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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我們支持將天主教和基督教 ... 徹底剷除

老實,鏟除呢?不覺得有必要。
反正星座,風水,土地神山神,全都有人說是迷信,我倒不反對這種群體去辦學耶。
不過,要用納稅人的錢來傳教,變相要平民向教會交稅,就是名副其實的違憲囉。
嘛,反正我往後大抵都會留在美國當美國人,我有我享受我的憲法權利,香港人喜歡怎樣剥削自己的宗教自由,跟我無尤(不過若有他朝阿爺看不過眼來鏟起教會時,可別跟人喊無辜)

說起香港也怪,一堆本身就不尊重平民的憲法權利的群體,反而特別喜歡說民主。
一方面口中大嗌民主
另一邊廂又盼望有個獨裁者來鏟除你眼中不想要的東西

順你者就講民主?

狹義民主咋 ...
beebeechan 發表於 2010/7/1 21:14


哈哈,期望?
別以為自己天天希望別人下地獄,別人就是同樣凡想法,
一邊喊自由一邊期望被奴役的人的將來,其生與死我根本毫無興趣
這個神權特別行政區日後是小王國又好,是阿爺直轄又好,
細菌不擴散到內地,就大吉大利。

不過,是自己既然一直理所當然地享受著踐踏別人的自由而得的特權
到有一天別人踐踏自己的自由時也不要去做哭喪狗。
不過呢,似你一樣的人,會明白就神奇囉 - 嘛,尼釆不就說過了。

當然,我記憶中共產黨從來不會讓別人去威脅他們的統治地位。
所以老早就有人指布殊公器私用,撕毀憲法。在美國各大大學老早就是共識耶。
另:

Safeguards on faith-based organizations

Faith-based organizations are eligible to participate in federally administered social service programs to the same degree as any other group, although certain restrictions on FBOs that accept government funding have been created by the White House to protect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 They may not use direct government funds to support inherently religious activities such as prayer, worship, religious instruction, or proselytization.
    * Any inherently religious activities that the organizations may offer must be offered separately in time or location from services that receive federal assistance.
    * FBOs cannot discriminate on the basis of religion when providing services (GAO 2006:13[3]).
任何法律都只是一紙公文,任何地方都有貪贓枉法。我可沒有天真到以為只有共產黨和中國才是如此。

不過,無權告嗎?不就是告了,敗訴就是。而且,你似乎沒有留意後面QUOTE出來的三條:
   * They may not use direct government funds to support inherently religious activities such as prayer, worship, religious instruction, or proselytization.
    * Any inherently religious activities that the organizations may offer must be offered separately in time or location from services that receive federal assistance.
    * FBOs cannot discriminate on the basis of religion when providing services (GAO 2006:13[3]).
當然,同樣為了監管OFBCI的資金運用,奧巴馬才成立了監察panel。
(同樣,我可沒有說中國才有人治問題)

至於似香港一樣,面對商家投資,大學擴張就四面紅旗,對於向宗教團體變相交稅就啞口不提的現象,可能內地都不會做到如此誇張。

又或者,香港民主特別偉大,所以香港所有教會學校是三條犯齊也沒關係吧。
都是那幾點,
一. 任何地方都有貪贓枉法(而布殊利用的是OFBCI作為Executive Order而不是Law成立的漏洞),不見得美國沒有
二. OFBCI都有以上三條作保障,而在套用香港,是所有的教會學校,都是三條全犯
三. 奧巴馬時代已經正在成立監察組織專門監視有關的資金運用和服務情況
四. 在美國這件事老早就由布殊吵到現在(反正布殊到現在已經是種國恥),香港人對於自己的教育制度,又做過甚麼,表達過甚麼?
回復 40# dye


