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包不包括沉默的一群?包不包括因混亂而引起不便的民眾?
「犯罪」的標準很難說得準,「犯法」的標準倒是有。見開首我貼的。
劉夢熊認為那是行使公民權利
如果說他「起鬨鬧事」
那麼「公民權利」= 「起鬨鬧事」?
「行使公民權利」多少都會引起不便,除非躲在床上行使「公權」
如果你問我,我認為要取得平衡。所以最重要的是要查清事實是如何。照公安和人證的板本,趙生是有點過火,判刑似乎太重(在沒前科之下)。照趙生板本,他當然無罪。但證據呢?
甚麼過火,具體引述一下 ?
無罪~~~還要證據………
新華社有此神通去誹謗他有案底?他孩子已得到治理並基本上治好的醫院記錄?
反而,如果趙生沒有病卻批了保外就醫,那就很明顯是人治。這對其他保外就醫申請人不公平!
新華社神通真的廣大,重點是~~~十多年前的案底與這案根本沒關係,所謂不相干是也。
他孩子 ? 舉個例~~某某給你吃三聚氰胺導致腎結石,是否「基本上治好」就成 ? |