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1/9/8 16:18 編輯
係囉。。。咁即係有幾多?
你『道聽』得來的數字有幾多?睇你九翕成點!
(你回答我呢題時請用少少腦先來答我)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1/9/8 06:56
因為《聖經》上的一句「你不能容女巫存活」而遭信徒殺害的婦女就超過三十萬。
15世紀起,基督教的教士們根據《聖經》中所說「你不能容女巫存活」,對「女巫」發起了持續近300年的迫害。在這黑暗的300年中,無數良家婦女被誣為“女巫”,或被斬首示眾,或慘遭火刑。1487年,教會出版了獵巫專業書籍《女巫之錘》。
因為《聖經》上的一句「你不能容女巫存活」而遭信徒殺害的婦女就超過三十萬,1526年5月6日馬丁路德在一次針對巫婆的佈道中就引用這句話。而在德國的一個小城市威森斯泰格,僅1562年一年就燒死了63個「女巫」。
而在另一座人口數字相似的小城維爾茨堡,在同一時間內,也有近900名「女巫」冤死火海,相當於每兩天就有一個「女巫」被處死。1597年,靠打短工為生的德意志寡婦克拉拉•蓋斯勒雖已67歲,但仍被人誣告為「女巫」,被控曾經和三個魔鬼姘居,使240多人慘死,9次導致房子起火,還要將這座城市統統燒毀。。。。她在嚴刑拷打之下咽了氣。審訊記錄最后寫上了這麼一句:魔鬼不想讓她再供什麼,因此勒緊了她的脖子。法官和牧師們從中漁利:他們享受人們對他們的感激之情,每燒死一名女巫后,他們還向死者家屬索取木柴錢和舉辦慶祝宴會的錢。
在15-18 世紀間,數以萬計的女神 (Artemis) 崇拜者,因為信仰著古老的宗教而被基督教會殺害 、折磨甚至燒死,教會拼了命的殺戮,因為他們的目標是殺盡全歐的異教徒,有關獵殺女巫的故事有著大量的文獻,40,000多名,所謂的女巫被捲盡基督徒與新教徒的戰爭中。
但宗教改革實際上與女巫、女神崇拜者、異教徒或其他類似的人並無關聯,是基督教體系的改變。然而,基督教的大肆屠殺並沒有真正的將異教徒攆出歐洲,因為大多數人只是無辜的人,有些人被殺甚至只是因為,有些女人待他們家中的非洲奴隸很好,而招來殺身之禍。
由於在15-18世紀間,人們的迷信到了最高點,他們不只屠殺女人,也屠殺貓,因此到了後來,鼠疫開始盛行,一家家的人感染不知名的疾病,並且死亡,更讓基督徒們相信,一定是這些女人在暗中施行巫術。所以,反對巫術的聲音更蒼狂了,獨居的老人,寡婦,單身女子,甚至是小孩,大都無一倖免,只要有一點點的嫌疑,多半凶多吉少,因為當時的法官與審判,其實都不太公平,法官會問被審判者,你相信撒旦存在嗎?這問題其實本身即是陷阱題,如果被審判者答相信,那她必定本人見過他,所以該殺,但是如果被審判者答,不相信,那他即是異教徒,因為聖經中說,撒旦是存在的,所以不論被審判者怎麼說,他們就是難逃過當時的社或風氣與法律系統。
「作為”聖經”中,”你們不要讓巫婆活著”這一告誡的結果,僅僅在1450-1550年之間,在德國就有十多萬被處以死刑。」
伯特蘭‧羅素.(英國白人數學家、邏輯學家、本世紀最有影響的哲學家之一。)
宗教法庭
現今基督教會的勢力不像過去,然而,我們仍然目睹基督徒犯下虐待兒童、強姦兒童、性騷擾和其他邪惡罪行,而這些都揭露出許多基督徒的本性,以及他們的「神」對其信徒所產生的影響。戀童狂的醜聞不過是基督徒惡行的一小部分。
很多年以前,當基督教會完全控制政府、人的性命和靈魂的時候,我們可以從宗教法庭看到這些人有多麼變態,以及他們如何不擇手段要人們接受「耶穌」。如同我們今日看到許多基督徒虐待兒童的事件一般,多年以前,在宗教法庭的運作下,年紀僅有九歲的女孩和年紀僅有十歲的男孩因為巫術而受到審判。年紀更小的孩子遭到折磨拷打,只為了得到不利他們父母的證詞(1)。在這之後,孩子將目睹他們的父母被活活燒死。
尼斯的西里西亞市的一宗案例,揭露出一個龐大的烤爐被建造出來,有長達十年的時間,超過一千名「被判罪的女巫,有些甚至只有兩歲大」遭到活活烤死(2)。許多受害者的年紀非常老,有些已經超過八十歲。這對教會而言沒有什麼差別。
基督教會謀殺、折磨、摧毀數以百萬計的性命,有些直接透過宗教法庭,有些則間接透過它們所引發的戰爭。這個邪惡宗教對人類造成的傷害和毀滅遠超乎人們想像。大多數人都不知道事情真相。在1450到1600年之間,基督教會至少折磨或燒死三萬名以上被指控的「女巫」(3)。
