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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我們支持將天主教和基督教 ... 徹底剷除

有例,是同一個執法機關決定的「指引」嘛
這不就是標準定義的司立法合一。

還有,連委員背景都沒有必要公開的裁決機關,透明度真是和FBI可比。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7:13 編輯

有興趣的可以「申請」,能不能加入呢,不是由幾個官僚去決定。
由終審法官定(李國能)

淫審條例本身有例,只是有灰色地帶。並不是隨意的。

「設立一個機關有權決定何種刊物禁止向何種人出售,同時有權執行該當法例」
超錯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390/
先前說冷戰思維,是針對那句文化萬能論而言,

至於APPLY到所謂的細節問題呢,就是和淫審條例下相比的奇怪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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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可以「申請」,能不能加入呢,又是由幾個官僚去決定。

法庭翻譯是將已定的條文翻譯成不同的語言向外藉人士解釋,法庭本身並沒有權力定義法例的細節
反之,淫審條例本身根本是個NULL SET,甚麼是淫穢,完全由同一個可能發出檢控的機關決定,條例本身的內容,說穿了根本只是「設立一個機關有權決定何種刊物禁止向何種人出售,同時有權執行該當法例」,在根本沒有另外獨立的團體定立淫穢標準定義的前提下,這根本不單是立司法合一而且是人治
就是因為香港的「文化」連這兩種行為都分不清,香港人說民主才更加匪夷所思。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7:06 編輯

23條呢是細節。簡言之,如何在國家安全之餘又不弄到警權過大。

和冷戰思維才扯不上關係。

USA也有國安條例爭議,23條是類似。

FYI,

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誇張地說,如果從法定權太大,如果你是社民連,去買本美國的書也陷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坐牢。

至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六四晚會點點燈又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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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沒有透明度?
淫審是公開找人?也歡迎有興趣的加入。

司法立法合一?
淫審那庭是法庭服務一部份,條文是獨立立法?

難道法庭翻釋服務也是司法立法合一?
就是那句才經典...

香港從屬於中國,但是香港文化本身就仇國內,說這種文化不容許戰略情報的外洩和作為中介點製造內地的暴動,有點似說車臣不會跟蘇聯打仗一樣。

況且就算退一萬步,國家安全法從來不是為了多數人設立,而通常是針對一部份極難處理的職業間諜/恐怖份子而存在,在原意而言,根本跟文化扯不上關係。更何況香港是少數出入口政治審查不存在,保安和監視亦比較寬鬆的都市,這樣的情況下「不容許諜報活動」,簡直是匪夷所思。

就憑這句,根本就已經是冷戰思維上腦,以為只要他們「文化正確」,「走對邊」,就天下太平,不會有不法份子潛藏作為中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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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同樣地,沒有人會說出版自由蓋過一切,不設監察不設評級
但是要具法權機制,其人員組成,代表性卻完全沒有透明度的組織代家長去教仔,還要司法立法合一,
就是一句「文化不同!」,如此根本是違反普通法的政府組織,又可以視若無睹。

一群這樣的人去「擔心」國家安全下的「自由」,
哦,香港「文化」嘛,因為是共產黨,所以特別怕怕,說自由又不要自由,在香港「文化」之下,特別合理。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6:32 編輯

香港的文化不容許戰略情報外洩和煽動暴動

23條一早已在基本法!爭論的是細節。是「如何」落實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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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談房事,說血腥歷史」

倒是有限制。視乎內容,主要是對象和方法。


例如在地鐵大叫粗口,是受限制。

又或誣陷他人,也是受限制的。

對小朋友談色色的事,也是受限制的。
即是,原來香港的文化只容許戰略情報外洩和煽動暴動,但卻容不下平民談房事,說血腥歷史?奇怪。

其實這個所謂文化不同遊戲,都頗為似耶經,一句不通,就說是喻言,另一句想要,就說是白話直譯
香港呢?一種公平不想爭取,一種利益集團不敢去挑戰,就說文化不同,另一種付合過去的冷戰目標,就說捨短取長,學習西方,至於當中的標準,可能只是一個玩笑。
是23條的自由問題。
23條一早已在基本法,反對的是政府提出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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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鬆定,是法治的特色。英國的法例也是如此。(再用案例補足)
是,反抗是反抗了,但是是反抗了甚麼呢?
只是反抗了「政府」的「建制派」去「定立」「23條」
而對於同樣是條文詭異,同樣有自由問題的淫審條件,同樣視若無睹。
不同了人,就覺得沒有所謂,憲法權利就不用管了
其實與作個樣子一樣的校本條例,不過同一個模子掉出來的東西。