所以我才說這個是一個"executive order",不是"by law",所以在第一修正案下有挑戰的難度(Amendment 1: Congress Shall pass no law regarding ...), 但是即使如此,雖然個人不可以挑戰OFBCI本身的存在(Executive order本身),但是當其資金所提供的服務是具宗教歧視性(選擇性收生,評價學生,甚至僱用成員),或者其服務包括宗教活動(宗教課,祈禱會,福音週,強制學生帶聖經的早會),或者其資金被佔用於宗教活動(同一學校因為舉辦團契而關閉其他課外活動);則受影響平民可以依照憲法逐個個案告發,此三條本身亦在executive order的內容中。

倒過來,香港對這種問題有何種保障呢?沒有,因為不肯帶耶經上早會而被記大過,你自己拿著張爛記錄去轉校吧。
具體案例



「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的上訴案,昨日在高等法院宣判,上訴庭三名法官一 ...
dye 發表於 2010/7/2 12:05



校本條例這種笑話拿來比才夠雞和鴨講。
今時今日的學校委員,根本是家長少數票,再者,你自己都吐出來:所監管的是「所謂」的辦學質素,說到尾又是一個循環的考試系統下的評核機制(混過學界的都可以理解這是甚麼回事)
在香港本身的長期文化的深度根本性被佔大多數的教會學校本身所支配的情況下,所謂的學生權利,到尾一場大戲。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在香港人而言,就正正是因為自己的宗教自由自小被踐踏而毫不覺得受傷害,面對無法接受這種迫害的人同樣大條道理的視若無睹,香港人說民主才更加變得奇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是,基本法有「保障」,不過先前所說OFBCI的三種規範,在香港由我讀書的年代開始,是一直不存在到現在呢。
所以才說,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雖然個人不可以挑戰OFBCI本身的存在(Executive order本身),但是當其資金所提供的服務是具宗教歧視性(選擇性收生,評價學生,甚至僱用成員),或者其服務包括宗教活動(宗教課,祈禱會,福音週, 強制學生帶聖經的早會),或者其資金被佔用於宗教活動(同一學校因為舉辦團契而關閉其他課外活動);則受影響平民可以依照憲法逐個個案告發,此三條本身亦在executive order的內容中。

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响香港,人多數唔覺受害
正正是因為自己的宗教自由自小被踐踏而毫不覺得受傷害,面對無法接受這種迫害的人同樣大條道理的視若無睹,香港人說民主才更加變得奇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 ... 10/02/04/101837.asp

死link.

>「自由」也包括不行使其權利!
>別人不覺得受傷害,便不行使其權利。
>你覺得受傷害,你可以行使權利。

憲法的意義,在於其規範政府的行為,將個人的權利歸還於平民
人言民主,人說普選,開口閉口民主法治,開口閉口反抗尊制,所謂為被壓迫的弱勢社群論公義,但是自身最基本的權利時,就說不行使,沒所謂,這種做法,除了口上的民主以外甚麼都不是。
同上:
是呀,是有「所謂」的家展,校友和辦學團體共同負責,但是是辦學團體多數票,而且先前所言,OFBCI的三種規範,說到尾,毫無吋進。
所以才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但是香港人偏偏就要西方的選舉體制立即照搬才要命。
英式美式,結果一樣
說到底,所謂立即真普選,不過是種拿西方現狀去照板煮碗的葉公好龍之作
結果,一群連憲法權利都要講國情的人去說西方的選舉體制,還是只有其形,毫無其實。

都是一句,憲法的意義,是其束縛政府的權力,將個人權利還於個人 - 無論那是選出來的政府還是槍子打出來的政府,連平民都不顧自己的憲法自由去統制的政治,來來去去都只會變成專制政治,無論那是暴民政治還是暴君政治。
而這種政體,以往出現過一個,叫德意志共和。
23條的反抗,是一種對民權認知的反抗,還是一種冷戰恐懼的反抗呢?
與各國同樣的反應,香港似是後者 - 因為香港對於其法律條文同樣詭異,而且同樣違反普通法原則(立法司法統一)的淫審條例同樣啞然。不過是因為執行者的名字似乎不同,就無條件給予其信任,反之則反抗,並不是一種民權認知的表現,充其量也只算是種恐慌。
是,反抗是反抗了,但是是反抗了甚麼呢?
只是反抗了「政府」的「建制派」去「定立」「23條」
而對於同樣是條文詭異,同樣有自由問題的淫審條件,同樣視若無睹。
不同了人,就覺得沒有所謂,憲法權利就不用管了
其實與作個樣子一樣的校本條例,不過同一個模子掉出來的東西。