羅馬皇帝康士坦丁在位期間(西元305-337),基督教會的教條被當做是法律基礎(4)。異教徒(任何反對教會教條的人)都會被抓出來予以折磨,最後遭到謀殺。異教思想同時冒犯了國家和教會。此後幾百年間,統治者極力杜絕所有異教邪說。
西元430年初期,教會領袖宣佈,異教徒將判處死刑。西元906年,主教會規(The Canon Episcopi)成為第一個嚴禁使用巫術的教會團體(5)。在宗教法庭正式運作之前,教會允許異教在一個合理的條件下回歸信仰。以下是個例子:
三個星期日,異教徒脫去上半身的衣物,從村鎮的入口一路鞭打到教會門口。他/她不能吃肉、蛋和乳酪,除了復活節、收穫節和聖誕節之外,這時候吃它們是為了贖罪。每年兩次,一次20天,他/她不能吃魚。如果他/她的健康允許的話,吃魚、酒和油的每個星期,有3天要齋戒。
他/她穿著修士袍,胸部兩邊各縫有一個小十字架。他/她每天都要望彌撒。一天七次,他/她要朗誦祈禱時刻,外加每天十次的祈禱文和每晚二十次的祈禱文。
他/她必須完全禁慾。每個月他/她得向監管的神職人員回報。他/她必須與社會的其他人隔離。(6)
宗教法庭從何時開始並沒有明確的記載,大部分的文獻資料同意是在天主教教宗喬治九世在位期間的前六年,也就是1227到1233年之間創立。喬治九世在位期間為1227至1241年,他普遍被認為是「宗教法庭之父」。
宗教法庭是基督教用來折磨、毀滅、大量屠殺人命的一個運動。教會的勢力會不斷擴大,直到它完全掌控人類的生命,包括世俗和宗教方面。
宗教領袖剷除異教的進度,無法讓梵諦岡感到滿意。教宗英諾森三世(Pope Innocent III)任命自己的審問者,這些人直接向他回報。他們的任命經由1199年3月25日的教皇詔書正式生效(7)。英諾森宣佈「任何試圖宣揚個人對上帝的觀點,若與教會信條產生衝突者,都必須毫不留情地燒死。」(8)
到了1254年,為了減輕審問者的工作負擔,教宗英諾森四世(Pope Innocent IV)同意起訴官可以不具名,防止受害者為自己辯白。許多教會都有一個箱子,密告者可以將不利於他們鄰居的書寫指控偷偷放進去。三年之後,教宗英諾森四世授權並正式准許酷刑成為取得異教徒招供的一種手段(9)。
受害者在一個房間受到酷刑,如果他們招供,就被帶離拷問室,來到另一個房間對審問者自白。
如此一來,他們就可以宣稱供詞是在沒有使用脅迫的情況下取得。宗教法律取代了一般法律。人們在證明有罪之前是無辜的原則不復存在,反而是證明他們無辜所以有罪。
有錢人為了避免遭到起訴,只好賄賂或支付罰金,審問者因而變得非有富有。遭到教會覬覦其財產、土地或傳家物品的有錢人是它們的首要目標。受害者一旦遭到起訴,他的全部財產都將歸宗教法庭所有。想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幾乎不可能,因此天主教教會只會愈來愈富有。教宗英諾森宣稱,既然「上帝」為了父母的罪行而懲罰其子女,那他們就沒有權力合法繼承父母留下來的財產。除非子女自願前來揭發他們的父母,否則他們就不能免責。審問者甚至還指控已死之人是異教徒,在某些案例中,當事人已經死了七十年以上。他們挖出並焚燒遭指控者的骨骸,並從其後代子女手中拿走所有財產,什麼也沒有留給他們(10)。
宗教法庭的行為對經濟有毀滅性的影響,它讓整個社會變得赤貧,而教會則聚歛了大量財富。此外,也因為它們懷疑某些特定的行業而使經濟疲弱不振。自從印刷術在十五世紀發明之後,宗教法庭就認為印刷文字對教會是個威脅,地圖、石版師、旅行商人和貿易商都會受到嚴密的監視;它們對教會有威脅性。
儘管教會在西元四世紀已經開始謀殺被指為異教徒的人民,西元1022年在奧蘭多,1231號的教皇法令仍堅持異教徒必須處以火刑。把人燒死可以防止流血。約翰福音15:6「人若不常在我裡面,就像枝子丟在外面枯乾,人拾起來,扔在火裡燒了。」耶穌相當擅長這種手段。
如果受害者看起來會在拷打過程中死亡的話,將有醫生出來醫治。受害者會得到一小段的恢復時間,然後再接受更多的酷刑。如果受害者在拷打過程中死亡,審問官會宣稱有惡魔為了不讓受害者受到更多痛苦或說出秘密而介入干擾。(12)受害者如果昏厥過去,會把醋灌進他們的鼻孔來叫醒他們。法律規定受害者的家屬必須支付法庭一筆錢,做為拷問費用的補償。他們的所有財產都會被教會拿走。牧師在刑具被使用之前會對它們施予祝福。有些刑具用來造成痛苦 :