正如李卓人當年去抬棺材大云法治已死,官商勾結,我倒奇怪香港何時有過法治,香港何嘗有過官商分離。
(當然,香港就連官商勾結這一點,都是選擇性的,因為有幾家大財團,民主派從不敢鬥。)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6:05 編輯

至於言論自由,也不是無限的。在美國也有其限制。
至於限制到何程度,又回到「國情」。文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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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華善訴稅局為例

基本法是有保護市民財產權利
但同時也要平衡政府徵稅權利

財產權利也有其限制,政府當然可以徵稅
反抗是反抗了。為了什麼?人家自己說是23條的自由問題。
23條的反抗,是一種對民權認知的反抗,還是一種冷戰恐懼的反抗呢?
與各國同樣的反應,香港似是後者 - 因為香港對於其法律條文同樣詭異,而且同樣違反普通法原則(立法司法統一)的淫審條例同樣啞然。不過是因為執行者的名字似乎不同,就無條件給予其信任,反之則反抗,並不是一種民權認知的表現,充其量也只算是種恐慌。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7/2 15:50 編輯

23條的反抗不已表現了平民是會顧自己的憲法自由?

本來法律就要講國情。香港有香港情况和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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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爭取憲法自由案例?見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basiclaw/cbasic12_3.pdf

就人權方面
見律政師訴丘旭龍
政府是不可以侵犯市民私下肛交的憲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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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然,也不是人人也要肛交去行使其憲法自由
英式美式,結果一樣
說到底,所謂立即真普選,不過是種拿西方現狀去照板煮碗的葉公好龍之作
結果,一群連憲法權利都要講國情的人去說西方的選舉體制,還是只有其形,毫無其實。

都是一句,憲法的意義,是其束縛政府的權力,將個人權利還於個人 - 無論那是選出來的政府還是槍子打出來的政府,連平民都不顧自己的憲法自由去統制的政治,來來去去都只會變成專制政治,無論那是暴民政治還是暴君政治。
而這種政體,以往出現過一個,叫德意志共和。
香港人普遍支持一國兩制。從不是也不可能全盤照搬。

就是普選,也是一國兩制下的普選。

西方的選舉體制也不只美國一種。反而,香港人應比較習慣英式選舉體制。
但是香港人偏偏就要西方的選舉體制立即照搬才要命。
「先前所說的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不是「最基本的宗教自由問題,一句辦學宗旨,啥都蓋得過」

香港有香港情况和歴史。本來不應也不能把美國的一套全盤照搬。
同上:
是呀,是有「所謂」的家展,校友和辦學團體共同負責,但是是辦學團體多數票,而且先前所言,OFBCI的三種規範,說到尾,毫無吋進。
所以才說對於憲法權利被踐踏而視若無睹的人,比起自覺自身的權利和理解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利的後果的人,更像期待被奴役的人。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SECT 8
(四) 父母或
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得受尊重。 [比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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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也有權選,這也是「行使」其「自身最基本的權利」
「死link」

同上一樣。是天主教案。
「判詞逐點反駁教區提出的質疑,上訴庭認為《校本條例》是政府在原有基礎上作出改進,增加學校管理的透明度,尤校管更為有效及向公眾問責。對於教區質疑根據《基本法》,院校可保留辦學自主性,上訴庭指宗教團體是負責院校運作,並非院校本身,院校自主權並無被剝削,只是行駛自主權改為由家長、校友及辦學團體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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