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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怪之得我老婆唔同我去馬爾代夫域畸純

《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全文

西洋人有在內地傳習天主教,私自刊刻經卷,倡立講會,蠱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轉為傳習,並私設名號,煽惑及眾,確有實據,為首者擬絞立決;其傳教煽惑,而人數不多,亦無名號者,擬絞監候;僅止聽從入教,不知悛改者,發往新疆給額魯特為奴,旗人消除旗檔;如有妄布邪言,關係重大,或符咒蠱惑,誘污婦女,並誑取病人目睛等情,仍臨時酌量,各從其重者論。至被誘入教之人,如能悔悟者,於遣罪上減一等,杖二百,徒三年;並嚴禁西洋人不許在內地置買產業,其失察西洋人潛住境內並傳教惑眾之該管文武各官,交部議處,纂入律例通行。

資料來自:《西風東漸: 中日攝取西方文化的比較硏究》

抽按:文中紅字事件若無出現過,何來法律條文明文禁止?正如至今仍有不少神父也干犯性罪行,果真狗改不了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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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歷史上亦曾經輝煌過,可惜其後因傳教士勾結殖民者,以武力打破了中國的堅持,還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 ...

1811年(嘉慶十六年)四月,陝西監察御史甘家斌上請嚴定西洋天主教治罪專條折,嘉慶帝命交刑部核議具奏。五月刑部議復上奏,遂有《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其中規定:「嗣後西洋人有私自刊刻經卷,倡立講會,蠱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轉為傳習,並私設名號,煽惑及眾,確有實據,為首者竟當定為絞決;其傳教煽惑而人數不多,亦無名號者,著定為絞候;其僅止聽從入教,不知悛改者,著發往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在華傳教刑及絞決,清廷對傳教士的法律政策可謂嚴厲。

嘉慶十七年(1812)四月十六日,香山縣丞潘世綸向理事官諭知《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除將治罪專條明白示知外,還飭諭理事官:「傳諭番差及澳內西洋夷人,止許自行傳習天主教,毋得誑惑內地人民入教。倘敢詭立名號,私自刊經,借立講會,蠱惑多人,轉為傳習者,一經查確,定必照例究辦,該夷目等毋得包庇徇隱,致干咎戾。」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6/5/4 20:12


要不要請長毛, 同志全議員在立法會提出議案通過?
中國在歷史上亦曾經輝煌過,可惜其後因傳教士勾結殖民者,以武力打破了中國的堅持,還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本來在廢除不平等條例後,理應可恢復有關法例,只可惜國民黨、共產黨並不如大清般了解基督教。

1811年(嘉慶十六年)四月,陝西監察御史甘家斌上請嚴定西洋天主教治罪專條折,嘉慶帝命交刑部核議具奏。五月刑部議復上奏,遂有《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其中規定:「嗣後西洋人有私自刊刻經卷,倡立講會,蠱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轉為傳習,並私設名號,煽惑及眾,確有實據,為首者竟當定為絞決;其傳教煽惑而人數不多,亦無名號者,著定為絞候;其僅止聽從入教,不知悛改者,著發往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在華傳教刑及絞決,清廷對傳教士的法律政策可謂嚴厲。

嘉慶十七年(1812)四月十六日,香山縣丞潘世綸向理事官諭知《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除將治罪專條明白示知外,還飭諭理事官:「傳諭番差及澳內西洋夷人,止許自行傳習天主教,毋得誑惑內地人民入教。倘敢詭立名號,私自刊經,借立講會,蠱惑多人,轉為傳習者,一經查確,定必照例究辦,該夷目等毋得包庇徇隱,致干咎戾。

http://www.macaudata.com/upload_files/book/20/p-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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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經比金瓶梅更下流,殺人多過嘉定三屠同南京大屠殺,中國應例耶經入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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