朱達斯(或稱猶大,聖經中背判耶穌的背判者)
搖籃(Judas Cradle)
靴刑(Brodequin)
燒足(Burning the feet)
絞刑和吊刑(Hanging and the Strappado)
粉身碎骨(Squassation)
異教徒之叉(Heretic's Fork)
剝皮(Ripping the flesh)
乳房剝皮器(Breast Rippers)
尖刺拷問椅(The Iron Torture Chair was studded with spikes)
粉碎頭骨(Skull Crusher)
夾夾人(Rack)
大車輪(The Wheel)
姆指夾(Thumbscrew)
水刑(Water Torture)
其他刑具和酷刑:
‧強迫餵食非常鹹的食物,導致極度口渴,然後不給水喝。
‧浸泡在滲有石灰的沸水中。
‧兩名以上的審問官前後拉扯一條繩子,它連著一個帶有尖刺的鐵項圈,可扯下受害者頸部的皮肉。有的版本還用螺絲讓頸圈更緊一些。
‧禱告凳。一個帶有尖刺的木板,受害者被迫跪在上面。
‧插滿鐵刺的牢房。
‧將受害者架在火上面慢慢地烤。
‧「巫女走路」強迫受害者整天不停地來回走,直到精疲力盡為止。另一個版本是讓受害者盤坐在一張木凳上,既不能移動也不能睡。有些受害者已經年過八十了。
‧Thrawing──類似帶有尖刺的鐵項圈,只差繩子是綁在受害者的頭上再來回猛拉。
‧Turkas──這是一種夾子,用來拔出指甲。
‧受害者脫光衣服,綁在一張長椅或桌子上,一個漏斗塞進他的嘴裡直到喉嚨。先把受害者的鼻子夾起來,再把一整壺的水灌進漏斗裡,迫使他喝下去。重複這個動作幾次之後,受害者的胃部幾乎要撐破,然後再把長椅或桌子傾斜,讓受害者的頭部朝向地板。胃裡面的水會對受害者的肺部和心臟造成痛苦的擠壓,受害者不僅會承受極大的痛苦,還會有窒息的感覺。審問官還會用大頭錘敲打受害者的胃部,直到內臟破裂為止。
‧受害者被迫吞下大量的水之外,還有一大段打結的細繩。這條繩子最後會猛烈地從受害者口中拉出,導致內臟也跟著拖出來。
‧Scoring above the Breath──古時候相信讓巫女的口鼻上方流血可破除巫術,因此審問官會將受害者的臉部皮肉剝去,有時則是插入尖針或其他器具。
人命的折損:
‧奧地利,Salzburg,1677-1681年,超過100人遭到謀殺。
‧庇里牛斯山的巴斯克地區;1608年,Pierre de Lancre律師被派去該地區「剷除並摧毀任何信仰異教神的人。」超過600人遭到拷問和謀殺。
‧Henri Boguet的巫女審判,1550-1619年;法國勃艮地有600多名受害者遭到處死,其中有許多年輕孩子,她們遭到有系統的拷問,然後活生生燒死。一名被活生生燒死的懷孕婦人,臨死前生下了孩子,但嬰兒隨後就被丟入火堆中。
‧瑞典的Mora鎮,1669年,超過300人遭到謀殺。其中有15名小孩。另外有36個年紀介於9到15歲的孩子受到攻擊,一整年的時間,每週一次,用棍子打他們的手。20名年紀最小的孩子,年紀都在9歲以下,連續三個星期日,都要在教堂門口鞭打雙手。其他還有更多人因為巫術罪行而遭到責打。
‧蘇格蘭,在奧利華‧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統治的時期,1661年單是一個月就有120人遭到謀殺。估計在1563到1603年之間,總共有高達1萬7千人死亡。
‧德國的Wurzburg,總理在1629年寫下一篇生動的記錄:「……有300多個3到4歲的小孩,說他們曾和魔鬼性交。我看到7歲的孩子遭到處死,還有勇敢的10歲、12歲、14和15歲的小學者……」
1623到1633年之間,Wurzburg有900名以上的「女巫」遭到處決。其中大多數是由耶穌會信徒負責執行。
‧Treves的史家在1586年的報告中提到兩個村子的女性人口遭到宗教法庭肅清,只有兩名女性得以生還。
著名的例子包括聖女貞德,她的頸子、手、腳都被戴上鐐銬,關在一個狹窄的鐵籠裡。
上述敘述摘錄自David Pickering所著「Cassel Dictionary of Witchcraft」。
參考書目:
