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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報憂] 神父狎童遭索償 教區捲入明年審

(明報) 11月 28日 星期三 05:05AM

【明報專訊】天主教區早前被揭16年前狎玩男童案,前神父劉嘉兒經審訊後罪成判囚4年。現已成年的事主循民事途徑向劉及教區索償逾千萬元,由於劉沒有抗辯,數月前已被法庭裁定要對賠償負責。至於教區是否要對事件負責及賠償,案件將於明年7月7日開審,為本港首宗因神職人員性侵犯兒童引起的索償案件。

涉及千萬 劉嘉兒沒抗辯

案件昨在高院預審。代表事主的律師透露,早前已將入稟狀派送往當時仍在赤柱    服刑的劉嘉兒手中,但劉一直沒有回應,劉服刑完畢獲釋後,亦沒有聯絡事主的代表律師或採取任何法律程序,法庭在事主一方申請下,今年8月31日裁定劉須對事件負責及賠償。賠償額方面,會在事主與天主教區的訟訴中一併釐定。

審訊預計需時7天。事主及另一證人將會出庭作證,亦會傳召一名精神科醫生。天主教區方面,會傳召兩名證人,包括一名精神科醫生,但強調證人並非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樞機。

教區面臨「轉承責任」

律師梁永鏗說,由於教區當時是劉嘉兒的僱主,劉犯案時正在執行神父的角色,故在「轉承責任」(vicariously liable)的法律原則下,教區或要對神父所做的錯誤及疏忽負責。但梁指教區亦可爭論招聘劉時,未能預計劉會觸犯如此嚴重的法律作為抗辯理據。

至於賠償項目,除一般的身心受傷痛苦賠償、事件引致的收入損失、長期接受精神治療費用等項目外,梁指較特別的是案中涉及對事主的非法及不道德傷害,事主可向兩被告索取懲罰性賠償。

劉嘉兒03年被裁定於1991年在觀塘聖若瑟宿舍內,非禮當時15歲的事主,引誘他作猥褻行為,一度企圖雞姦事主。事主及後往英國    讀書,翌年回港度假期間,劉明知事主因事件而精神受困擾,仍再次侵犯事主,事主多年受困,並向教會透露事件,但教會只是停了劉的職務,直至02年警方調查後拘捕劉。事主因事後長期受困,曾入住青山醫院。

【案件編號﹕HCPI901/04】


被停止神父職務後,劉嘉兒轉任保險經紀直至被捕。他於去年1月刑滿出獄,但一直沒有就事主提出的索償作回應,今年8月被法庭裁定須對事主賠償,金額待定。(資料圖片)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71128/gea1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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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教會以往的回覆

有關司鐸性侵犯未成年人的聲明(教會版)

今日(二00二年五月二日)南華早報報導,本港三位天主教司鐸曾性侵犯未成年人。天主教香港教區謹發表下列聲明:

無可否認,孌童行徑,不僅是駭人的罪過,也是嚴重的刑事行為。教區當局絕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孌童行為(不論其為連續性 的或單獨一次),尤其是如果觸犯者是神職人員,因為社會人士,尤其信友,對神職人員特別信任。兒童和青少年免受性 侵犯的權利,應受到特別的保障。

胡振中樞機出任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二十七年以來,共接到三位司鐸涉及孌童行為的投訴。

上述三位司鐸,其中一人,據悉是在抵港很久以前,在其本國犯事。該神父已被調回國,從事與未成年人隔離的工作。他在港期間,沒有再犯事的罪証或嫌疑。其他兩位司鐸,已被停公職,且其中一位已離開神職,不再是司鐸。

教會以往在處理司鐸涉及性侵犯的個案時,除補救受害者的創傷以外,著眼於「革除」孌童行為。正如主耶穌來到世上,是為尋找亡羊、引領浪子回歸父家,及幫助稅吏和妓女悔改皈依;同樣,教會對曾犯孌童罪行而願意改過遷善的司鐸,盡量採取仁慈寬恕的態度。然而,當代精神病學及相關學科的研究,令教會對孌童癖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孌童者常在精神上有根深蒂固的問題。因此,即使他們決定悔改,採用神修、倫理和精神病學治療的方法,仍會在克服癖好時遇到困難。表面上犯了第一次,不一定表示以前從未觸犯過,也不擔保將來不會再犯。(抽按:似乎祈禱也再沒有用了,亦印證了孌童是上帝的偉大設計,難以改變)

