宗教一拼列入考慮

問題是:有關法例是否只針對宗教團體,那其他的功能團體呢?

假如說所有團體都監管,那在現行法例下有何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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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則認為首先應廢左佢自動成為慈善團體既超能力,咁就將佢降格成普通團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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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3 10:36 發表


但教會本身真係非牟利團體wor  你點廢

據我所知,任何團體均可聲稱為「非牟利團體」,這是沒有法律約束的。

而慈善團體,則受政府稅務優惠、捐款可減稅等。

要符合成為慈善團體,是有資格審查。而宗教團體就是其中合資格的團體。

我想指出的是,宗教團體不應自動成為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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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3 13:03 發表


團體是什麼性質, 如何介定不重要,
重要的是某部份有共同特質的團 會不斷做出傷害團體成員的事才是重點
如果說現行法例已經cover 了這批受害人, 這明顯表示法本身有漏洞 或保護力度不夠
不然不會有風化案被埋二 ...

在這方面,假如無人告法,就算係咩團體都無計啦。假如有人告的話,在這方面宗教團體亦不比其他團體優越。這已不是司法的問題,而是執法的問題。

看來我和你的側重點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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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6 酒井明 的帖子

係呀,要將教會定勝為「集體催眠」,談何容易呢。而且教會都善於走法律罅呢。

反而要免除教會成為慈善團體的特權,減其米路,才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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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酒井明 於 2007-7-13 22:16 發表
這個更困難,因為宗教團體只要拿到國際認可的正統教會註冊,差不多就可以順道申請成為慈善團體;如果要從這個下功夫,就是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的問題了。所以要動他們,難過登天。 ...

非也。那是本地法例:

慈 善 用 途 分 為 四 個 類 別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 本 局 認 為 麥 納 頓 勛 爵 (Lord MacNaghten) 在 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95) 一 案 中 所 開 列 何 者 為 慈 善 用 途 的 判 決 , 實 為 權 威 的 意 見 , 所 包 括 者 為 : —
(a) 救 助 貧 困 ;
(b) 促 進 教 育 ;
(c) 推 廣 宗 教 ; 及
(d) 除 上 述 之 外 , 其 他 有 益 於 社 會 而 具 慈 善 性 質 的 宗 旨 。
雖 然 首 三 項 所 列 的 用 途 , 其 有 關 之 活 動 可 以 在 世 界 上 任 何 地 方 進 行 , 但 在 (d) 項 下 的 用 途 必 須 是 有 益 於 香 港 社 會 , 才 可 被 視 為 具 慈 善 性 質 。


http://www.ird.gov.hk/chi/tax/ach_tgc.htm

收左Part (c)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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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酒井明 於 2007-7-13 22:42 發表
噢.....小弟不才愚且魯,不知這裡臥虎藏龍,實有失體面!相信抽刀一直也有留意這段法律條文吧?厲害!

酒兄不要太謙,你指十九世紀歐洲鴉片不是毒品,我也第一次聽呢。

交流嘛--教學是相長的。

原帖由 羅公子 於 2007-7-13 22:52 發表
立法作用唔大, 因為好多人都以為教會多好人, 好多家長都好放心俾子女返教會, 認為唔會學壞, D受害人又唔主動舉報, 有咩法例都冇用

要令多D人認識教會的金中, D人先會識防範, 但呢樣野好難 ...

靠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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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6 23:26 發表
你真係認為, d牧師冇錢就唔會咸濕女教友???

教會錢少左,宣傳力就自然被削弱。

你我都知道,其實基督教這個思想是很劣質的,很多其他宗教、思想、哲學、心靈雞湯等等,都比基督教思想好得多。分別只是它們缺少如此強力的宣傳機器而已。

少左D創世電視、恩雨之聲、出trip搵方舟實錄等等,咁就自然少左人落疊,比例上亦會少左女教友被牧師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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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8 Step.King 的帖子

設立監察機構又何嘗不是「以透過限制制度來限制人性」?我反而覺得只針對「教會」(或宗教團體)這個行業來立法監管,帶有歧視性及難以執行。而事實上,我認為現行法例亦已足夠對犯案牧師有所懲罰。

教會的財政主要來源是來自十一,但可能你不知道,原來十一奉獻也可用來扣稅的!就是因為它們已是慈善團體,無形中政府對教會也間接資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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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ep.King 於 2007-7-17 10:39 發表


沒有監察制度 又點迫神職人員註冊? 沒有註冊制度又點會有大條道理丁走d 攪過女教友既牧師同神父 唔比佢地再傳教?
只要規管到教會, 同神職人員要有發牌制度  再犯風化案就可以令佢地身敗名裂

你斷佢米路 極其量都 ...

搞左女教友果D牧師,拉左後都會得到應得的懲罰,同普通人無異。

假如如你所說有個發牌制度,而基督教又喜歡玩寬恕、玩重生,你就咁就想佢地終生釘牌?

仲有,監察制度的推動力何來?可以聯合受害女教徒?可能佢地被搞後,早就離教了,仲得鬼閒幫你搞乜鬼監察。

不過,基本上我的斷米路意見同你果個發牌制度係無衝突既喎,可以兩者同時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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