1 The Dark Side of Christian History by Helen Ellerbe,第124頁
2 Cassel Dictionary of Witchcraft by David Pickering,article on "Germany", 第108頁
3 Cassel Dictionary of Witchcraft by David Pickering,article on "Inquisition",第146頁
4 World Book Encyclopedia article on "Inquisition." 1989
5 Wizards and Sorcerers by Tom Ogden,article on "Inqusition."
6 The Dark Side of Christian History by Helen Ellerbe,第77頁
7 Wizards and Sorcerers by Tom Ogden, article on "Inquisition."
8 The Dark Side of Christian History by Helen Ellerbe,第77頁
9 Wizards and Sorcerers by Tom Ogden
10 The Dark Side of Christian History by Helen Ellerbe,第80頁
11 Cassel Dictionary of Witchcraft by David Pickering,article on "Torture."
12 Cassel Dictionary of Witchcraft by David Pickering,article on "torture."
【註12-1】羅賓斯:R H Robbins,巫術與惡魔學百科全書 (The Encyclopedia of Witchcraft and Demonology) 的作者。
摘錄於:
Maxine‧Dietrich《揭露基督教、Exposing Christianity(TC edition)》
中世紀的基督教-「巫師追獵」
十五到十八世紀,是西方史上「巫師追獵」最慘烈的時期,從一四八四年教皇英諾森八世(Innocent VIII,1484-1492)頒佈「女巫敕令」,到一七八二年「最後一位女巫」在瑞士被處死,「巫師追獵」寫下近代西方社會一頁頁的「痛史」。保守估計,十五到十八世紀,至少三十萬人因巫師罪名被處死。
有關女巫的「刻板印象」誠然不夠客觀,但「發現」女巫的方法,則更令人難以接受。譬如當時有一種號稱是專業的「搜巫者」(witch-finder),以收費方式,到處替人搜捕巫師--十七世紀英國「搜巫大將軍」(Witch-finder General)霍普金斯(Matthew Hopkins)就是一例。
霍普金斯原本只是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清教徒律師,一六四四年當他在家鄉陸續成功地揭發巫師後,竟然搖身一變,號稱「英國搜巫大將軍」;霍普金斯巡迴英國各地,每成功揭發一個巫師,便收取費用一先令(shilling),他搜捕巫師的方法是:每到一地,便遊街宣傳,鼓勵民眾檢舉巫師嫌犯,然後配合官方採用時人相信的「妖魔證據」(spectralevidence)測驗嫌犯,如果嫌犯仍拒絕懺悔,則命令嫌犯在滿佈尖石及銳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或願意懺悔才停止。最後則是用「神判法」(ordeal)──「水試法」:將嫌犯綑綁後,臉朝下放入水中,如果嫌犯浮在水面即證明有罪,下沉則為清白無辜。因水是用來洗禮,象徵接受基督信仰,所以上帝絕不會以水「擁抱」效忠魔鬼的人。
我們只有一個結論:就是,即使嫌犯真是清白無辜,恐怕也非招供認罪不可了。在不少案例中都提到,有些女巫在被處死前,莫不堅稱自己的清白無辜,辯解乃受不了酷刑才不得不承認巫師罪名。
「搜捕女巫」其實在古代西方世界早有紀錄,《舊約,出埃及紀》明白昭示:「女巫,你不應讓她活著」。基督教要消滅女巫,是因女巫不但不敬拜唯一真神耶和華,還藉魔鬼的邪惡力量害人。一五○○年至一八○○年,雖是史家筆下科學萌發、思想啟蒙的「進步時期」,但是卻也一再發生「巫師追獵」;「搜捕女巫」,實堪稱西方歷史上,極不理性的一頁。
一位法國鄉村中年婦人珍妮,被吊死前的最後情景。在村人圍觀、好奇卻又夾雜著恐懼的刑場上,只見群眾當中,不斷有人對珍妮大聲叫嚷挑釁:「詛咒我們呀,妳不是會巫術嗎?」,默然片刻之後,珍妮以顫抖、緩慢的語調回答:「我不會詛咒自己的家鄉,相反的,我會為你們全體祈福‥‥‥希望有一天,公理正義之士,能夠帶領你們大家走出邪惡與謊言。」
凱特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