鑑於當代在精神病學和醫學上的進展,以及現時全球不同地區涉及司鐸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情況,本港教區將依循教廷 指示,以更配合時代和更平衡的方式,將未成年人的權益視為第一優次。

教區當局將會採取一項「絕不寬容」的政策,意思是說,任何一位在本港教區工作的司鐸,即使只一次被証實犯了性 侵犯未成年人士,將不得公開執行司鐸職務。

教區當局亦將考慮成立一個科際小組(由法律界、教育界、醫學界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以檢討和釐定政策及程序,加強對未成年人士受性 侵犯的醒覺和關注。這小組亦將處理相關的事項及課題,例如所謂「絕不寬容」的政策,相對孌童行徑而言,有何涵義,以及釐定指引,以確保教區在保障未成年人免遭性 侵犯的事工上,能正確無誤地運作,包括符合香港特區法律的各項要求。

教區將發出一份政策立場書及各項有關守則,以鞏固現有措施,使兒童及青少年權益的保障,獲得最優先之處理。

教區修院,一如外地的修院,近年來特別重視評估司鐸聖職候選人的資格,並提供了更充實的修院培育。為達到這兩個目標,方法之一就是要求修院新生接受心理測試,以及在修院課程加上有關人格成長及性 取向的學科。有些司鐸,亦曾在外地進修這些學科。

姑勿論司鐸的孌童行為對天主教會和司鐸的形象有多大損害,本港教區,一如普世教會,將竭盡所能,恢復司鐸的公信力。我們不應忘記,犯了孌童行為的司鐸,比對於大多數盡忠職守的司鐸,為數極少。我們也不應忘記,人的過失和壞表樣,不應動搖我們對天主的信心。

天主教香港教區


二00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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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神職涉嫌性侵犯兒童案
教區秘書長
李亮神父的回應(日期:2003.02.19)


(1) 教區曾否為劉嘉兒案件中的事主提供輔導、法律及經濟上的援助?

[答] 教區於一九九五年初次獲悉有關投訴後,曾表示願意幫助事主接受心理輔導和治療,但他選擇自行處理這事。事主於二○○○年再度與教區當局的代表會晤時,亦未表示需要輔導或經濟上的援助。然而,教區當局的代表當時清楚表明,如果事主採取法律行動起訴被告,教區當局願意合作。在至今已結束的整個有關司法程序中,教區當局並沒有對事主提供任何法律上或經濟上的援助,事主也沒有作出任何要求。我們希望事主終於心靈感到解放,以後能安靜渡正常的生活。


(2) 教區曾否給劉嘉兒提供心理輔導、法律或經濟上的援助?

[答] 教區當局於一九九五年初次獲悉有關投訴後,除安排他接受神修輔導外,亦勸諭他離開鐸職。教區當局曾表示可為他提供經濟上的援助,以便他適應新的生活方式,但他當時認為無此需要。在他被起訴的整個過程中,教區當局未有提供任何法律上或經濟上的援助。日後他如有需要,教會樂意幫助他。他畢竟是我們教內的兄弟,也曾為教會奉獻了他的青春。


(3) 自去年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事件被傳媒報導以來,教區有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以彌補信友與神職人員之間受損害的關係?

[答] 教區內各牧者已向信友作適當的解釋,提醒他們不應因這些事件而致動搖信仰。事實上,我們不見得上述事件廣泛地令本港信友對神職人員失去信任。一般信友都有頗成熟的判斷力,明白那些事件僅由教會內極少數的神職人員所導致,他們不足以代表絕大多數忠於職守的神職人員。況且,性侵犯未成年人的行徑,並非因神職生活而導至。我們很欣慰,在教區修院的新學年,繼續有新生,而且有另一些青年,正在神師的輔導下,考慮進修院,回應聖召。


(4) 「科際小組」有何功能?進展如何?

