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hellboy 於 2011/7/7 13:28 編輯
聯合國人權宜言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jimmychauck 發表於 2011/7/6 05:30 
其實樓主點樣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呢?他又沒有禁止人有思想良心宗教自由,又無阻止人找工作和自由選擇職業,他只是不想政府因為基督徒太多以至各方施政強姦民意,變相剥奪基督教以外其他人民的宗教自由吧了。反而基督教有一軛論,使得政府早登高層的基督徒排斥或因信仰問題拒絕招聘異教或非基督徒,由於基督徒本身不專重人權公約,我們才需要平衡不正常的情況,權衡過輕重和大眾利益和了解過公平公義,便應明白到如果有一些人擔任某一些工作如果會因他們的思想行為以及人數過多而不公義地傷害到大量無辜人士的人權,例如大量基督徒執政,我們便要考慮到聯合國人權宣言在這情況可能是有漏洞的而不適合套用於在這裡,而我們必須為了公平和正義要求平衡原本失平衡的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