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34# 旁觀者
書字,學之末,而弗知何故有以吹比天者也。乃未知當今香江,乃不識字僅官。汝侮港官,乃當防衙差臨,走為上
判詞錯漏五出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阮民安一案中(DCCC 424/2022),練錦鴻法官於 2023 年 8 月 31 日頒下判刑理由書,當中發現起碼五處錯漏,或有錯別字,或褒貶失當,文理不通,實在遺憾。
茲列出錯處如下:
一,4T(即指第 4 頁 T 行):「A 獲法庭批准保䆁等候判刑」
此中「保䆁」應為「保釋」之誤,仔細看即能發現「䆁」與「釋」字不同。「䆁」不是常用字,按《康熙字典》解說,即「餹䬾」之意,音古勞切,與睪丸的「睪」同音,殊異於「釋」。
二,16M:「經過 2019 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洗鍊」
「洗鍊」形容簡潔精確,似是「洗煉」或「洗練」之誤,然而「洗煉」及「洗練」均有淨化之意,屬正面用詞。正如《立場新聞》被指煽動案中(DCCC265/2022),郭偉健法官曾問辯方:「若媒體分別以抗爭者和暴徒,形容 2019 年反修例示威者,是否可顯示該媒體的立場?」《立場》案辯方大狀余若薇指出,各人的遣詞用字不同,用字已牽涉其立場。(見該案第 56 日審訊, 2023 年 6 月 28 日)。
故在「2019 年社會事件」後用上帶有褒義的「洗煉」或「洗練」,是嚴重的褒貶不當,易招誤會。
三,17P:「是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1)(c) 罪行合資格歸類為中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我翻看了「合資格歸類為中」此句數次,讀來依然文句不通。按筆者猜測,似是指「合資格歸類當中」,但不是太確定練官的原意。
四 A,2N:「處理己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四 B,19F:「處理己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在全份 21 頁的判決書,出現了七個「已」字,足證法官是有能力寫出「已」字,唯獨在這兩句中的「已」誤寫成「己」,其一可能是某句錯寫,複製及貼上時導致相同錯誤,全句連同別字接連出現兩次。
五,16O:「不惜搧風點火」
「搧風」(或「扇風」)雖然義通,但成語有固定用法,並非單靠詞義相通便算準確。正確寫法應是「煽風點火」,《辭海》也只收錄「煽風點火」,未見「搧風點火」,即使在網上也能搜查到「搧風點火」的結果,估計是眾人之誤,亦不能算是正確。「煽」字包含煽惑、鼓動之意,與純粹撥扇的「搧」字不盡相同,是以「煽動」不能寫成「搧動」,「煽情」不能寫成「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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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標示,21D:「被告本人,其 “歌迷”、“同事朋友”、朋友及親友皆有對其美言有加」
我只說判詞中有五個錯處,是指較為明顯的錯誤,但讀到「皆有對其美言有加」,頗見語病,若改為「皆對其美言有加」,少一個「有」字,字句通順得多。
另外引號有分單雙引號,即「」『』或 ‘’ “”。按中文使用習慣,取其任何一種配搭也可,然而混合使用則略顯奇怪。而且不太明白練官為何在「歌迷」及「同事朋友」加上引號,但在「朋友及親友」又沒有加引號。按華文的日常用法,使用引號去括著某名詞或句子,似是引述,好像是指「歌迷」及「同事朋友」是引用其說法而未經核實,但「朋友及親友」沒加引號,是否表示較為認同其身份聲稱?而且「親友」本身已包括「朋友」,應改為「朋友及親人」,或直接寫「親友」即可。法庭用字講求精準,標點使用理應一致及合理。
按正常的華文使用方式,此句應改為「被告本人,其歌迷、同事朋友、親友皆有對其美言有加」或「被告本人,其『歌迷』、『同事朋友』、『親友』皆有對其美言有加」。
還有一個錯別字,但法院自己糾正了,所以也沒有算入五項錯漏之中,是第 2 頁的 G 及 Q,「每括」應為「包括」。
對於法院判詞,雖不必苛求無過,然而法院文牘,關乎司法界形象,文理應通達無礙,遣詞謹慎為要,公佈前宜請精通華文者先行校對,免去累贅,亦避錯字。
註:練錦鴻法官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阮民安一案(DCCC 424/2022),判刑理由書可在此下載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 ... DCCC000424_2022.pdf
搜尋判詞的方法如下,先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 再輸入案件編號 DCCC 424/2022, 即能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 ... 2F2022%29&TP=RS ,截至 2023 年 9 月 2 日 11:38,只顯示勘誤數目為 1, 把「每括」修正為「包括」,並未提及本文中指出的錯失。
撰文:Pazu 薯伯伯
夫汝叻叻豚,知詞多,弗知道,拙矣,之乎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