[答] 「科際小組」是一個由法律、醫療、心理、教育、社工及神職等界別的代表組成的常設組織。它有兩個主要功能,即加強社會人士及教會團體對保障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的意識,以及當教會組織內發生性侵犯未成年人的事件時(不論涉嫌者是神職人員或教會僱員),委託由醫生、心理學家、律師、社工及神職人員等人士組成的專責小組,以處理有關個案。負責成立「科際小組」的籌備小組已成立,包括七位成員,並已有該小組的章則初稿。成立這小組的過程頗為艱鉅,因為,這事項為本港教會而言,尚屬首次。外地教會固然有類似組織,但它們也是較近期才成立的。我們可參考它們的模式,但不能完全仿傚,因為各地的背景情況有別。


(5) 教廷曾否問及香港教區那些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個案?處理最近那宗個案時,教區當局有知會教廷或徵詢其意見嗎?將來又如何?

[答] 教廷從未向香港教區作查詢,而教區當局亦沒有知會或徵詢教廷。對於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這類事件,天主教法典第1395條有適用於全球的相關守則,而教廷於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為普世教會另再頒佈了一些補充的守則。個別教區若發生神職人員涉嫌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個案,須先把它們呈報教廷,並由教廷決定是否自行處理,抑或交由有關教區處理。美國主教團去年曾把作為美國個別教區依據的較重要守則,呈交教廷,並於同年十二月八日獲教廷核准。香港教區稍後擬定的有關守則,也會交由教廷核准。


(6) 據去年報章報導,在已故胡振中樞機的主教任內,香港教區有三個涉及神職人員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投訴。除最近經區域法院裁決的個案以外,教區可否交代其餘兩宗投訴?

[答] 其中一宗投訴,實際上發生在外國,早已在當地處理。至於另一宗投訴,在本港發生,但投訴人不願採取法律行動加以追究。對被投訴的司鐸,教區已停止其職務,並協助他接受心理輔導。


(7) 聽說警方最近向傳媒透露另有四宗涉及神父性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調查中。這消息是否屬實?

[答] 傳媒曾將這訊息轉達教區。對警方這樣向傳媒間接地透露這些個案所涉及的團體,即天主教香港教區,是否合法,教區正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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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日君主教的聲明

二月十七日灣仔區域法院判決了前神父劉嘉兒數項性侵犯未成年男孩的刑事罪名成立並宣佈了刑期。天主教香港教區陳日君主教於十九日藉公教報發表聲明如下:

承認自己侵犯了人而道歉是理所當然的,但一個人代表其團體或其團體的某成員道歉,那末就先該肯定其團體或其團體某成員確實犯了過錯,否則他豈不冤枉別人?

現在,法官判了劉嘉兒有罪,但他在法庭上始終沒有認罪。就算劉嘉兒確實犯了刑事上的罪,還該由他自己個人承擔責任。雖然如此,劉嘉兒至少在倫理道德上曾有偏差,對此,教會也該負上某程度的責任。

教會在收錄和培育修生約七、八年裡,常注意他們心理的平衡成長,需要時也藉心理學專業人士的幫助,以保證候選人確實稱職。年輕神父開始執行職務時,也會有經驗豐富的年長神父監督輔導。可惜漏網之魚還是未能完全避免。(抽按:為何不交給神來挑選?)因此,為在挑選及培育上的不慎,教會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亦向社會人士及教內人士誠心道歉。不過事發於91年初,而沒有人立刻告知教區當局。如果教區當局及早知道劉嘉兒犯了錯,一定不會讓他晉陞為神父。(抽按:有早知無乞兒)

一個要解答的問題是,胡振中樞機處理事件有否犯錯?本人沒有和胡樞機談過劉嘉兒的事件,但本人多年在修院擔任培育工作,也曾任慈幼會省會長,可以了解當時胡樞機是以甚麼標準處理了事件。

首先本人以為胡樞機勸劉嘉兒離棄神父職位,並不證明他確定劉嘉兒犯了「刑事性」的罪,他這樣做也不可以說是作出了懲罰。

性騷擾兒童或青少年,就算不到「刑事性」的程度,也是極醜陋、可惡的罪行,如果犯事的是一位神父,當然更加嚴重。可是對這罪行的「刑事性」,教會和當時的社會都沒有如今日一樣重視。試想香港政府也只在98年才發出「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事實上,推動本港社會關注性侵犯兒童的事上,身為天主教組織的香港明愛也曾作出相當的貢獻。當時對這類罪行的刑事性不夠敏感,並不表示教會置自己於法律之上,也不是因為教會把保護自己的聲譽看作比保護青少年及兒童更重要。