正如李卓人當年去抬棺材大云法治已死,官商勾結,我倒奇怪香港何時有過法治,香港何嘗有過官商分離。
(當然,香港就連官商勾結這一點,都是選擇性的,因為有幾家大財團,民主派從不敢鬥。)
即是,原來香港的文化只容許戰略情報外洩和煽動暴動,但卻容不下平民談房事,說血腥歷史?奇怪。

其實這個所謂文化不同遊戲,都頗為似耶經,一句不通,就說是喻言,另一句想要,就說是白話直譯
香港呢?一種公平不想爭取,一種利益集團不敢去挑戰,就說文化不同,另一種付合過去的冷戰目標,就說捨短取長,學習西方,至於當中的標準,可能只是一個玩笑。
就是那句才經典...

香港從屬於中國,但是香港文化本身就仇國內,說這種文化不容許戰略情報的外洩和作為中介點製造內地的暴動,有點似說車臣不會跟蘇聯打仗一樣。

況且就算退一萬步,國家安全法從來不是為了多數人設立,而通常是針對一部份極難處理的職業間諜/恐怖份子而存在,在原意而言,根本跟文化扯不上關係。更何況香港是少數出入口政治審查不存在,保安和監視亦比較寬鬆的都市,這樣的情況下「不容許諜報活動」,簡直是匪夷所思。

就憑這句,根本就已經是冷戰思維上腦,以為只要他們「文化正確」,「走對邊」,就天下太平,不會有不法份子潛藏作為中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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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同樣地,沒有人會說出版自由蓋過一切,不設監察不設評級
但是要具法權機制,其人員組成,代表性卻完全沒有透明度的組織代家長去教仔,還要司法立法合一,
就是一句「文化不同!」,如此根本是違反普通法的政府組織,又可以視若無睹。

一群這樣的人去「擔心」國家安全下的「自由」,
哦,香港「文化」嘛,因為是共產黨,所以特別怕怕,說自由又不要自由,在香港「文化」之下,特別合理。
先前說冷戰思維,是針對那句文化萬能論而言,

至於APPLY到所謂的細節問題呢,就是和淫審條例下相比的奇怪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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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可以「申請」,能不能加入呢,又是由幾個官僚去決定。

法庭翻譯是將已定的條文翻譯成不同的語言向外藉人士解釋,法庭本身並沒有權力定義法例的細節
反之,淫審條例本身根本是個NULL SET,甚麼是淫穢,完全由同一個可能發出檢控的機關決定,條例本身的內容,說穿了根本只是「設立一個機關有權決定何種刊物禁止向何種人出售,同時有權執行該當法例」,在根本沒有另外獨立的團體定立淫穢標準定義的前提下,這根本不單是立司法合一而且是人治
就是因為香港的「文化」連這兩種行為都分不清,香港人說民主才更加匪夷所思。
有例,是同一個執法機關決定的「指引」嘛
這不就是標準定義的司立法合一。

還有,連委員背景都沒有必要公開的裁決機關,透明度真是和FBI可比。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390/

其指引,標準主要是這項:
   (a)  一般合理的 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 道德禮教標準, 且就物品而言, 考慮該等標準時並可考慮檢查員根據《
        電影檢查條例》 (第392章)第10條就 該條例第2(1)條所指的 影片所作的 決定; (由1988年第25號第33(4)條代替)

但是影視處/淫審處有沒有每年進行全民民調去決定淫穢定義的細部準則呢?沒有。

即是,變相而言,同時進行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同時具有部份的立法,或者退一步,釋法(行政)的權力。
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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