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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同性戀運動
沒有同性戀基因。同性戀不是天生的。(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少數人在某些時間(特別在成長階段),因著身心對某些家庭和社會環境因素的獨特反應,而產生了同性戀傾向。(同性戀問題概述)
有同性戀傾向,不一定就要進行同性戀行為,正如每個人都有各樣的傾向,卻可以選擇是否按著這些傾向進行相應的行為。
曾經有同性戀傾向的,不一定長期都繼續有這傾向。
曾經有同性戀行為的,不一定長期都繼續進行同性戀行為。(前同性戀者,性取向改變)
同性戀行為危害健康。(同性戀行為危害健康)
廣義基督教(同性戀與廣義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猶太教、儒教、道教的教導都不認可同性戀行為,以及男女結合的婚姻以外的任何性行為(同性戀與宗教)。這些教導跟對任何個人的歧視無關,而牽涉信仰和道德問題。
同性戀運動起初可能是為了保護同性戀者,但在一些地方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之後,同性戀運動得寸進尺,爭取淩駕一切的特殊權利將同性戀價值觀強加給所有人(權利、道德等問題):
-以反歧視為借口,要以法律壓制任何對同性戀行為的不認可或負面的言論,扼殺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同性戀運動壓制自由)
-要在學校和課本強制進行洗腦教育。(同性戀運動的洗腦教育)
-要重新定義婚姻,以推動「同性婚姻」。這對社會(同性婚姻的問題-社會)、育兒(同性婚姻的問題-育兒),以及其它(同性婚姻的問題-其它)方面產生極其深遠的影嚮。
「男女同性戀者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模式,卻沒有權強迫我們所有人贊同他們,也沒有權為我們所有人重新定義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