教會處事的標準是倫理道德,這標準其實遠超過刑事法例的要求,當有人告訴樞機劉嘉兒犯了事而劉嘉兒自己向樞機認錯時,他究竟認了什麼過錯?我有理由以為,胡樞機並沒有認為應該審查清楚那過錯有否達到法律上刑事的程度。照今日的標準來看,這樣做法不夠專業,但以今日的尺度去批評過去未免有欠公道。

劉嘉兒可能向樞機承認他曾帶青少年入他睡房(這已嚴重觸犯神職生活的紀律)並曾對青少年「毛手毛腳」。胡樞機並不需要詢問「是否有過性器官的接觸」已經非常可能判斷出事件的嚴重,所以派劉嘉兒去苦修院退省,並在考慮後勸他自願退出神父團體;劉嘉兒也是在不太願意的情況下接受了樞機的勸告,這不是「懲罰」,事前也沒有「聆訊」(沒有證人,沒有辯護人),這裡是神父向樞機訴心聲後,樞機出了一個主意(局外人很難了解樞機以教區主教的身份和神父之間的關係是怎麼比父子的關係更親密)。(抽按:相當於老闆先勸職員自願辭職,如不願意才炒魷魚的道理相若)我能肯定樞機的這個意見有兩個理由,第一是怕劉嘉兒在這方面的軟弱,使他在神父的職務上以後還會遇到誘惑,而樞機不願再有青少年會受到損害。第二是怕神父的生活方式為劉嘉兒可能帶來他不能承受的壓力,而一個平常的婚姻生活或許為他更適合,所以趁他還年輕勸他自願退出神職。胡樞機是遵循了教會在收錄神職人員事上的一個傳統大原則──「寧枉毋縱」,情願犧牲一個可能會成功的志願者,好過留住一個有理由懷疑他可能不勝任的人。故此胡樞機在處理劉事件上沒有錯誤。

至於強制性報警的責任,一方面本港沒有這個法例,另一方面因著上述樞機和神父的關係,很難想像樞機因為神父真誠的訴心而把他交到警方手中。希望教區將成立的小組能找到一個兩全的方法:一方面保護教區主教和神父這特別的關係,另一方面避免給人印象教會置自己於法律之上。在沒有強制性舉報的法制下,保護兒童權益的專業人士也強調,一刀切採取必然舉報,未必是最好的辦法。(抽按:這個看法不太尊重香港司法制度)事實上,在劉嘉兒事件裡教會絕沒有阻止「受害人」報警,而是警方沒有即時受理,因而為兩方都加上了額外的痛苦。警方終於也公開承認教區在最近的調查中沒有任何不合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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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Lim朋友:

我不知道你是否真正是受害者,仰或只是跟我開玩笑,不過我會先假設你就是那受害者。

這傷害對其他人來說,可算是難以感受和理解的。如何解決你目前的問題,以後不再受過往傷害的影響,這是我最關心的。

未來的人生應如何,應該快快樂樂,仰或不斷活在自己過去的夢魘之中,可能都只是你的一念之差。

你要追究的話,亦必須先有力量和平衡的心智,才可與這龐大力量鬥爭!

真正能幫到你的人,只有你自己。「先安內,後攘外」,調理好自己,我認為才是最重要。

除了看醫生外,你可以試試多做運動,跑步或行山是簡單有效而又不花費的運動,不妨一試。據我經驗,運動除了令身體健康,心理也會變得健康。保持持續運動後,一定會有正面的改變。

暫時我不會問你以往的詳情,我知道你都因為這樣而反覆地受到傷害了。到你認為你的內心達至平靜時,再與別人分享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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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廉您好:

我翻查了有關新聞報導,知道警方因你的精神分裂而不受理你的報案。

假如真的因為這樣而導致真相被湮沒,那實在太不公平了。

希望你盡早回復正常心智,才能與惡勢力周旋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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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5# 的帖子

這一點的確很重要,天主教徒或基督教徒的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在處理這個個案中的確很有可能在判斷上作出偏頗。謝謝prussianz的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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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天命討論區中的其中一名網友「有品」說:「

可嘗試與我聯絡:[email protected]

我是臨床心理學家,亦是一名佛教徒。在澳洲工作時曾輔導被天主教修士性侵犯受害人,但因我現於政府機構工作,不能「兼職」私下進行輔導,故只能透過email談話及提供轉介資料,謝謝!


