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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不信邪 賣凶宅未告知判賠180萬

TVBS – 2012年5月3日 下午12:28

嘉義一名醫師,2年半前以1200萬元,向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購買別墅,但去年多次在屋裡看到不明的移動綠色光體,向鄰居打聽,才知買到凶宅,要求依市場行情減價,法官認為賣方未盡告知義務,判處教會應退還醫師180萬元不當得利。

灰色的外牆、白色的窗戶,這間別墅,就是傳出糾紛的凶宅!醫師夫婦7年多前,向第一手買主,也就是教會,承租這別墅,租了5年之後,2年半前,再以1200萬的價格買下它,但是他們說,去年多次在屋子裡看到移動的綠色光體,很害怕,無法入眠,向鄰居打聽,才知道買到了凶宅。

記者:「這裡曾發生凶殺案嗎?」鄰居:「有啊,以前真的有,有見報。」

原來25年前,原屋主就在這兒被入侵的竊賊殺死,醫師夫婦得知消息後,以買屋時,賣屋的教會牧師沒有告知是凶宅,要求依市場行情減價3到5成,但教會不同意,現在法官判處教會,要退還醫師180萬的不當得利。

教會牧師太太:「我們買的時候不知道(凶宅),買了後稍有聽說,但我們不在意,我們都住了16年,他自己也住了5年才買的,也是他要求要買的,並不是我們說這是凶宅,我們要趕快賣出去。」

法官認為,教會在訂定買賣契約時,未盡告知凶宅的義務,依民法規定,無法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因此,醫師可請求減少價金,經估價,判處教會應退還180萬,但教會認為並非刻意隱瞞,而且180萬對教會來說是龐大負擔,已決定提起上訴。
如果給他們上訴成功的話,豈不是以後賣凶宅都能以「沒有在意」為籍口作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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