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淡水某教會擔任牧師的吳姓男子,與現職某私立大學助理教授的張姓女子結婚20年,但他認為妻子長年拒絕行房,還會在行房前逼他「聽訓」2小時,而且張女反對他當牧師,在教會詆毀他、散布他出軌謠言,迫使他辭去牧師工作,據此訴請離婚,但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女並無虐待他、雙方婚姻並沒有無法維持的重大破綻,判吳男敗訴,不准離婚。
判決指出,吳男指控,張女的生母上吊死亡,導致張女性格深受影響,除了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與他行房,還會大罵他太醜、太瘦、陰莖很髒、性變態,他每次求歡通常要先被辱罵2小時,偶爾獲得張女配合,但行房到一半張女又會突然打他耳光、要他下跪、歇斯底里破口大罵,並且以不行房威脅對她言聽計從,如同「以性當作武器」。
此外,張女反對原任公職的吳男當牧師,總是叫他「回去當公務員啦!」他經營淡水教會期間,張女向信徒批評他是「乖僻的權柄、無能的領導者、上台胡言亂語」,甚至說他外遇一名女幹事,最後導致教會幹部團隊瓦解、信徒輕視牧師。
吳男最後辭去牧師工作回任公職,但罹患重度憂鬱症無法走出來,會在搭捷運時無法控制莫名流淚,去年12月他離家出走獨自在外租屋居住,並於今年向法院訴請離婚,主張遭受張女不堪同居之虐待,雙方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張女則抗辯,她沒有拒絕與吳男同房,實在是因為生活奔波勞碌,她結婚時在台北市某國立大學攻讀心理學博士,迫於生計還兼差當保險業務員,吳男則在2001年辭去公職就讀神學院,他們當時住在神學院夫妻宿舍,她必須每天早上送女兒去新光醫院旁的保母家,再開車至學校做實驗,下午5點再接女兒塞車回到宿舍。
張女指出,吳男2004年從神學院畢業後到台中的教會工作,她因為生活壓力而在2005年罹患卵巢囊腫的婦科疾病,2007年吳男被調到新北市的教會,她則開始在淡水私立大學任教,並兼任輔導諮商的行政主管,因為工作繁重難以配合丈夫性需求,其卵巢囊腫、陰道與膀胱發炎的疾病也被醫囑避免性行為。
張女透露,她以前健康正常時,與吳男的行房頻率是每天一次,有時甚至一天早晚各一次。她強調,性生活固然是美滿婚姻的要素之一,但不能以無足夠時間經營性生活,就認定婚姻無法維持。
張女並強調,她並沒有反對吳男當牧師,為協助丈夫經營教會,她2011至2013年間辭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沒想到後來發現吳男與一名教會女幹事相偕爬七星山、遊淡水河,手機中還存放該女照片,甚至躲在家裡廁所與對方講電話聊天,教會總會2015年8月也接獲關於此事的投訴,迫使女幹事調走、吳男向她道歉,並不是她在教會詆毀吳男,請求法官駁回吳男離婚請求。
法官審酌,張女是壓力相當大的職業婦女,且確實罹患不適合性行為的婦科疾病,有不能行房的正當理由,不能認定是蓄意拒絕行房以虐待吳男。至於在教會詆毀丈夫的部分,吳男在2015年8月就疑似出軌事件向張女道歉時,曾邀請張女回教會服務、帶領女性信徒,如果張女確有詆毀行為,吳男理當不會有此一舉。
法官最後認定,吳男無法證明有遭受張女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張女較情緒化、雙方性生活不協調,或因疑似外遇事件發生衝突,進而影響吳男生涯規劃,這些都屬於一般夫妻相處的常見情形,「尚在可容忍之範圍」,雙方之間並無客觀上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破綻,判決吳男離婚請求駁回,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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