希望能幫到亞廉,如有任何進展,有空請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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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界在回歸以後,就開始好轉,但醫療界及社福界都被基督教/教徒主宰著,但似乎除了這裡及網上一些反基人士外,其他人均不太關心。

事實上,這確是令人擔心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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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3# 的帖子

1. 說得對,名校的威力,令很多家長帶著子女都歸順。

2. 也不一定,單單以醫療界為例,東華三院、仁濟等,都是沒有宗教背景、但又十分成功的醫療機構。

社福界及教育界也是以基督教的名義,實際在財力上都是由政府而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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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廉您好:

上次那個「有品」網友,您有沒有聯絡他呢?我希望您首先能調理好自己,因為在思絮混亂的期間,相當於暴露了自己的一切給對方,對方就更容易傷害您。

認同您的說法,不要再想有神與無神的問題了,這對於您的情況真是無關重要。

衷心希望您能戰勝對手,討回公道!

抽刀斷水 謹上

P.S. 誰人付款打官司已不是問題,最終羊毛都是出自羊身上的。羊者,教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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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狎童索償案 陳日君將出庭

抽刀斷水:為受害者加油!願正義得到彰顯!

      神父狎童索償案 陳日君將出庭
      事主向劉嘉兒天主教區追千萬 2008年6月25日

      【明報專訊】香港首宗告上法庭的神父狎童案,前神父劉嘉兒被裁定非禮罪成判
囚4年,雖然劉已於2006年出獄,但事件未告一段落。案中事主早前入稟高院,向劉及
天主教區索償千萬元,案件下月7日開審,屆時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樞機會出庭作供。

      索償案昨日在高院預審,被告一方天主教教區早前透露,審訊時只會將陳日君於
2003年2月20日,透過《公教報》向受害人、其家屬及受影響人士公開道歉的報道呈
堂,陳原本不會出庭作供。但被告代表大律師昨向法庭申請,要求加入陳日君及副主教
陳志明的誓章,兩人亦會出庭接受盤問。案件估計需時12天。

      受害人「H」在屏風後作供

      另一方面,化名「H」的原訴人,昨亦透過資深大律師馮華健,向法官申請將刑
事審訊中,關於原訴人母親、胞姐及當時出庭的容鳳書紀念中心精神科高級醫生王敏剛
作供時的法庭謄本呈堂,作為3人在本案的供辭,故上述3人均要出庭接受被告一方盤
問。

      原訴人並要求在屏風後作供,雖然被告一方認為,原訴已化名H,身分已夠保
密,但法官認為,原訴人有可能面對被騷擾的風險,認為讓他在屏風後作供較公平,故
批准有關申請。

      教區否認事件關乎原訴精神病

      教區一方昨日說,對性侵犯事件並沒爭議,馮華健透露,原訴人在審訊時會以性
侵犯事件作基礎,指事件令他患上精神分裂症,以及創傷後遺症,最終令原訴人未能完
成學業,導致收入損失。但教區則否認性侵犯事件與原訴人的精神病有關。

      原訴人H於2004年入稟向前神父劉嘉兒及天主教香港教區索償,但劉一直沒有對
索償作出回應,法庭已於07年8月裁定劉須對事件負責及賠償,但賠償金額則待教區一
案完結後始一併評定。

      【案件編號﹕HCPI901/04】

http://hk.news.yahoo.com/080624/12/2wa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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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完滿解決。

蘋果日報 2008/7/8

男 事 主 與  區   開 審 前 達 協 議
神 父 性 侵 犯 案 索 償 千 萬 和 解

【 本 報 訊 】 本 港 首 宗 神 職 人 員 性 侵 犯 男 童 案 , 遭 事 件 纏 繞 達 17 年 的 男 事 主 , 控 告 天 主  香 港  區 疏 忽 , 索 償 逾 1,000 萬 元 。 案 件 原 定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開 審 , 與 訟 雙 方 經 商 討 後 , 終在 開 審 前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 雙 方 均 拒 絕 披 露 和 解 條 款 及 賠 償 金 額 。

