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履行祭司職分的過程中,祂自己同時是祭司、祭物和祭壇。基督同時依照祂的兩種本性作我們的祭司,也就是說,基督既在祂的人性中、也在祂的神性中作大祭司(來5:5-6)。基督作祭物,嚴格來説,是在祂的人性中。當聖經提到作爲祭物的基督時,不滿足於將祭物的功用汎汎地歸於基督的位格,而是更具體地將其歸於基督的身體(來10:10; 彼前2:24; 西1:21-22)、寶血(西1:20)和祂的(人性的)靈魂(賽53:10; 太20:28 ),就是出於這個原因。然而,促使基督所獻的贖罪祭產生如此大的救贖果效的首要原因,在於基督的完全的神性。也就是說,基督的獻祭有如此大的效力,其原因在於這 一事實——是上帝的兒子(而非任何受造物)爲了我們而獻上祂自己為祭(徒20:28; 羅8:3)。基督作祭壇,嚴格來説,是在祂的神性中(來9:14 , 等; 來13:10,12,15)。因爲祭壇的功用是使獻在其上的祭物得以成聖,賦予祭物超乎其本身之上的價值,所以祭壇應該具有比祭物更大的尊榮(太23:18-19)。基督的神性作爲祭壇,使祭物(基督的人性)分別為聖,賦予其足以除去全世界的罪孽的無限價值(約17:19)。
上述這些内容顯明了,中保基督兼有神人二性是何等地必要:若基督不具有完全的人性,則祂無法成爲合適的祭物;若基督不具有完全的神性,則祂所獻的贖罪祭不會有充足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