為 保 護 身 份, 以 H 作 為 姓 名 代 號 的 原 告 , 現 年 32 歲 , 由 於 當 初 未 知 是 否 需 開 庭 審 訊 , 據 知 他已 親 自 到 庭 。 他 昨 在 電 視 訪 問 時 表 示 , 過 去 17 年 很 痛 苦 , 希 望 心 理 陰 影 可 以 痊 癒, 對 將 來 還 是 充 滿 希 望 , 並 多 謝 大 家 的 支 持 和 關 心 。

劉 嘉 兒 今 年 3 月 擺 壽 酒

            今 年 3 月 , 記 者 發 現 涉 案 前 神 父 劉 嘉 兒 ( 箭 嘴 示 ) 在 中 環 一 家 食 肆 擺 壽 酒 , 其 間 還 不 停 為 親 友 「 戥 腳 」 打 麻
雀 。

原 告 代 表 律 師 吳 文 堅 庭 外 透 露 , H 同 意 及 接 受 和 解 條 款 , 但 條 款 須 保 密 ; 另 代 表 他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馮 華 健 表 示 , 事 件 得 以 圓 滿 解 決 。 天 主  香 港  區 社 會 傳 播 處 主 任 容 若 愚 稱 , 同 意 法 官 指 不 應 拖 延 訴 訟 ,  區 非 常 同 情 受 害 人 , 一 直 希 望 和 解 , 會 盡 力 避 免 同 類 事 件 再 發 生 。

性侵 犯 H 的 前 神 父 劉 嘉 兒 ( 47 歲 ) , 於 06 年 1 月 出 獄 , 惟 一 直 未 作 出 回 應 , 法 庭 早於 去 年 8 月 在 劉 缺 席 下 裁 定 他 敗 訴 , 須 為 事 件 負 責 。 馮 華 健 指 ,  區 是 否 承 擔 劉 敗 訴 判 決 而 支 付 賠 償 , 是 劉 與  區 的 事 情 。

劉 出 獄 後 如 同 人 間 蒸 發 , 但 在 今 年 3 月 , 本 報 記 者 發 現 他 在 中 環 一 家 食 肆 , 花 了 兩 萬元 擺 壽 酒 歡 宴 親 朋 。 劉 不 停 為 親 友 「 戥 腳 」 打 麻 雀 , 席 上 又 開 懷 暢 飲 , 飲 至 面 紅 耳赤 。 經 歷 鐵 窗 生 涯 的 他 , 較 出 獄 時 激 瘦 「 鋼 條 」 身 形 暴 脹 至 少 一 個 碼 , 鬆 身 衫 下 隱見 圓 圓 大 肚 腩 。

免 受 害 人 到 庭 蒙 受 痛 苦

            代 表 原 告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馮 華 健 形 容 索 償 案 圓 滿 解
決 。 謝 榮 耀 攝

本索 償 案 於 04 年 10 月 展 開 , 對 於 與 訟 雙 方 終 達 成 和 解 , 法 官 辛 達 誠 表 示 祝 賀 , 但 認為 至 此 階 段 才 能 和 解 是 不 幸 , 同 時 批 評 現 行 的 法 庭 制 度 , 又 指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李國 能 推 動 調 解 制 度 , 希 望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律 師 會 給 予 更 多 協 助 , 可 免 去 受 害 人 到 庭 蒙受 痛 苦 。

原 告 指 控 前 神 父 劉 嘉 兒 性 侵 犯 他 , 違 反 照 顧 責 任 , 天 主  香 港  區 在 挑 選 神 職 人 員 時 疏 忽 , 揭 發 事 件 後 又 無 即 時 報 警 。 原 告 及 後 患 上 精 神 分 裂 症 , 需 服 用 精 神 科 藥 物 , 至 02 年 才 康 復 。

據刑 事 審 訊 時 證 供 披 露 , 91 年 1 月 時 任 修 士 的 劉 帶 15 歲 的 男 事 主 , 到 觀 塘 聖 若 瑟 堂神 父 宿 舍 過 夜 , 共 浴 時 替 男 事 主 手 淫 , 又 藉 口 「 性 治 療 」 , 把 弄 其 下 體 , 翌 晨 更 三度 企 圖 與 他 肛 交 ; 至 翌 年 7 月 , 已 升 為 神 父 的 劉 再 在 宿 舍 非 禮 他 。 劉 於 03 年 因 非禮 及 企 圖 肛 交 等 罪 判 監 4 年 半 。

案 件 編 號 :
HCPI901/2004

本 港 首 宗 神 職 人 員 性 侵 犯 男 童 案 事 件 簿

1/1991 : 時 任 修 士 的 劉 嘉 兒 在 天 主  觀 塘 聖 若 瑟 堂 神 父 宿 舍 內 , 非 禮 當 年 15 歲 的 男 事 主 及 企 圖 雞 姦 他

7/1992 : 在 同 一 地 點 再 度 非 禮 男 事 主

1995 : 男 事 主 曾 在 另 一 神 父 陪 同 下 會 見 劉 嘉 兒 , 劉 向 男 事 主 道 歉

2002 : 男 事 主 終 報 警 , 警 方 拘 捕 已 轉 職 保 險 業 的 劉 嘉 兒

2/2003 : 劉 嘉 兒 經 審 訊 後 被 裁 定 非 禮 、 企 圖 肛 交 等 罪 名 成 立 , 判 監 4 年 半

10/2004 : 男 事 主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 向 天 主  香 港  區 及 劉 嘉 兒 索 償

11/2004 : 劉 嘉 兒 上 訴 至 終 審 法 院 遭 駁 回 , 維 持 原 判

1/2006 : 劉 嘉 兒 刑 滿 出 獄

10/2006 : 天 主  香 港  區 向 法 庭 申 請 剔 除 訴 訟 被 拒

8/2007 : 法 庭 在 劉 嘉 兒 缺 席 下 , 已 裁 定 他 敗 訴

7/7/2008 : 索 償 案 原 定 開 審 , 男 事 主 與 天 主  香 港  區 終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資 料 來 源 : 《 蘋 果 》 資 料 室




http://www.catholic.org.hk/v2/b5/pressrelease/a20080707.html

天主教香港教區就人身傷害賠償案(HCPI 901/2004)發表聲明  有關人身傷害賠償案(HCPI 901/2004)之事主向天主教香港教區索償一案,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雙方亦同意不披露該協議內容。

香港天主教社會傳播處主任

容若愚博士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星島日報:

原定12天審訊的索償案,在訴訟雙方於庭外商議兩小時,期間一直義務協助教區的朱仲華律師不斷與教區負責人聯絡,終得到樞機主教陳日君的首肯,同意與受害人達成庭外和解,省卻陳主教須為本身曾在公教報撰文道歉而出庭作出解釋,另陳主教亦可於本月中如期出席澳洲雪梨的世界青年日活動。

李柱銘等阻道歉不果

消息稱,劉嘉兒於03年2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企圖雞姦及非禮罪成,被判入獄四年半,劉嘉兒上訴至終審法院均告敗訴,其間香港教區樞機主教陳日君在劉嘉兒判刑後,曾在《公教報》撰文道歉,令教區在面對受害人索償案時,雖一度透過大狀向法庭申請剔除申索,但主審法官認為陳主教的道歉,無疑是承認責任,但乃拒絕剔除受害人的申索。

據知,當年陳主教作出道歉前,身邊屬天主教教區的多名大狀和律師,包括李柱銘、王建明、朱仲華等均紛紛勸喻陳主教,切勿就劉嘉兒非禮事件作出任何形式上的道歉。

但陳主教一意孤行,堅決在《公教報》撰文為事件道歉,結果為教區留下「尾巴」,雖然代表教區的大狀一度力陳當時主教陳日君只是就事件帶來的不便致歉,但最終都不獲法官接納解釋而把申索剔除。

商議兩小時達協議

案件於上月24日在高院進行預審時,代表教區的資深大律師黃福鑫突提出加入主教陳日君樞機和副主教陳志明為案中證人,以便讓兩人就事件作出解釋。

案件7日晨開審在即,代表受害人的資深大狀馮華健即知會法庭表示,雙方大狀正進行商討,要求將案暫延後片刻,結果兩方商議兩小時後,終達成和解協議,期間受害人一直在高院大樓某證人室等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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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TBROKE1 於 2008-7-12 21:12 發表
請注意自己的用詞
人類不是用來玩的!!!尤其是小孩子。

人類的確不是用來玩的,然而某些神父特別喜愛(褻)玩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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